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应当实行省级、县级和乡级三级
行政区划。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的通知》。1983年2月,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就是在省、县之间增加一级政区(地级行政区),实行四级制。这就使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和地方
行政建制层次形成了三级和四级并存的体制。现时的行政区划中,普遍省(自治区)的县级行政区由地级行政区管理和领导,县级行政区实际属于地方三级
行政区域。
省直管县(市)的改革涉及多方利益调整,为兼顾
地级市利益,我国省直管县(市)改革的主要模式是维持试点县(市)行政区划、
统计口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体制不变,由
省政府直接领导试点县(市)政府工作,试点县(市)享受地级市一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但省直管县(市)的经济
社会发展仍然是所在地设区市的一个组成部分,除试点方案调整的事项外,设区市仍要依法对省直管县(市)其他事项实施管理。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是指独立于地级行政区之外单独建制,由所在的
省级行政区直接领导和管理,与地级行政区享有相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县级行政区。而省直管县级行政单位是由省级行政区直接管理其各项事务的县级行政区,其行政区划仍旧隶属于原地级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