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来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
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简介
一般由
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
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
个人所有。属于
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全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办法。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纳入范畴
2004年5月13日,由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
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
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办法》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
计划管理。
对于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
工矿区和
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
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
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
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
租金标准等
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购买方法
集资房的建设是需要报建的,且由一家到两家
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在一系列的专业设计公司设计、规划之下而进行的,集资房的开发是在同一片区内大规模、大面积地进行。据
业内人士的不完全统计,集资房90%的业主用于自住,投资出租等其他用途占约10%。按照房价的承受力分析,集资房最适用于消费
金字塔最底层的
工薪阶层,一般月收入为2000元左右的人购买集资房的人较多。漂泊不定的工作环境,不稳定的经济收入,使他们拥有了强烈的安家冲动,于是在自己可以承受的经济范围内,在关外拥有一个自我的天空,每日享受关外清新的空气,轻松购房,的确是一桩美事。从某种意义上讲,购买集资房或许是把有限资金发挥效用的最佳渠道。购房者也必须注意到,目前
房地产市场对集资房的总体看法是合理不合法。所谓合理就是存在的
合理性,集资房的存在,是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的
中间产物,是不可争辩的事实。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说它不合法,是因为把集资房与商品房相比,集资房没有像商品房所拥有的
房产证。但是,房产证是商品房所特有的东西,集资房与商品房毕竟不是同一种产品。集资房是以集体名义的房产,单个户主没有房产证也在情理之中。买房毕竟是件大事,为了谨慎起见,在集资房的
购买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别买
违章建筑集资房。如果是违章建筑,那就意味着自己花钱买下的房子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保障,所住的房子会有随时被拆掉的风险。
2.为了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看
市政规划,向开发商询问是否办了报建手续。有无建筑
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建筑一定会在红线内建房,而符合市政规划的集资房用地还是获得
政府保护的。
3.要找专业开发商了解集资房开发商的的背景十分重要,这是让自己的各方面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的重要关键。
风险隐患
集资房,原是有关单位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利用自身闲置用地招集外单位集体或个人、本单位个人的资金,共同解决生产、生活用房而出现的。由于集资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
价格差异,一些单位和个人便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甚至公然借机
牟取暴利,或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出资人利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兴建集资房的土地来源主要有: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用地;农村私人
宅基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文教卫生、科研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兴建集资房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打着“
合作建房的”的招牌,却不能提供国土部门批复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出示预售许可证。与出资方签定的合同不是国土部门规定的文本,也不能办理公证手续。其承诺的50年或
永久使用权以及共有
房产证,实际上只属于土地方,不可能转移到出资方名下。出资方权益并无法律保障。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产权没有保证外,由于集资建房的若干特性,决定了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集资建房能否顺利完成,首先取决于资金的筹措情况。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
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而且,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
暴利动机,选择
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企业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即使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往往仍是力不从心。水、电、
煤气管道的接驳,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等,都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也离不开资金,更不用提
社区文化建设和其它
体育设施配套、正规的物业管理等,这些都是集资者始料不及的,也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 购买住房,是人生一项重大的投资,许多消费者主要是由于资金问题购买了集资房,但即使是集资房也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动辄数万。集资房经常不能按期交货已属正常,最令人烦恼的是货不对板,而又投诉无门,由于集资房没有完备的
法律手续,不能受到法律的
有效保护。
产权问题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
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
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
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
房产登记凭证。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
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
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
抵押物向
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
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
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注意事项
1、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
合作建房。据了解,从2001年8月6日后,政府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即便是在政府规定的红线范围内,集资房项目也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
2、集资房无正规
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
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
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
3、集资房无正规
预售合同。
售楼员出示的
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4、集资房
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在看房时,售搂员会告诉购房者签了合同后,发楼房使用证,但事实上,这个证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并无
法律效力。
5、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售楼员也表示,他们是先建房后办报建手续,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
6、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售楼员一般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楼盘永远不会拆迁等。
7、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集资房一般单价每平方米2000多元,
南山集资房价格较
宝安稍高,大多要3000元/平方米,但与深圳去年均价568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售房)的商品房相比——至今年1月份,均价升至5934/平方米,集资房价格比商品房低一半;但是,集资房不能办理按揭贷款。
8、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
毛坯房,少数有
简单装修。
9、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早期楼盘多无社区,但南山、宝安均有多个集资房楼盘
成片开发,部分社区规模与本地商品房不相上下。
10、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多无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
转让协议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一、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集资房名额指标转让给乙方,由甲方出面并以甲方的名义购买单位一套@@平米集资房,但是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来承担。(因房子尚未建造,楼层、房号以及具体位置后定),并由乙方支付甲方
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
二、由于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肆万伍仟元整。故此套房屋所有产权自始到终已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异议。
三、按本
单位集资房建房进展所需一切报名费、集资款,由乙方及时如实支付甲方转交给单位,每次甲方要出具相应收款证明给乙方。由甲方取回的单位收费凭据交乙方自行保管。
四、建房阶段中,一切建房费用有所变化,均与甲方无关,一切由乙方自行支付。(建房费用为集资房标准)
五、因不可抗拒原因,此集资房不能建成使用时,甲方应无偿退还乙方所支出的全部各种费用,即报名费、集资款和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
六、房子建好后,交乙方入住使用。
七、甲方应无条件地将
房屋过户给乙方,当允许办理
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要出具各项证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八、如有违约,将
支付违约金。甲方违反
本合同约定,将支付乙方伍万元整
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支付甲方伍万元整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与商品房区别
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
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金。
“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
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
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
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
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
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
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
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
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
社会团体组织、
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
中低收入家庭的
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
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其次,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
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
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
土地使用证 》、《房屋销售许可证》。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
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