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历史上的监察制度来看,官员出了问题从来就不是其个人的事,而是要对他的主官、任命他的
官员甚至他的同僚追责,这对于今天各级
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秦朝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部属犯罪,主官知情而不检举处理,是为公然违法的行为;主官如若不知情,则是不胜任、不称职的表现;主官知情而不敢处罪,即为不公正。此皆大罪也。
古人常说,“
郡县治,天下安”,寓意深刻。作为
州、
县主官的
太守(
郡守、
知府、
知州)、
县令(
县长、
知县)执掌一方政务,其得人与否,直接关系一方治乱兴衰,地位尤为特殊。
韩非子曾说,“
宰相必起于
州部”,言外之意,治理一个郡、县,相当于治理一个
小国,若不能胜任,则亦难当
宰辅大任。
主官一般指党政一把手或者军政一把手(如
县委书记、
县长、
团长、
政委等),主官负责全面工作。主管是指主抓某项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是分管的
副职、
副官)。2015年0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与参加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的学员座谈,说明县级
政治主官在中国发展中发挥着极端重要的作用。
凡事抓主官,势必耽误了其他干部。
部队工作多,自然有分工,各守各的“一摊子”,谁
主管的事,应该就由谁来挑担子,如果让
主官大包大揽,其他
干部就会无事可做,也得不到合理的锻炼,将来走上主官岗位势必两眼一抹黑。
机关抓
基层时,应按照分工任务抓落实,不能只抓主官这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