省直管县级行政单位
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县级行政区
省直管县级行政单位,是由省级行政区直接管理其各项事务的县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政府赋予县级市市辖区)财政自主权或享有其他社会管理权利,但行政区划仍旧隶属于原地级行政区
制度沿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应当实行省级、县级和乡级三级行政区划。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的通知》。1983年2月,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就是在省、县之间增加一级政区(地级行政区),实行四级制。这就使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建制层次形成了三级和四级并存的体制。现时的行政区划中,普遍省(自治区)的县级行政区由地级行政区管理和领导,县级行政区实际属于地方三级行政区域
省直管县(市)的改革涉及多方利益调整,为兼顾地级市利益,我国省直管县(市)改革的主要模式是维持试点县(市)行政区划、统计口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体制不变,由省政府直接领导试点县(市)政府工作,试点县(市)享受地级市一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管理体制
以江西省为例:
省直管县(市)党委、政府直接向省委、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党政主要领导由省委直接管理
省直管县(市)党委、政府各部门直接接受省委、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省直管县(市)人大常委会直接接受省人大常委会指导和监督。
省直管县(市)政协直接接受省政协指导。
省直管县(市)纪委直接接受省纪委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赋予试点县(市)行使与设区市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规划直接上报、计划指标直接单列、统计数据直接报送、证照直接发放、政策直接享有、财政体制执行省直管财政体制。
但省直管县(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是所在地设区市的一个组成部分,除试点方案调整的事项外,设区市仍要依法对省直管县(市)其他事项实施管理。
建制区别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是指独立于地级行政区之外单独建制,由所在的省级行政区直接领导和管理,与地级行政区享有相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县级行政区。而省直管县级行政单位是由省级行政区直接管理其各项事务的县级行政区,其行政区划仍旧隶属于原地级行政区。
详细名单
(括号内为县级行政区所属的地级行政区,下同)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30 10:59
目录
概述
制度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