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设施
临时搭建使用的设备
临时设施是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临时搭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包括: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休息室、厕所等临时福利设施; 现场临时办公室、作业栅、材料库、临时铁路专用线、临时道路、临时给水、排水、供电等管线、现场预制构件、加工材料所需的临时建筑物以及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临时设施一般在基本建设工程完成后拆除,但也有少数在主体工程完成后,一并作为交付使用财产处理。临时设施按其价值大小和使用期限长短,可分为大型和小型两类。前者如宿舍、道路、桥梁等,后者如化灰池、堆料棚等。所有临时设施费用,建设单位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取得补偿; 施工企业则从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包干基金中开支。
特点介绍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一般由施工企业自行搭建,并由施工企业以临时设施包干费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收取费用。施工企业根据预算所列的工程直接费间接费总和,按照各地区规定的临时设施费率计算费用金额,并入工程预算造价;收取的此项费用,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
临时设施的性质与固定资产既相似又有区别。临时设施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挥着劳动资料的作用,其实物形态基本上与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相类似。但由于其建造标准较低,一般为临时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物,不可能长时间或永久使用,多数在其可使用期限内就需拆除清理。因此应将临时设施的价值参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采用一定的摊销方法分别计入受益的工程成本
分类
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设施,通常可分为大型临时设施小型临时设施两类。
例如:施工人员的临时宿舍、机具棚、材料室、化灰池、储水池,以及施工单位或附属企业在现场的临时办公室等;施工过程中应用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管道(不包括设备);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道;现场施工和警卫安全用的小型临时设施;保管器材用的小型临时设施,如简易料棚、工具储藏室等;行政管理用的小型临时设施,如工地收发室等。
设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概念来看,建筑业企业工地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临时设施应属于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考虑到临时设施的特殊性,在会计核算上,建筑企业应将临时设施单独核算,专门设置“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成本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一般情况下,建筑安装工程的工期决定了临时设施的预计受益期限的长短。而建筑安装工程的工期往往都低于20年,也就是说临时设施按受益期计算的会计摊销额往往大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摊销
临时设施的摊销方法有两种:
工期法
即将临时设施的成本平均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其原理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平均法相同。计算公式如下:
临时设施月摊销额=临时设施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月)
工作量法
即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摊销额的一种方法,它主要是考虑了临时设施的使用强度。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工作量摊销额=临时设施成本×(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临时设施月摊销额=临时设施当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摊销额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价值相对较低的临时设施,也可采用一次摊销法,直接将临时设施的成本计入受益的工程成本。如果临时设施为两个以上的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服务,应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将其价值在受益的各个工程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会计核算
原准则下
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是为了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建造的各种临时性生产、生活设施。施工队伍进入新的建筑工地时,为了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必须搭建一些临时设施。但在工程完工以后,这些临时设施就失去了它原来的作用,必须拆除或作其他处理。
1.“临时设施”科目
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属于资产类科目。
2.“临时设施摊销”科目
本科目属于资产的调整科目,也是“临时设施”科目的备抵调整科目,来核算施工企业各种临时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价值损耗,即核算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
3.“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本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施工企业因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临时设施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施工企业用银行存款购入的临时设施,应按购入的实际支出,借记“临时设施”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于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在搭建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发生费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等科目;待到搭建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建造期间发生的实际成本,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即借记“临时设施”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一)购置时的会计处理
【例1】:某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搭建一栋临时工人宿舍,发生的实际搭建成本为66400元,其中: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2000元,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0%,应付搭建人员的工资为3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它费用为22000元,搭建完工后随即交付使用。
1.搭建过程中发生各种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临时宿舍66400
贷:原材料12000
应付工资30000
银行存款22000
2.临时设施搭建完工交付使用时:
借:临时设施———临时宿舍66400
贷:在建工程———临地宿舍66400
(二)摊销时的会计处理
施工企业的各种临时设施,应根据其服务方式,合理确定摊销方法,在恰当的期限内将其价值摊入工程成本。当月增加的临时设施,当月不摊销,从下月起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临时设施,当月继续摊销,从下月起停止摊销。摊销时,应将按月计算的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
【例2】:接例1中,如临时宿舍的预计净残值率为4%,预计工期的受益期限为30个月,该临时宿舍的摊销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2124.8(66400×(1-4%)/30)
贷:临时设施摊销2124.8
(三)清理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拆除、报废的临时设施应转入清理。转入清理的临时设施,按临时设施账面净值,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摊销数,借“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值,贷记“临时设施”科目。出售、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清理结束后,若发生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若发生净收益,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3】:接【例2】中临时宿舍,由于承包工程已竣工,不需再用,将其拆除,其账面累计已摊销额为53120元,支付拆除人员工资3000元,收回残料2000元,已验收入库,清理工作结束,其账务处理如下:
1.将拆除的临时设施转入清理,注销其原值和累计已提摊销额时:
借:临时设施清理———临时宿舍13280
临时设施摊销53120
贷:临时设施———临时宿舍66400
2.分配拆除人员工资时:
借:临时设施清理———临时宿舍3000
贷:应付工资3000
3.残料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2000
贷:临时设施清理2000
4.结转清理后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临时设施净损失14280(13280+3000-2000=14280)
贷:临时设施清理———临时宿舍14280
新准则下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中有可能搭建临时设施,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将要拆除,恢复原有地貌。临时设施的核算是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特有的会计业务,1992年财政部颁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和2003年财政部颁发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都有临时设施的会计核算具体方法,并且单独设置临时设施会计科目。新企业会计准则将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并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中核算,那么施工企业在临时设施核算中有些特殊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本人发表一些拙见共大家探讨: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应增加临时设施类。一般施工企业将固定资产分为:
1、房屋、建筑物;
2、施工机械;
3、交通工具;
4、电子办公设备
5、家具、器具、工具。
由于新准则将临时设施并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中核算,因此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应增加临时设施类。
二、临时设施折旧期限。
由于有些临时设施使用寿命是与施工工期有关,临时设施折旧(摊销)应考虑施工工期的因素,一般情况临时设施使用期限,不同项目使用期限是不同的,应按具体项目确定折旧。
三、有些临时设施初始成本确定应考虑弃置费用
根据新固定资产准则第13条规定,有些临时设施初始成本确定应考虑弃置费用。施工企业搭建临时设施有些需要临时租用耕田(如高速公路建设的拌合站),施工完成后耕地需要复耕,复耕的费用应计入临时设施初始成本。复耕费用较大的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临时设施成本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临时设施使用期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在发生时即如财务费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7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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