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制土地面积单位
亩是中国市制土地面积单位,一亩等于六十平方丈,大约666.667平方米。十五亩等于一公顷。选取“六十平方丈”是因为中国古代的计数方法。计数大都以十为一个单位进位,古代的进位则多以“60”为一个单位进位。
亩的定义
亩是中国市制土地面积单位,一亩等于六十平方丈,大约666.667平方米。它在古代中国用于测量农田或土地的面积,尤其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一亩的面积通常被视为一块适合耕作的土地面积,符合传统农业的尺度。
亩制考证
古制换算
井田制百步为亩(宽一步、长百步)。秦国商鞅变法废井田,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秦并六国,汉承秦制,大小亩并行。至汉武帝统一田亩步数,一律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推行于全国。此后,一亩广二百四十步,至清末未有变化。
不同于表面数据,历代度量衡的实际值,皆有不同程度变化。秦汉以六尺为步,一尺长约23厘米。隋唐以五尺为步,一尺长约30厘米。相比起来,人类步幅几乎不变。一步(一左一右)基本是1.4~1.5米。以一步1.45米的中间值计算,一亩约五百平方米。
历代亩广,按历代尺度计算,如表格所示:
如果抛开尺长,直接以步幅来计算亩广,结果如下表所示:
虽然以上研究已将亩的意义讲述的较为清楚,在研究过程中,学者们发现各个朝代及不同地区的亩制具有非常大的差别,甚至难以知晓具体数据,因此经过非常繁杂且庞大的工作量,最终得出结论,并且仍需不断校正。
先秦时期
“里”是由尺度、每步尺数、每里步数构成的计里程长短的单位。“亩”是以尺度、每步尺数、每亩方步数构成的计土地面积大 小的单位。里亩制度由来已久,《诗经》中已将里、亩用作长度和面积单位(②。迄今所谓秦汉以前的里制,大多出于后世的回忆,杂有推测 的成分。而有关亩制的记载,已有零星发现。 《谷梁传·宣公十五年》曰:“古者三百步为里。”《周髀算经》卷下之二曰:“以三百乘里,为步。”也就是说,周制1里等于300步。 1步尺数至少有二种主要的说法。如《论语·学而》马融注引《司马法》云:“六尺为步。”《礼记·王制》则曰:“古者以周尺八尺为 步。”《司马法》又云:“步百为亩。”《孟子》第三章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也是1里等于300步,1亩等于100方步之制。 东周时存在着大尺和小尺两个系统。大尺系统以1931年河南洛阳金村古墓出土的战国铜尺为代表,每尺长23.1厘米,故1周里=300× 6×0.231=415.80(米),1周亩=100×(6×0.231)2=192.10(米2)。小尺系统以《考工记》中的齐尺为代表,据笔者考证,1齐尺=19.70厘米。《考工记》“车人为耒”条中也采6尺为步之说。齐里与齐亩之值或许可仿周制推得。
汉代亩制
汉代东海郡,春秋战国时曾属楚。关于楚国的亩制,吴慧先生有三种说法:
①可能一直是百步为亩的小亩制。吴慧先生在《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第13页写道:“先秦时位于南方的楚国也有自己的一套制度,但亩制如何无具体史料可稽。其尺子的长度可能短于齐国以外的其他诸国。……如果楚国也是六尺为步、百步为亩,则楚之一亩比周亩略小。不过数字还比较接近,尚可归属周亩系统之内,与东亩之完全自成体系者不同。楚国的这种略小的亩,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一定也就不复存在,而最后改行万氏(按指万国鼎)所说方百步合今0∙288市亩的新亩制了”。
②秦兼并荆楚后即改行240步为亩。吴慧先生在《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第115页注云:“宁可同志说《淮南子》材料在武帝改大亩之前,可见楚地向来是实行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制的。按:“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发现的户口册上记有二十五户的田数与人口,共有105人,田617亩,每户平均田数是24.7亩。耕地如此之少,应是大亩才比较近情(合小亩为59∙28亩)。又各户所贷种子是每亩一斗,正与秦律规定每大亩禾麦用种一斗相合。十号墓断代在文景之时,这一情况可实楚地早改大亩之说。何时改的?可能在秦并荆楚之时”。
③楚地一直实行大亩制。吴慧先生称:“按:《集簿》的田亩诚是大亩(东海郡故楚地一直实行大亩制)”。
三种提法的相互矛盾显而易见。但春秋战国时楚国实行什么亩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秦灭六国后都已统一实行240方步为亩的亩制。
吴慧先生曾经指出:改二百四十步为亩非始自商鞅。先于商鞅,晋国六卿的亩制即已改变。百步为亩的旧制。商鞅在秦国改二百四十步为亩当是从三晋学去,并且贯彻得比三晋更好。关于改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原因‚吴慧先生举了三点:①“战国时铁犁加固加大,牛耕推广。原先与耒耜(铁制)耕作相适应的一百方步一长条为亩,在使用牛犁时回转至难费力,就显得短了,自然地要求放长亩的步数。这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②商鞅废除井田制,扶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原先按百步为亩规划的井田的阡陌彻底打破,而代之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新地界。③原先一百方步为亩的百亩土地,按二百四十方步为亩重划后,只算41.67亩,在每亩租税出谷数量不变情况下,地税就按41.67亩而不按百亩征收。这样农民的负担就减轻了一半多。农民负担减轻了,就有利于激发其生产积极性,“并有利于招诱三晋之民流入秦国从事农垦”。吴慧先生所说的这三点原因,除第3点说秦国改百步之亩为240方步之亩后“每亩租税出谷数量不变”无实据外,都很有说服力。既然240方步的亩制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周亩已不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春秋战国时期,实行周亩的地域已经不很大;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又““雷势风行地统一全国的度量衡亩”,循此逻辑,结论只能是:秦统一六国后即以秦国的亩制(即240方步为亩的亩制)统一原六国的亩制。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在吴慧先生笔下,度量衡制是统一了,唯独亩制不统一;“长期单行于东方的特殊亩制———东田没有理由再继续下去”,因而被彻底废除了,而唯独百步为亩的周亩制不废,不仅不废,而且还让周亩制去统一原山东六国地域的亩制,从而“在全国范围内保留着两种不同的亩制”。那么原山东六国地的亩制到什么时候才得以统一呢?吴慧先生说:六国故地的亩制“到汉武帝时才得到完全的改变”,“汉武帝扩大亩的步数后,原先秦统一后的各国之田(23∙1公分为尺,六尺为步,百步为亩一亩为今0.288市亩)就与原秦地的商鞅田统一起来了,大亩制就宣告推行于全国了”。至此,240步为亩的亩制总该“通行”了吧!然而犹未。
吴慧先生在实际估算汉唐亩产时,“通行”的仍旧是百步为亩的周亩制(亦即所谓“小亩”)。吴慧先生用以估算汉代亩产的“汉代一般产量的典型资料”计6条,其中就有5条(占总数83%)被说成是“小亩”。只有《淮南子·主术训》“一人足庶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四十石”这条资料例外。吴慧先生用以推算唐代亩产的7条典型资料,更是无一例外地被说成小亩,包括来自西北(故秦地)与江浙(故楚地)的资料。吴慧先生的理由是:汉唐间仍有小亩概念:“小亩是实际的耕作亩,标准的耕作亩”;大亩是“财税负担亩”。吴慧先生说“小亩是实际的耕作亩,标准的耕作亩”不仅没有史实根据,而且也与他小亩不适牛耕,大亩适于牛耕的说法格格不入,而其所说的“大亩之为财税负担亩”又恰好否定了他关于《汉书》、《后汉书》注所记的垦田数为小亩的基本论断。吴慧先生测算汉唐亩产时“通行”小亩制,与汉唐间算经与出土文书的一概通用240方步为亩的亩制,也适成强烈对比。实际上,汉代的实际耕作亩、标准耕作亩恰好就是采用240方步的亩制。《九章算术》卷六《均输章》就有这么一道算题:“今有程耕,一人一日发七亩,一人一日耕三亩,一人一日种五亩。今令一人一日自发耕种之,问治田几何?答曰一亩一百一十四步七十一分步之六十六”。这里所说的“程耕”‚恰好就是标准耕作效率要求之谓。而其所用的亩制,无疑即240方步为亩的亩制。居延汉简中有一简记及当地屯田的耕作效率,所用亩制也是240方步为亩之亩:第四长安亲,正月乙卯初作,尽八月戊戌,用积卒二万七千一百廿廿三人。率日百廿一人,奇卅九人。垦田廿廿一顷廿廿四亩百廿四步,率人田卅四亩,奇廿廿亩百廿四步。得谷二千九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率人得廿四石,奇九石。
可见,说小亩为汉代标准耕作亩,断难成立。同样,说《汉书》、《后汉书》注所记全国垦田数为小亩,也断然不能成立。众所周知,当时的全国垦田数来自计簿,而计簿的主要功能就在于计财赋。240步为亩,既为令制规定,而迄今所见的汉唐间的算经也无一例外地采用240步的亩制,因而由计簿汇总而来的两汉垦田数就必定为240步的亩制无疑。实际上,《后汉书志》卷二三《郡国志》刘昭注引伏无忌所记东汉和帝、顺帝、冲帝的垦田数,本身就带有超过100步的尾数(和帝时垦田数73201708亩140步,顺帝时垦田数689627156亩194步,冲帝时垦田695767620亩108步)也确证其为240步的亩制。西汉平帝时垦田数(8270536顷)虽不具尾数,但与东汉垦田数相差不远,亦必为240步为亩的亩制无疑。
清代亩制
亩制是以尺度、尺数和步数构成的丈量土地大小的标准单位。相较于折亩问题,学界对于清代亩制的研究相对较少。郭松义《清代的亩制和流行于民间的田土计量法》一文重点摘录了清朝各地区亩制的复杂性记载,但未提出亩制研究的解决路径,其所涉及的用产量或下种量计算田土面积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推定方法。梁方仲、何炳棣、江太新等学者主要阐明了清代亩制的复杂性或可能成因,没有对如何得到亩制数据,并使之成为清代实际地亩数额做出论述。清代亩制的复杂性在于,虽然官方不断地明确和强化官方标准亩制,但由于地区的差异性与历史沿袭,导致在不同区域确实存在不同尺度、尺数和步数的亩制。如乾隆五年(1740),户部要求直隶与各省将“旧用弓尺开明报部”,结果“惟直隶、奉天仍遵部颁弓尺,并无参差”,“至山东、河南可见康熙十五年(1676)之举,仍属具文。山西、江西、安徽、福建、浙江、湖北、西安等省,或以三尺二三寸、四尺五寸、至七尺五寸为一弓;或二百六十弓、七百二十弓为一亩。长芦盐场三尺八寸为一弓,三百六十弓、六百弓、六百九十弓为一亩,均未遵照部颁弓尺”。此外,诸如江南、直隶等区域也有关于亩制弓尺不一的相关记载。《癸巳存稿》载:“江南亩制又异,徽州平畴水田,亩积百九十步,斛水田积二百十步,高原田积二百六十步。”光绪《赵州志》亦载:“州县所用丈尺,大小各有不齐,故宽狭亦未能均一。”
明代山东济南府领有4州26县,雍正二年析出泰安州武定州滨州三州为直隶州。至雍正十二年,济南府辖领1州15县,共16个州县。通过逐一详细查阅济南府16个州县明、清、民国三个时期约63部州县志,基于各个州县志记载的亩制相关信息,运用六种比较分析方法,得到济南府亩制明确类州县4个、推定类州县9个、估测类州县3个,无可能类州县。
①德平县。该县于明万历九年奉行用3尺3寸步弓丈量,丈量地1087229亩,导致“乡民不便虚数遗累,两院道府徼下,本县仍复原额”,于是崇祯年间清丈三等地共702524.464亩。万历九年是张居正全国丈量之时,亩制已基本明确为240步亩,但可能是县令为了彰显业绩,缩短步弓导致税亩数虚增,才有“乡民不便虚数遗累”。故若将3尺3寸还原为5尺,则1087229亩应还原为717571.14亩,与崇祯年间清丈数非常接近,考虑到清丈过程中对一些虚额地亩的剔除,还原后的5尺也符合清丈的营造尺要求。同时,德平县上地每亩赋税仅0.0399两,在济南府属于较低水平,也不太可能为较大亩制,所以崇祯年间的清丈应该是240步亩制,并且是以5尺为步的营造尺,清代以此为额。
长山县。该县地处济南府东部区域,与邹平、新城、淄川相邻。嘉庆《长山县志》载:“绅士袁承等兄弟五人,共捐地官亩一百亩,价值四百两,又捐银三百两,又捐杂粮五百石,计值价银三百两。臧令用银三百两置买东路黄家庄东李遇春地,官亩一顷,入普济堂永为义田,每亩征收谷二斗五升五合,共征收谷二十五石五斗。”这里无论是袁氏兄弟捐地,还是臧令购置东路黄家庄李遇春地,都应是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大粮地,均为官亩,即240步亩。类似记载,如康熙五十四年,“邑绅贾维楷捐地官亩二十四亩,以为膏火,资萧令学慎,有碑记”。更为重要的是,嘉庆《长山县志》卷2《建置志》载:“南北五十步零五寸,东西二十八步零七寸,共计官亩六亩零三厘九毫”。若将南北长与东西宽相乘,再除以240步,正好等于6.038958亩,与记载完全吻合,基本确定了长山县为240步亩。此外,长山县大粮一例地每亩征银为0.0561两,也接近于济南府240步亩制州县的赋税水平。
齐东县。该县并没有大粮地的亩制记载,却明确学田和义田为官亩,即240步亩,由此可推断大粮地应该也是官亩亩制。民国《齐东县志》载:“查旧志,列原额学田地二段,系明嘉靖辛酉年,知县王朝玺捐俸,买许诏地大亩二十九亩五分、张南化地大亩一亩三分、李汝芬地大亩九亩,俱坐落许家园。今查由单官亩九十亩,共该派银五两八钱等因,核计所列许诏等地共大亩三十九亩八分,合官亩应为一百十九亩四分,与九十亩殊不相符,盖所谓由单九十亩,派银五两八钱,乃赋役项下,归于起运学道钱粮,非县有之学田钱粮也。旧志含混记载,似属失查。”由此大致可知学田应为官亩,且学田分二段,混杂于民耕大粮地之中,所以大粮地为240步亩的可能性很大。
新城县。该县大致可以从四个方面推断。第一,万历九年,新城县的清丈工作也是由淄川知县王九仪进行的。新城县和淄川县相邻,王九仪的清丈有可能遵循一样的标准。第二,民国《重修新城县志》详细记载了光绪十二年清查的书院地附,“夏庄正北地官顷四顷;传家庙北地官亩四十四亩;诸葛庄西北两顷零五亩;拨头庄地两段:东段官亩六亩,西段官亩二十四亩;拨头东南地官亩三十亩;蒙馆城东门里园子地一亩五分;高楼地官亩三亩”。所列地亩基本都注明了官亩,故应是240步亩。第三,民国《重修新城县志》还记载“鱼龙湾北大泊地官顷八千一百二十六亩。长可一千九百七十岔;东可八百六十岔;中可一千一百四十岔;西可九百七十岔;以上系光绪十二年查清有案”。一岔等同于通常所说的步,按240步亩制几何面积计算,得到总亩数在8400亩左右,与官亩8126亩基本接近。由于实际不可能是绝对的几何图形,所以这个误差可以接受。第四,新城县每亩赋税仅0.0438两,在济南府各州县中属于较低的赋税水平。综合而言,基本推定新城县地亩为240步亩制。
通过以上对每个州县的州县志史料研究,基本上可以摆脱部分史料中关于地亩记载整体存在问题的认识约束。而且基于相对清晰可据的实证研究,能消除因部分史料模糊描述带来的不确定性,形成自下而上的可行研究路径。在逐县研究中,从史料记载直观得到准确结论很有限,但通过尽可能充分地掌握史料,再加以逻辑分析,可以得到相对可靠的结论。即便个别州县可能存在误差,但这种误差对整体数据而言在合理误差范围之内。在实际研究过程中,明显脱离标准的亩制,州县志中多少会有所记载,或者通过其他线索而有所判断。某些州县虽然有明确文字记载,但依然可能有问题,需结合其他史料进行分析。例如济南府德平县,虽然其县志中记载了明万历九年以3尺3为步量地,但通过合理推算可以获悉其于明崇祯年间应该又还原到5尺1步为亩。
单位换算
中国规定的土地面积单位有三个:平方公里(km2),公顷(hm2),平方米(m2)。公顷的符号为hm2,国内不推荐使用ha
法定单位与“亩”的换算关系。按我国对土地面积单位“市亩”的规定,1亩=60丈2,换算成法定单位,1亩=666.6m2,因此,法定单位与“亩”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平方米换为亩,计算口诀为“加半左移三”。1平方米=0.0015亩,如128平方米等于多少亩?计算方法是先用128加128的一半:128+64=192,再把小数点左移3位,即得出128平方米的亩数为0.192。
亩换平方米,计算口诀为“除以三加倍右移三”。如要计算24.6亩等于多少平方米,24.6÷3=8.2,8.2加倍后为16.4,然后再将小数点右移3位,即得出平方米数为16400。
亩的应用
农业
在农村和农业生产中,亩是最常见的土地面积单位。用于计算农田的大小、耕种面积等。在农业种植中,亩用于衡量土地的耕作面积,农民通常以亩为单位规划种植作物的数量和分布。
土地流转与交易
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交易和租赁合同通常以亩为单位进行描述。无论是土地买卖还是出租,亩是最直观的计量单位。
政府补贴与政策
国家或地方政府在发放农业补贴时,通常按亩计算,例如耕地补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贴等。
在一些土地政策中,亩作为土地分配、补偿和评估的标准单位。
土地管理
在农村的土地规划、农业发展和环境管理中,亩也是重要的测量单位,帮助管理和分配土地资源。
一亩见方
面积一亩,呈方形。
类似词:方圆一里。井田制一里为九百亩。古人借面积单位长度单位,由长宽各三百步的面积单位,变成距离三百步的长度单位。但方圆一里的含义,仍然是九百亩,也即是呈方形时长三百步宽三百步。
与之类似,百步为亩,本义为宽一步长百步的面积。亩制是农耕封建帝制时代的基础制度,从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几乎未有变化,故而一亩见方的本义不可能变成长百步宽百步。因此一亩见方的含义必然是,也只能是:面积一亩,呈方形。
其他说法:
首先应该肯定:“一亩见方”是一个无法精确计量的估数。依照现行工具书的说法,“亩”是中国市制的土地面积单位,一亩等于六十平方丈。十五亩等于一公顷。如果要换算为公制的话,一亩约等于667平方米。但要强调的是,这一说法是定制。中国历史上所说的“亩”其实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吴承洛先生在《中国度量衡史》一书中明确地指出:“惟中国历代对于地亩之数,本无精密统计,又未经清丈,亦无法确定计亩之单位。”“地积之量以长度之二次方幂计之,地积本身则无为标准之基本量;故言地亩之大小,可以尺度之数计之。”由此可见,自古以来,作为地积单位的“亩”,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量,地亩的大小通常是以尺度来计算的。按照周朝的规定,6尺为步(有的说6尺4寸、也有8尺之说),百步为亩。到了秦代,则以6尺为步,240步为一亩。
汉代沿袭秦代的制度,而唐朝则以宽一步,长240步为一亩。
整个清朝以5方尺为步,以240步为一亩。至于一步究竟是多长,又是一个变化的量。周代的一尺大约为19.9公分,秦尺约合23.192公分(商鞅方升);汉尺约23公分左右(《三国演义》上说:关云长身高九尺。如果按照33公分左右为一尺的话,关云长就有3米高了,太不实际。可以推定,《三国演义》上所说的尺,应是指当时的汉尺:每尺23公分左右。照此计算,关云长的身高为207公分,看来,此身高也大有人在,不足为奇。以上插叙了一段,无非是想说明,尺的长短是与所处的时代密切相关的);清代的一尺约合32公分左右。
“见方”,用在表示面积的数量词后,表示面积成正方形
参考资料
农业生产中常用的几种简便计算方法.永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5-03-20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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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亩的定义
亩制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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