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奖金税是指对集体企业就其发放的各种奖金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部分征收的税种,属行为税类。1985年开征。以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为纳税人。具体包括:(1)按国家规定转为
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2)租赁或承包给集体经营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租赁费或承包费的企业;(3)实行工资总额标准工资或奖金同各肿经济指标挂钩浮动以及其他经济责任制的集体企业;(4)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各种集体所有制企业;(5)集体与集体联营或集体与个体联营的企业;(6)集体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7)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8)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企业性质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纳税人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用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应计征奖金税。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贴、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经劳动部门同意,税务部门核定后,不征税。集体企业奖金税的税率、税额计算、免税范围以及征收办法。
基本内容
对城乡
集体所有制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国务院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发布了关于
《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对集体企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征收奖金税。一些地区反映,集体企业奖金税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开始,按全年发放奖金数额计算征收,缴纳税款有困难,为了照顾
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报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规定:一、按一九八五年全年计算应征奖金税额,免征一至八月应缴纳的奖金税。即按一九八五年全年实际计税奖金额计算出全年应纳奖金税额后,按全年奖金税额的三分之一征收。二、对集体企业在一九八五年发放的一九八四年的奖金,凡是企业一九八四年度实际发放奖金未达到二个半月标准工资的,一九八五年已补发部分,属于补足二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一九八五年发放奖金总额中扣除;企业一九八四年度实际发放奖金已超过二个半月标准工资的,补发的奖金在计算一九八五年发放奖金总额时不能扣除。
征税范围
从事
工业、
商业、
物资供销、
交通运输、
建筑安装、
金融、出版业、
娱乐业、
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合作工厂、
供销社、
合作商店、
贸易货栈和
贸易中心、运输装卸合作社组、建筑安装企业、
劳动服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规定缴纳集体企业奖金税。下列企业、单位按照集体企业奖金税规定征税:
一、按国家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的
国营小型企业。二、租赁或承包给集体经营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
租赁费或
承包费的企业。三、实行工资总额标准工资或奖金同各种经济指标挂钩浮动以及其他经济
责任制的集体企业。四、
国营企业、
事业单位办的各种集体所有制企业。五、集体与集体联营或集体与个体联营的企业。六、集体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七、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八、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企业性质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缴纳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单位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供销社、合作商店、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运输装卸合作社组、建筑安装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集体性质的企业。纳税人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用职工奖励基金、分红
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给予的奖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形式的
工资、
津贴、
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应计征奖金税。集体企业比照国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贴、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经劳动部门同意,税务部门核实后,不计征奖金税。
免税情况
纳税人每年发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在一个月标准工资金额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金额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纳税人每年发放给职工集资入股的股金分红,在职工集资入股额15%以下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部分,应计征奖金税。纳税人发放的加班工资,在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加班工资限额以内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限额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纳税人标准工资的计算,凡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规定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办法计算;凡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执行的,计算奖金税的标准工资统一按每人每月六十元计算,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应征收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实行
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如下: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集体企业奖金税的计算,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六条的计算公式办理。纳税人发放的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发给矿山采掘工人、
搬运工人、
建筑工人、
石油和
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从事农牧业生产,对职工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制农牧企业(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免缴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一律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额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缴税后发奖金。具体缴税办法按《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集体企业奖金税的
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纳税人缴纳的奖金税、罚款和滞纳金,应从企业提取的
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
公益金中列支。纳税人拖欠税款、
罚款和
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扣缴入库。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理、复议起诉等均按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类型
按国家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的
国营小型企业;国营
小型企业租赁或承包给集体经营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租赁费或承包费的
企业;集体与集体联营或集体与个体联营的企业;集体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
事业单位;企业性质的集体企业
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
该税的纳税人是集体所有制的单位,
职工个人不缴纳奖金税。此种奖金税的征税对象是
集体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以及奖金性质的
工资、
津贴、
补贴、
实物奖励等。该奖金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级距按纳税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折合月平均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的倍数划分。
税率为30%、100%和300%3档;1987年调整为20%、50%、100%和200%4档。此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1985年对集体企业规定为4个月平均标准工资,1988年调整为4.5个月平均标准工资。奖金税的缴纳,凡纳税人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超过免税限额时,应先缴税后发奖,
税款在奖励基金中支付。奖金税实行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因而应纳税额应按照纳税人全年发放的应纳税奖金总额和月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下同)的超过规定限额部分分档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奖金总额为纳税人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总额扣除规定的免税限额以及其他准予扣除的免税奖金后的余额。月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全年平均计算。
作用
(1)促进企业推行内部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2)可以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3)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了集体企业奖金税。
税务问题
国务院国发103号
《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财政部(85)财税字第316号《关于颁发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下达后,各部门、各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便于贯彻执行,现对集体企业奖金税征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街道集体企业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所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家属工厂,均属于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征收范围,应按规定缴纳集体企业奖金税。二、集体所有制的农牧企业,除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企业职工免征奖金税外,其所属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经营的,发放给职工的奖金,应按规定征收奖金税。三、边远地区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标准工资加发一定百分比的地区生活费补贴,不计征奖金税。四、企业发放的加班工资,在当地劳动部门或经劳动部门准许由主管部门核批,在加班工资限额人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实后,不计征奖金税;未经核批和超过核批限额发放的加班工资,应计征奖金税。五、企业发放的劳动竞赛奖、安全生产奖、企业验收合格奖、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金银质奖、购销奖、推销奖等,均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六、企业发放的山区补贴和郊区津贴,凡在各地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规定,未报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以及超过批准限额的部分,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七、集体企业发给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如废品回收等)职工的岗位津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的发放标准以内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实后,不计征奖金税。八、企业按规定比例从
职工福利基金中发放的计划生育奖,不计征奖金税。九、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金和报酬,不计征奖金税。十、按照国务院国发7号《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转让技术的企业,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5-10%的奖金发给本单位有关人员的,不计征奖金税。十一、企业发放的各种实物,均应折价计入奖金总额;发放的补贴低价物品,补贴款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属于外购商品,按商品进价计算;属于自制产品,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法律法规
第一条 根据《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第四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工业、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出版业、娱乐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供销社、合作商店、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运输装卸合作社组、建筑安装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规定缴纳集体企业奖金税。
第三条 下列企业、单位按照集体企业奖金税规定征税:一、按国家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二、租赁或承包给集体经营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租赁费或承包费的企业。 三、实行工资总额标准工资或奖金同各种经济指标挂钩浮动以及其他经济责任制的集体企业。四、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各种集体所有制企业。五、集体与集体联营或集体与个体联营的企业。六、集体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七、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八、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企业性质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
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用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给予的奖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应计征奖金税。
第六条 集体企业比照国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贴、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经劳动部门同意,税务部门核实后,不计征奖金税。
第七条 纳税人每年发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在一个月标准工资金额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金额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
第八条 纳税人每年发放给职工集资入股的股金分红,在职工集资入股额15%以下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部分,应计征奖金税。
第九条 纳税人发放的加班工资,在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加班工资限额以内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限额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
第十条 纳税人标准工资的计算,凡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规定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办法计算;凡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执行的,计算奖金税的标准工资统一按每人每月六十元计算,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应征收奖金税。(注解: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关于征收乡镇集体企业奖金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和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济效益好的或按规定没有执行各种津贴、补贴制度的乡镇集体企业和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执行的城镇集体企业,每人每月六十元计征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八十元,具体标准由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对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的城镇集体企业,计征奖金税工资标准改为六十七元五角。)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如下: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集体企业奖金税的计算,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六条的计算公式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放的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一、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二、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三、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第十三条 从事
农牧业生产,对职工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制农牧企业(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免缴奖金税。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一律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额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缴税后发奖金。具体缴税办法按《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
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的奖金税、罚款和滞纳金,应从企业提取的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公益金中列支。第十八条 纳税人拖欠
税款、
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扣缴入库。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理、复议起诉等均按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
《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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