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
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除国家重点
公共设施项目,从事
节能环保、
沼气综合利用、海水淡化等行业的企业也能享受到上述“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又给予从事相关项目的环保企业“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仅这些税收优惠就可使企业每年的利润增加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条例的相关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现行
税则对
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
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
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的规定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
竞争环境。
在
职工福利费和
工会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
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
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
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
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
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
农产品初加工、兽医、
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
饮料作物和
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为引导
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项目实行
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
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
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
垃圾处理、沼气
综合开发利用、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
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多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
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
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同时,实施条例还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上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以确保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