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
营销手段
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基本信息
“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由于中介利用了“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诚意金”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
性质
作为自创的商业用语,“诚意金”在商品房销售中,由于供求关系紧张,处于卖方市场的开发商普遍强势,由此采取了预售证获得之前便收取费用的方式,用来甄别、圈定客户。这种做法,往往不能保证所有缴纳诚意金的客户都买到房,只是提供一种与买房相关的潜在机会。因此,所谓的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区分
“诚意金”并非“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时,双方已明确标的物以及价格。
风险
收取诚意金、或者变相的设定账户存款排号,此时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而非固定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费用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也不确定价格。
所谓“射幸”,即“侥幸”,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案例
“诚意金”并非“定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购房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之时,双方已经明确标的物以及价格。
交上几万元“诚意金”才可以买房,是买房人不得不接受的一项“规则”。2007年12月,沈阳的沈长征对这项“规则”提出了挑战,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由“诚意金”而孳生的“不当得利”。2007年12月4日,这起中国首例诉“购房诚意金”案一审宣判。
2007年8月29日,沈长征向开发商提出申请,要求开发商退还“诚意金”,开发商称还要等15天之后才能返还。因对开发商的拖延行为不满,沈长征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3万元所产生的利息160元。沈长征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而开发商认为,即便返还利息,也只能按照存款利率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款项应从被告同意退款之日(8月29日)起算,而不是从交款日期(8月21日)起算;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给沈长征“购房诚意金”的利息66.35元。这个案例就是在法律上“购房诚意金可以退吗”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部门定性
2009年11月,针对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预售前收取“诚意金”的行为,知名房地产律师——京华律师事务所的秦兵徐斌律师在表示:大量收取诚意金的行为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急需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加以界定和约束。因此无论是作为居间介绍还是作为买卖双方中的一方代理人,都不存在什么诚意金问题。购房者一定要看清合同具体条款再签字,尤其是诚意金的处理方式。
据了解,收取诚意金的行为在国外属于非法集资,但中国由于存在法律监管真空,已经“约定俗成”地成了行业的普遍行为,甚至被房地产商们标榜为“使购房行为公平、有序的营销方式”,律师们认为此种行为将消费者置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给房地产市场秩序以及金融市场秩序带来极大风险,因此呼吁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和央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加以界定和约束。
营业税
诚意金如何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把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相应的转让,我们在进行销售房地产的过程中,由于在进行交纳各种税费时,其义务发生在预收帐款的当天,所以,新的会计准则有了明确的规定,预收帐款会计科目或是与之相关的会计科目在进行设立时,应该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以及规定向购货人来进行收取相应的款项,通常可以向购货人收取预收帐款,同时可以按预收帐款来进行财务核算,可以把会计帐户的设立写在购货合同上面。
当纳税人是房地产企业,那么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销售不动产时,或是说是售房的过程中,由于是对不动产进行销售,所以必须要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可以采取预收帐款的方式来进行财务处理,这种方法是为了能够收到一定量的预收帐款,并以此做为购房合同,我们在设立购房合同的基础上来进行相应诚意金的收取工作,然而,当收取诚意金时还没有签订相应的购房合同,因此,不是以建立在销售房屋合同的基础上收取的款项,所以不能够算是企业的营业额,更不能算其主营业务收入,当然,也就不能交纳营业税。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19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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