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检察院)、行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
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就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
国家机关。在中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审判机关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
宪法》和《
人民法院组织法》,法院系统由三类审判机关组成∶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地方人民法院分为三级∶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旗人民法院、(设区的)市辖区人民法院、工矿区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团级地方的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盟、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师级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解放军、集团军级单位、师级单位三级)、铁路运输法院(设中级、基层二级)、海事法院(不分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法院内部设立以下审判组织∶
合议庭与独任法官和
审判委员会。
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
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
刑事责任,提起
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有的附属于法院系统(
大陆法系国家),有的独立设置(
英美法系国家)。
在中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中国设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
军事检察院等
专门人民检察院。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独占行使公诉权、同时行使批准逮捕权、逮捕权、抗诉权、对涉及贪污、玩忽职守、侵犯人民选举等特定犯罪有自行侦查权。检察院实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检察院双重领导制度。尽管《宪法》并未明确表述检察院是否属于司法机关,但中国历来都将检察院视为与法院并立的、独立于政府的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法院的级别对照设立,除直辖市内对照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称××直辖市第×分院之外,各级均称人民检察院。同时也设立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按兵团、师、团设立检察院。
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是围绕司法活动而展开的各种保障和服务的统称。司法行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国家对
司法组织和司法活动的管理。
司法行政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沟通等活动。它包括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劳教、公证、律师、调解等组织中的行政管理活动。
狭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对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过程的管理。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部系统对其进行的司法管理;二是法院、检察院内部的自我管理。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
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
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
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
户口、
居民身份证、
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
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由国家安全部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厅、局组成,原来是公安机关的一部分,但是业务上比较独立。负责反间谍和重点场所的保卫事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其负责的范围内行使警察权力,必要时可以凭《国家安全任务执行证》调动其他警察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协同执行任务。
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
律师工作和
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参考书目
范愉《司法制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
熊先觉《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