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转移性收入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离退休金”、“
价格补贴”、“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
搭伙费”、“记账补贴”、“出售财物收入”、“其他”。
“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和“其他”(其中的“抚恤和
社会福利救济”部分)可视为是属于政府转移性的支付。“离退休金”是居民转移性收入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若干年份的
统计年鉴来看,其所占份额在60%~70%之间。但由于支付对象的不同,“离退休金”又可分为“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金”和“国有、
集体企业离退休金”两部分,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金”由
国家财政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进行支出,“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由(国有、集体)企业对企业内部离退休职工进行
转移性支付。如果考虑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
政府财政的关系,“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可视为间接性的政府
转移性支出。事实上,在国家财政中尚有一部分支出用于补助国有、集体企业由于效益滑坡而无法支付其
企业职工的离退休金。
除了上述的属于政府
转移性支付的部分,剩余的“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记账补贴”基本上是发生在居民家庭内部的收入转移。这样,年鉴中的转移性收入概念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转移性收入概念有出入,但是,从年鉴上的人均转移性收入数据来看,
政府转移支付部分仍占居
主导地位。因而并不影响我们对此的分析。
由于不同地区的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地方财政的差距也比较大,因此,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相对充裕,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就比较高,反之则相反。以2001年的
样本数据为例,在农村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中,最高的是
福建省,人均为270.07元,最低的是新疆,人均21.22元,两者相差近12.7倍。在
城镇居民的人均转移性收入中,最高的是
上海市,人均达4791.53元,最低的是
山东省,人均为918.25元,两者相差近5.2倍。
从收入来源分解的分析中,我们揭示了转移性收入对不平等
贡献率的变化,是导致90年代后期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加剧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分项收入对收入不平等贡献率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要受
居民收入结构变化的影响。
而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之一,是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过低。所谓居民的
转移收入,是居民无须付出的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资金或财产所有权等,其中财政的各种无偿支出是转移性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
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经济
欠发达地区居民收入中的财政转移支付收入数量不断增多,比例不断增大。
近年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不断减小,国家统计局网站2021年2月28日发布我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20年我国
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为2.56,比上年缩小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