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
收入再分配形式
转移支付是指政府或企业无偿地支付给个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的费用。
主要形式
政府的转移支付
大都具有福利支出的性质,如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失业补助、救济金以及各种补助费等;农产品价格补贴也是政府的转移支付。由于政府的转移支付实际上是把国家的财政收入还给个人,所以有的经济学家称之为负税收。通常在经济萧条时,总收入下降,失业增加,政府拨付的社会福利支出也必然增加。这样通过增强购买力,提高社会总体需求,从而抑制或缓解萧条。当经济中出现过度需求时,政府可以通过减少转移支付量,抑制总需求水平的升高。
企业的转移支付
通常是指企业对非营利组织赠款或捐款,以及非企业雇员的人身伤害赔偿等等。转移支付在客观上缩小了收入差距,对保持总需求水平稳定,减轻总需求摆动的幅度和强度,稳定社会经济有积极的作用。
政府
一般是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一般是根据一些社会经济指标,如人口、面积等,以及一些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经济活动,如教育、治安等的统一单位开支标准计算的。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平衡各地区由于地理环境不同或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产生的政府收入的差距,以保证各地区的政府能够有效地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为社会提供服务。
模式类型
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二是横向转移,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法治原则。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前,中国做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方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中国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商品和劳务、向跨国组织缴纳会费;二是国内的转移支付,既有政府对家庭的转移支付如养老金住房补贴等,又有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还有政府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一般大家称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收入。在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分类就是分购买支出转移支出
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一套由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的、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为主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制度。
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中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财力性转移支付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形式。
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中国2023年为止仍实行的不是很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制约因素:一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尚未明确划分,财政支出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难以确定标准的收支概念;二是中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三是既得利益调整的力度过大,困难很大;四是由于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致使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地区均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五是基础性数据统计、收集有很大难度。
其他转移支付
有时,政府的某些支付不是从一些居民收入中征收上来的,如用增发货币、出卖债券所得来支付福利、救济金,它显然不带有从一些居民转移到另一些居民手中的特点。但在西方经济学家看来,尽管它与前述支付款项的来源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它同样不是政府直接用来购买商品和劳务,这种支付仍然被看做是转移支付。
主要功能
保障地方政府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
(1)辖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的差异会影响资源配置。如教育和基础设施。
(2)辖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的差异会影响收入分配。如卫生保健。
调节辖区之间的财政净收益
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不同会引起供给成本的差异,从而使居民的财政净收益有差别。
矫正地方政府活动在辖区之间的外部效应
比如,为防止江河污染,对上游地区保护森林的行为提供补助。
再如,对外界医院的建设与营运提供一定的补贴。
中国现状
中国虽未出台转移支付法,但已有转移支付的实践,中国政府间的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类:
(1)一般转移支付,或称体制转移支付,是在现行财政体制之下所实施的转移支付。它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
(2)专项转移支付。即为实现某种特定的政策经济目标或专项任务,由上级财政提供的专项补助
(3)特殊转移支付。是在发生不可抗力或国家进行重大政策调整时,由上级政府支付的特殊补助。
(4)税收返还。即中央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将集中的部分税收收入返还给地方。
上述政府间转移支付类型可以归结为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1.一般转移支付,主要是对地方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此类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安排使用,目的是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国一般性转移支付从1995年起实施,原称之为过渡期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循序渐进和适当照顾老少边穷地区的原则,主要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量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
2.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也有学者认为,转移支付有下述三种形式:
(1)补助支出。补助支出包括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两大类。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是用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为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准提供保障的一种支出形式。它是调节分配关系,减缓收入和财产差距,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手段。
财政补贴是指用国家财政资金直接资助企业或居民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
在中国,财政补贴包括政策性价格补贴国有企业亏损补贴。
财政补贴包括的范围大体有以下几种:为达到某种政策目的而对某些部分、地区和企业进行的亏损补贴;为支持出口,弥补国内外价格差异,扩大对外贸易而进行的外贸补贴;向农民收购粮食.食油超过规定任务而支付的超购加价款;为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而对使用提价的原材料、燃料的企业和居民给予的补贴.或在适当提高销售与收费标准价格后给予职工和居民的补贴等。
中国财政补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两种。
(2)捐赠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暂行条例,2023年为止捐赠支出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二是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
(3)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是指临时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记帐基础的前提条件下,所谓支出应以实际支付为标准,即资金流出医疗保险机构,标志着现金、银行存款的减少。就利息支出而言、给个人帐户计息,其资金并没有流出医疗保险机构,现金、银行存款并没有减少,因此,给个人医疗帐户计息不应作为利息支出列支。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5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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