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楼梦学会
群众性学术团体
中国红楼梦学会成立于1980年7月,是以曹雪芹与《红楼梦》为研究对象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附设在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研究所。现有会员三百余人。
发展历史
先后有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贵州省成立了分会;山西省成立了高等学校红楼梦分会;浙江平湖县、上海松江县还成立了县级红学会。在该会组织和推动下,中国《红楼梦》研究队伍有了迅速的发展,学术研究的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来,海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繁荣中国古典文学研究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建设宗旨
该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红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国内外业务交流活动,为推动中国《红楼梦》研究事业的发展而努力。”
主要职责
会章规定其任务是:(1 )鼓励会员努力学习并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从事红楼梦学术研究、教学和编辑出版工作。⑵根据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组织会员开展学术讨论,活跃学术思想,提倡实事求是、谦虚谨慎的学风。定期举办全国性的《红楼梦》学术讨论会。⑶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同台湾省、 港澳地区红学家们联谊,促进中外红学界的交流。参与筹办国际性的《红楼梦》研究会。
理事成员
第一届大会选举吴组缃为会长,冯其庸李希凡张毕来陈毓罴为副会长,冯其庸兼任秘书长。聘请茅盾、王昆仑为名誉会长,俞平伯顾颉刚吴世昌周汝昌杨宪益王朝闻启功为顾问。十年来,该会举办了五次全国性学术讨论会,参与筹办哈尔滨国际红楼梦研讨会。
2010年8月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国红学会理事会。
名誉会长: 冯其庸 李希凡
顾 问:(以姓氏笔划为序)
邓绍基 石汝昌 刘世德 吴新雷 张锦池
陈毓罴 周汝昌 林冠夫 胡文彬 袁世硕
副 会 长:孙 逊 孙玉明 梅新林 沈治钧
副秘书长:张 云 何卫国 任晓辉
常务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维忠 卜 键 马瑞芳 王 平 王人恩
任少东 任晓辉 关四平 吕启祥 孙 逊
孙玉明 孙伟科 朱淡文 何卫国 张 俊
张 云 张书才 张庆善 李文柏 杜春耕
杨光汉 沈治钧 邹玉义 陈大康 陈熙中
周 雷 周思源 林正义 林建超 俞道庆
段江丽 段启明 洪 寿 赵建忠 饶道庆
凌解放 梅新林 夏 薇 顾鸣塘 曹立波
现任领导
第九届中国红楼梦学会会长:孙伟科
第九届中国红楼梦学会副会长:赵建忠、詹丹、张云、俞晓红、曹立波、苗怀明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红楼梦学会”,简称“中国红学会”(英文译名:The Society of “A Dream of Red Mansions”)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红楼梦》研究者、爱好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为推动中国《红楼梦》研究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在开展各项活动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1号2425室
邮编: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会员努力学习并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从事《红楼梦》学术研究、教学和编辑出版工作;
(二)努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活跃学术思想,提倡实事求是、科学严谨、谦虚谨慎的学风;
(三)本会每2至3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红楼梦》学术研讨会
(四)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同港、澳、台与海外红学同仁联谊,促进广泛的学术交流;
(五)组织和参与筹办国际性的《红楼梦》学术研讨会;
(六)鼓励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成立分会。分会可参照本会章程,并结合当地情况,进行组建和工作。分会在行政上由当地文化学术主管机构领导,业务上与本会发生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基础;
(四)在国家正式出版物发表过两篇以上(含两篇)《红楼梦》研究文章,或改编发表过《红楼梦》戏剧影视剧本,或在《红楼梦》剧目演出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其它方面对红学事业有所贡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一名以上正式会员介绍或推荐;
(三)由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2—3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选,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有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2—3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全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设立秘书处,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 2004年10月11日,在江苏扬州举行的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历届学会
2023年4月1日,“新时代红学的使命与担当——中国红楼梦学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西藏大厦举行。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03 09:05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建设宗旨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