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
经济学术语
个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市场主体是由个体组成的,市场交易中所有的经济活动,与个人信用息息相关。一旦个人行为失之约束,就会发生个人失信行为,进而出现集体失信。因此,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基本定义
经济学的信用是授信方和受信方之间遵守契约能力的约定。履约能力强则信用高,反之则低。因此,它是一个相对概念市场经济契约经济,各个经济实体都围绕契约约定的各种关系和要素而运转。社会信用好坏是各种契约链正常履行的综合反映。通过消费信贷反映的是消费者的信用消费,也就是靠个人的信用实现消费,信用成为偿还信贷的手段。真正靠个人信用开展的信贷业务除免担保的信用卡外,基本没有多少业务。大部分消费信贷是靠综合还款能力办理的,即在第一还款来源基础上,增加房屋抵押、车辆抵押、第三方担保、履约保证保险贷款方式,靠贷款方式的组合锁定借款人风险。对个人的信用缺乏信任依据,导致银行以增加其它附加条件来降低贷款风险系数,在增加业务成本同时,降低了效率。为此,银行业迫切需要建立以个人真实信息、正常还款记录为核心的信用体系建设。
个人信用指的是基于信任、通过一定的协议或契约提供给自然人(及其家庭)的信用,使得接受信用的个人不用付现就可以获得商品或服务,它不仅包括用作个人或家庭消费用途的信用交易,也包括用作个人投资、创业以及生产经营的信用。个人信用制度则是关于个人信用交易的规则体系。
衡量标准
个人信用标准取决于契约约定的精心化程度。以个人消费贷款为例,到期不还款,就是逾期、违约,至于是不是不良贷款、造成多大损失,银行另有标准界定。个人按期还款,并不一定就是守信用的好客户,它仍是一个相对守信用概念,因为在一个月宽限期内还款不属于违约,按期还款并不等于按日、按时还款。
建立准确的个人信用衡量标准,加强个人信用管理是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只有建立准确的个人信用衡量标准,才能正确地判定个人的信用记录,并准确地使用逾期率、违约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概念指导工作。发达国家个人信用有着精确的判断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以国外某些汽车金融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为例,在贷后管理上以天约定,不是按月约定,还款日不还贷,就是违约,就形成不良信用记录;过几天不还,信用等级又要下调;在超过规定天数不还,银行就要采取法律手段并准备核销。中国银行对个人信用的判断标准还比较粗放,尚未达到精细化要求,如个人按揭贷款三个月内不还款仍视为正常贷款,实际上已严重影响了银行资金周转。很多本是不守信用的贷款,却没有反映出来。银行在维护自身不良贷款比率名声的同时,纵容了客户的失信行为,而自己背上了经营管理不善的沉重包袱。
各银行习惯于把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归结为社会信用环境差,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个人信用记录需要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建立信用体系并不等于有了充足的信息记录可供评价,就像有了高速公路,并不一定有一定的车流量,即使有了车流量还要有一定运行检测标准。因此,银行不能等信用体系完善了再开展消费信贷,当前更重要的是加强对个人信用的研究,提高个人信用管理水平,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以生活中常见的上班迟到为例,一般迟到五分钟不算迟到;迟到十分种,可以接受;迟到半小时就要扣工资;迟到两小时会有新的规定。迟到时间越长,再去上班的可能性越小,最容易继续履约的时间段是半个小时之内。贷后还款有同样的规律,按大数定律,半个月不还款,就很容易造成按月不还,可见贷后管理的关键是逾期后半个月内的催收工作要到位。因此银行要严格个人信用衡量标准,找出各类违约客户和违约时间的规律性,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有利于推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
表现形式
个人信用可以表现为个人消费信用和个人经营信用两种形式。个人消费信用是指个人以赊帐方式向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包括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的消费信贷。个人消费信用的对象主要是耐用消费品,如房屋、汽车、家具、电器等,甚至包括教育、医疗及各种劳务。个人经营信用是企业信用的人格化和具体化,是企业信用关系在经营者个人身上的集中反映。
主要信息
识别信息
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编号、出生日期、婚姻状况、配偶信息、家庭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商业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在贷款、担保、信用卡、保险等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实际履约行为记录。
公共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及变动等信息。
特别记录
指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的记录。
其他信息
个人信用的档案信用信息的来源:1、本人的提供;2、本人雇主的提供;3、金融机构、商业机构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提供;4、国家机关的公告;5、媒体的公开报导。
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
是一份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纪录。记录了个人全部信用支付历史。包括: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机构发生经济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欠缴依法应交税费的记录;各种受表彰记录;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赔偿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是授信人迅速、客观决定是否给予受信人提供信用的重要参考。
个人信用报告主要包括消费者以下信息:
(1)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姓名,出生年月,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
(2)信用历史(信用卡及消费信贷的还款记录)
(3)公众记录(通信缴费、公用事业缴费、法院判决记录等)
(4)查询记录(被征信人在6个月内所有被查询的记录)
是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使用专门设计的数学模型,根据个人信用报告所记录的内容,对个人信用能力进行评估、测算,给出一个人的风险分数。个人信用评分越高,个人的信用度越高。
个人信用档案被形象地称为第二张身份证。在发达国家或地区,每一个参与信用交易活动的经济主体都会有一份对应的信用档案。该档案中记录了评价个人信用价值信用信息,是各类信用记录的集合,通常以电子数据形式进行存储。个人的信用档案是由个人征信局一类的征信机构制作的。个人征信局主动替所服务的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制作信用档案。个人征信局制作的个人信用档案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原则是既满足信用经济发展信用信息的需要,又要维护个人隐私不受到侵犯。因此,法律严格规范制作个人信用档案的征信机构的业务操作,包括信息采集。
意义作用
个人信用制度要发挥作用得有两个支点:完善的个人信用调查机制和规范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个人信用调查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个人资信档案的资料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包括贷款历史、居住状况、收入情况、婚姻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是信用管理的专门机构提供的与借款人信用有关的资料,包括未偿还债务记录、信用卡透支状况、在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记录等。其中居民应用量最大的信用卡资料是极为重要和全面的。
而对个人消费信贷进行评估是个人资信档案的应用和深化,也是消费者获得银行贷款的必经步骤。在国外,银行一般采取主观判断法和信用评分的数量分析法。数量分析法是在一个信用评分的模式上对贷款申请划分等级进行评分。在实际操作中,主观判断法和数量分析法通常相互结合运用,互为补充。其中数量分析法中最重要的是对“支付能力”的评定。“支付能力”指两个方面:一是收入,主要是指稳定的足够的收入来源,包括专职工作收入、兼职工作收入、投资收入等,这是个人信用评定的基础;二是现金流量,即支出与收入的比率,个人支出包括其它未付账款的月平均额、房租、赡养费抚养费等,这些月支出的总和与月收入的总和比率在40%以下,则认为借款者有足够的能力偿还贷款。
异议处理
个人信用异议处理流程
个人征信中心人员表示,如果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导致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发卡行进行申诉,发卡行有一套相应的认定程序,可以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删除。
1 到征信中心查询本人信用报告
2 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申请人基本信息,描述异议事项
3 工作人员进行异议申请,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申请表》
4 双方核对无误,签字确认
5 等待电话回复,约15个工作日
信用查询
2013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的公告显示,个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将由原先的江苏、四川、重庆3个试点扩大至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等9个省市。 为了保障信息安全,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是需要通过一个严格的身份验证的,首次使用网上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用户在通过身份验证之后,可以获取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况概要以及个人信用被告三类信息的查询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休息称,自2014年4月26日起,上海、湖北、青海三地居民(身份证号前两位分别为31、42、63)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届时,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由江苏、四川、重庆、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浙江、天津、新疆12个省区市扩至15个省份。凡是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为32、51、50、11、37、21、43、45、44、33、12、65、31、42、63的个人都可以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但身份证号码所属地不在上述15个省份之列,即便户籍已经迁移到这15个省份区域内,也暂时无法上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消息称,自2013年,征信中心面向江苏、四川、重庆、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9省(市),开展了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服务试点工作,试点效果良好。自2014年3月29日起,分批次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试点批次范围将逐步公布。凡持有试点省(市、自治区)身份证的个人,均可上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央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显示,2013年3月27日起,江苏、四川、重庆三个省份成为第一批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的试点省份。2013年10月28日起,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居民可上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2014年3月29日起,浙江、天津、新疆居民可网查个人信用报告。
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只有通过身份验证的个人才能注册成为查询用户。提供两种身份验证方式:数字证书验证方式和私密性问题验证方式,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在选择私密性问题验证方式时,若个人身份验证没有通过,个人可以转用数字证书方式进行身份验证,也可以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查询。试运行期间平台上的所有查询服务均为免费,网站提供7天24小时不间断服务。
各地措施
2018年8月,北京市“个人信用”建黑名单,将北京涉税业务全市通办、水电气热服务全面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164万余家企业纳入“风洞平台”、企业信用12个领域黑名单对外公布。
2018年11月19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行动计划》明确,2020年底前完成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并建成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的北京“个人诚信分”工程。
历史背景
在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包括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起步阶段,20世纪90年代术期的初步发展阶段以及21世纪初期的迅速发展阶段。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密切联系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雏形初步形成。但是,在许多地方还不健全,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比如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法规,缺乏健全的个人信用规章制度,缺乏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的法律,缺乏对个人信用行业管理的法律规定,缺乏失信惩戒机制,缺乏对个人信用权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等。我国个人信用的发展状况与美国六七十年代的发展状况极为相似,美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为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参照。对此,我们应在借鉴美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从我图现实国情出发,建构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以及个人信用权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等具体法律制度,以期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1 15:49
目录
概述
基本定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