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是指
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
股权资产计提的
呆账准备金,包括
一般准备和相关
资产减值准备。
提取
一、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
贷款(含
抵押、
质押、
担保等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
信用垫款(含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
进口押汇、
出口押汇、
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
市价孰低法或
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拆借 (拆出)、
存放同业款项、
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
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 对由金融企业
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
贷款,包括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
买方信贷、
外国政府贷款、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
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
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二、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一般准备。
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
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对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
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
长期投资损失,计提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三、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
抵押、
质押,担保等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
信用垫款(合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
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专项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根据《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
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地区或
行业发放
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四、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
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
经营租赁款、
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
金融企业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金融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
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五、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
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合采用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
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对于有市价
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于无
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
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币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
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金融企业必颁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七、金融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供其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
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计提
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
应纳税所得额。 内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在计提呆账准备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
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为了同国际惯例接轨,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为:
(1)银行应按季计提
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
贷款余额的1%。
(2)专项准备计提比率: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
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
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
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
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3)特种准备计提比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
行业)贷款的
特殊风险情况、
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