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
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于中央和
地方财政之间的
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
协调发展而采取的
财政政策。
它在促进
区域经济的
协调发展上能够转移和调节区域收入,从而直接调整区域间
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转移支付是政府把以税收形式筹集上来的一部分
财政资金转移到社会福利和
财政补贴等费用的支付上,以便缩小
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1.政府的转移支付。大都具有福利支出的性质,如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
养老金、
失业补助、救济金以及各种补助费等;农产品
价格补贴也是政府的转移支付。由于政府的转移支付实际上是把国家的
财政收入还给个人,所以有的西方经济学家称之为负税收。
2.
企业的转移支付。通常是指
企业对非赢利组织的
赠款或捐款,以及非企业雇员的人身伤害赔偿等等。转移支付在客观上缩小了收入差距,对保持
总需求水平稳定,减轻总需求摆动的幅度和强度,稳定社会经济有积极的作用。通常在萧条来临时,总收入下降,
失业增加,政府拨付的社会福利
支出也必然增加。这样,可以增强购买力,提高有效需求水平,从而可以抑制或缓解萧条。当经济中出现过度需求时,政府减少转移支付量,可以抑制
总需求水平的升高。当然,对于过度膨胀的需求而言,这种抑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3.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一般是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一般是根据一些社会经济指标,如人口、面积等,以及一些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经济活动,如教育、治安等的统一单位开支标准计算的。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平衡各地区由于地理环境不同或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产生的
政府收入的差距,以保证各地区的政府能够有效地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为社会提供服务。
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上而下的
纵向转移,二是横向转移,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规范
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法治原则。在1994年实行
分税制体制改革前,我国做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文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
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
框架,
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商品和劳务、向跨国组织交纳会费;二是国内的转移支付,既有政府对家庭的转移支付如养老金、
住房补贴等,又有政府对国有
企业提供的补贴,还有政府间的
财政资金的转移。一般我们称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
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
预算收入。在西方国家,
财政支出的重要分类就是分
购买支出和
转移支出。
政府权力层次构造决定于政府职责和行政管理方式,现在的五级政府与计划
经济体制下政府由上至下统管所有领域各项具体事务的要求相符。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淡化了自上而下的管理需求,增强了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独立管理区域问题的必要性,密集的政权层次结构不再适应经济体制的要求。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前提是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的划分,事权范围决定着财政支出的范围和
财政收入的划分,所以事权的划分是多级财政体制协调过程中的基础性环节。
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各级政府的职能
界定和事权划分都不明确,甚至
政府职能转化尚没有实现的情况下,仅依据短期需要就进行各级政府间财权的划分,财权划分走在了事权划分的前面,主次颠倒,这一划分必然与实际需求和理论需求相左。
中国的
分税制虽然初步建立起了大
框架,但与规范化的分税制尚有一定距离,在具体的
税种划分上、
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上,仍存在很多问题。在
税种划分上:一是没有打破按
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种的
格局,二是没有打破按
行业划分税种的局面。在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上,还未形成一个稳定的地方税体系,有些应开征的
税种尚未开征;由于税收体制的高度统一,地方没有税种设立权,影响了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分税制的不彻底,影响了财力
初次分配的合理化,使转移支付这种
再分配包含了固有的不合理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