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卫生部组织编写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于印发。该规范对疫苗使用管理、
冷链系统管理、预防接种服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接种率和免疫水平监测、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预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要点、常见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治原则、几种主要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工作要点。
规范要求,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
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接种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据介绍,
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包括
皮内注射用卡介苗、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
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
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及
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麻疹减毒活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为:卡介苗接种1剂次;
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
百白破疫苗接种5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第5剂次使用白破疫苗加强免疫1剂次;麻疹疫苗接种2剂次,第2剂次为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