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
计算方法
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
方法
会计核算方法是对会计对象会计要素)进行完整的、连续的、系统的反映和监督所应用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设置会计科目
设置会计科目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分类进行核算的方法。所谓会计科目,就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设置会计科目就是在设计会计制度时事先规定这些项目,然后根据它们在账簿中开立账户,分类地、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反映由于各经济业务的发生而引起的各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情况和结果,为经济管理提供各种类型的会计指标
复式记账
复式记账是与单式记账相对称的一种记账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对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关账户。通过账户的对应关系,可以了解有关经济业务内容的来龙去脉;通过账户的平衡关系,可以检查有关业务的记录是否正确。
填制审核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凭证必须经过会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只有经过审核并认为正确无误的会计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根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不仅为经济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也是实行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登记账簿
账簿是用来全面、连续、系统的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重要工具。登记账簿就是将会计凭证记录的经纪业务,序时、分类地记入有关簿籍中设置的各个账户。登记账簿必须以凭证为依据,并定期进行结账、对账,以便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完整而有系统的会计数据。
成本计算
成本计算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一定对象归集和分配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已确定该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成本计算,可以确定材料的采购成本、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可以反映和监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节约或超支,并据以确定企业经营盈亏。
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盘点实物、核对账目,保持账实相符的一种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以及往来款项的结算情况,监督各类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在清查中如发现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额不一致,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一定审批手续进行处理,并调整账簿记录,是账面数额与实存数额保持一致,以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根据账簿记录定期编制的、总括反映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特定时点(月末、季末、年末)和一定时期(月、季、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成本费用等的书面文件。会计报表提供的资料,不仅是分析考核财务成本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及编制下期财务成本计划和预算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经济决策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工作必要的参考资料。上述各种会计核算方法相互联系、密切配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方法体系。在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中,就其工作程序和工作过程来说,主要是三个环节: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在一个会计期间,所发生的经济业务,都要通过这三个环节进行会计处理,将大量的经济业务转换为系统的会计信息。这个转换过程,即从填制和审核凭证到登记账簿,直至编出会计报表周而复始的变化过程,就是一般称谓的会计循环。其基本内容是: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员要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经会计人员审核整理后,按照设置的会计科目,运用复式记账法,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账簿;要依据凭证和账簿记录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成本计算,并依据财产清查对账簿记录加以核实,在保证帐实相符的基础上,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力求会计资料真实、正确、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职能
现代会计的核算职能不仅仅是对经济活动进行事后反映,还包括事前核算、事中核算和事后核算。
事前核算的主要形式是进行预测,参与计划,参加决策
事中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干预经济活动;
事后核算的主要形式是记账、报账、算账。
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从事会计行业人员所必须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证件。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属地管理,全国通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也是考会计职称的前提条件。
内容要求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事项。《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作过规定,《规范》第三十七条重申了《会计法》的这一规定,即要求对下列会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可以作为款项收付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财产权利或者支配权利的票证,如股票、国库券、其他企业债券等。
款项的收付是经常发生的,在有的单位其发生额还很大。有价证券收付的频繁程度在多数单位要低一些,但发生额一般都比较大。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的业务涉及到较易受损的资产,绝大部分业务本身又直接造成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化,影响单位的资金调度能力,所以通常要求进行严密、及时和准确的核算。实际工作中在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的单位款项收付未纳入单位的统一核算,而是转入了“小金库”;或者单位资金管理失控,被非法挪用,甚至发生贪污、抽逃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款项、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一个单位用来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机器、机械、设备、设施、运输工具、家具等固定资产
财产物资在许多单位构成资产的主体,并在资产总额中占有很大比重。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业务,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性业务,有关的核算资料往往是单位内部进行业务成果考核,控制和降低成本费用的重要依据。此外,财物会计核算还对各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有重要作用。对国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来说,这也是保护国家财产的一个重要关口,但在有的国有单位,这个关口的职能被大大削弱,经常发生国家财产被毁损、浪费,或者被不法分子侵吞,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和严重流失。作为会计人员,应当加强对财产物资的核算和管理。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一个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的款项。债务则是一个单位需要以其货币资金等资产或者劳务清偿的义务,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
债权和债务都是一个单位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必然要发生的事项。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的会计核算,涉及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及单位与其他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单位自身的资金周转,同时从法律上讲,债务还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成问题,因而债权债务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单位,往往不能正确、及时办理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使单位的信誉和经济利益蒙受损失。也有的单位利用应收应付款项账目隐藏、转移资金、利润或费用,涉嫌违法乱纪。对此问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制止和纠正。
4.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一般是企业单位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亦称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
资本、基金的利益关系人比较明确,用途也基本定向。办理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核算,政策性很强,一般都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切忌盲从单位领导人个人或其他指示人未经法定程序认可或未办理法定手续的任何处置意见。
5.收支与成本费用的计算
收入是一个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服务或提供资产的使用权等取得的款项或收取款项的权利。支出从狭义上理解,仅指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或发挥特定的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或损失;如从广义上理解,支出是一个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或损失。费用的涵义比支出窄,通常使用范围也小一些,仅指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支出。成本一般仅限于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生产产品、购置商品和提供劳务或服务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如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费用、商品进价以及燃料、动力等其他直接费用。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都是重要的会计要素,体现着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度量,是计算一个单位经营成果及其盈亏情况的主要依据。对这些要素进行会计核算的特点,是连续、系统、全面和综合。在实际工作中,问题突出的有虚报收入(人为压低或拔高)、虚列支出和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等。这已成为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源之一,会计人员有责任制止和纠正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主要是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一定的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是亏损。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交和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等,这个环节上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所有者和国家的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虚盈实亏”和“虚亏实盈”,一般视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而异,呈典型的利益驱动倾向,其共同特点是损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7.其他会计事项
其他会计事项是指在上述六项会计核算内容中未能包括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需要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单位在有这类事项时,应当按照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严格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其他要求
对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规范》从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延伸和扩充,也是对《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各行业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核算的共性要求的概括和重申。在当前,强调这些基本规范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因为会计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直接与这些基本规范相悖。同时,这些基本规范是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的必要前提,是否遵循这些基本规范对会计核算的质量影响极大。
1.会计核算依据和处理方法
《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要求。
(1)真实性与客观性要求。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据,进行准确的核算,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信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来进行会计核算,本来不应该是问题,因为不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整个会计核算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说还不如没有会计核算。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不同的目的和需要,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目和会计报表,篡改会计数据,真账假算或假账“真”算等问题时有发生。这对会计基础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使社会上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会计信息产生“信任危机”。令人欣慰的是,不少会计人员为了维护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面临比较艰难的处境时,仍保持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以不懈的努力,使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基本得到了保证。
(2)合法性要求。
会计核算的合法性要求,即是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主要来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各行业或单位会计制度等。对会计处理方法作出规定,是国际惯例;减少企业在会计处理方法上的选择余地,是当今世界在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中的趋势。这都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即是增强会计指标的可比性,使不同单位之间的横向比较有较强的经济涵义,为改善经营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提供价值较高的依据。在会计核算中不执行规定的处理方法是十分有害的,如折旧应提不提,利息应计不计,财产损失应处理不处理,销售收入应确认不确认,成本费用应列不列、该转不转或不该转的反倒转了等,因此形成的会计信息不仅不能为管理或决策所用,反而会对管理或决策产生严重误导,而且这样做本身会损害投资人和国家的利益。
(3)一致性要求。
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是会计核算的一致性的要求。一个单位在对其不同时期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在处理方法上保持一致,这可以增强这个单位的会计指标在纵向上的可比性,这种可比性仍是改善经营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一致性要求一个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保持稳定,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自始至终一成不变。在客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改善经营管理需要或会计技术发展需要时,一个单位是可以也允许改变其会计处理的方法的。在发生这种变动时,重要的是必须按照有关法规或会计制度的要求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会计信息的使用人了解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变动的影响。实际工作中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会计处理方法变动不按规定进行,钻在一定的情况下允许会计处理方法变动的空子,人为地操纵成本、费用、收入和利润等会计指标;二是在会计处理方法变动后不按规定进行说明,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误导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这些行为是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2.会计年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规范》第三十九条重申,各单位的“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会计年度是在会计核算中划定的会计期间,通常以公历年度的12个月份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会计年度是会计核算的持续经营权责发生制基本假定的要求,其目的在于,当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的时候,为了能够及时了解这个单位的净收益、经营收支结果或预算执行情况,要人为地按照一个相等的会计期间进行财务决算,以便对该会计期间的经营管理活动加以总结,对所取得的财务成果进行分配和对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进行分析比较。只有确定了会计年度,才能分清本期与他期,才能建立起应收与应付、预收与预付和待摊与预提等概念,使会计核算的精度大大提高。会计年度可以按照单位的经营周期确定,也可以按照单位的纳税年度确定,还可以按照国家的财政年度确定,依单位的性质和法律上的要求而定。由于《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都对会计年度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各单位在会计年度的确定上不享有选择的权利。但有的单位只在形式上遵守有关会计年度的法律规定,他们或者是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者是推迟或提前计列费用,人为地进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跨年度调节,实际上已构成违反有关会计年度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为了会计核算和经营管理的方便,在会计年度内一般还需按照季度和月份进行结账和编制财务报告,以便更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
《规范》第四十条关于记账本位币的规定,在《会计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扩充:“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假定之一,对记账本位币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货币计量的基本尺度的规定。一个单位应以本国的法定货币作为其记账货币本来是不言而喻的。确定人民币为各单位会计核算的记账本位币,是因为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是中国境内各项经济活动中唯一允许采用的支付手段,因而具有最为广泛的适用性,以人民币为统一口径的会计信息,其相关成本因而也最低。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越来越多,企业对外投资或在海外上市也日益增多,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合作更是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收支业务在许多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明显增加,从而引出了记账货币的问题。对此,《会计法》和《规范》都作了适应性规定,以满足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的会计核算需要。
4.会计科目
《规范》第四十一条在《会计法》规定的原则上,对各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充实了较多的灵活性。其具体内容为:“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是按照会计要素的具体构成进行进一步科学分类而确立的会计核算项目。国家统一的行业或单位会计制度,一般都对会计科目以及明细科目的设置、科目名称、主要核算内容和基本业务的核算方法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各单位进行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的依据。同时,由于会计核算手段的进步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强化,会计核算的细化不仅必要也有可能,但单位之间在经营管理的风格和要求上是有差异的,由此带来不同单位在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需要上的差异。因而,应该允许各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以便使会计核算更好地满足需要。这个“一定的条件”,就是“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和“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警惕只见“可以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见“一定的条件”的倾向。一些单位擅自增减、合并会计科目,随意确定科目名称,任意改变核算内容,以及不遵守基本业务规定的核算方法的行为,应予制止和纠正。此外,基层单位在自主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中,还应注意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素质应能与之相适应,即要使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既能满足单位内部的需要,又能适应对外会计报表编报和会计指标汇总的需要。
《规范》第四十一条对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作了例外规定:“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部1997年7月17日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按该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这主要是考虑到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但该制度同时也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该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也可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5.会计资料
《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这是对《会计法》规定的充实和重申,也是《规范》中为数不多的强制性规范之一。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设置账外账,是在按照规定设置的会计账簿之外,另外还设一套或多套会计账簿,将一项经济业务在不同的会计账簿上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者不通过规定的会计账簿进行一项经济业务的核算,而是在另设的会计账簿上予以反映,藉以隐瞒真实情况;报送虚假会计报表,是通过上述手段造成会计资料的内容不实或直接篡改报表上的数据,使会计报表虚假不实,用以误导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设置账外账以及编报虚假的会计报表等,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们直接间接地导致隐匿收入、偷逃国家税收、转移国家资金。干扰经济发展和改革、助长腐败行为以至最终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必须坚决制止并纠正。
《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这是对《会计法》规定的补充。
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产品。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采用统一的格式,有利于不同单位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和相互可比,也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会计指标的汇总,同时还提供了衡量一个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标准之一。
《规范》第四十六条重申了《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文字是会计核算和所形成的各种会计记录中不可缺少的媒介。离开文字说明的数字是死的,只有与文字说明有机地结合起来,数字才成为有意义的会计信息,才能表明经济活动的性质和量的变化及结果。《规范》要求统一使用中文进行会计记录,是因为中文是中国的正式语言,使用中文进行会计记录有利于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统一性,这是大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为了适应某种实际需要,少数民族的文字或某种外国文字也可以与中文同时使用,但如果只用某种少数民族的文字或某种外国文字而不是与中文同时使用,那就是不合规范的行为了。这与《规范》第四十条关于记账本位币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8.会计核算的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是会计核算的成果,它通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信息使用者。《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共八条,即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现分述如下:
(1)、可靠性。它是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这就是要求会计核算资料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必须是完全真实的、正确的、全面的。
(2)、相关性。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属于投资者,经营权属于企业本身。
(3)、可理解性。明晰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这一原则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至关重要,所以会计信息应尽量做到通俗易懂,简单明了,对重要的经济业务,在报告时还应用规范的文字加以说明,便于经营决策。
(4)、可比性。可比性原则是指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个原则对会计信息质量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同一企业在在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资料的计算和处理方法应前后一致。这是因为对同一类会计事项,可能有几种不同的计算和处理方法,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和处理同一类会计事项,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这就会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的影响,会计指标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会前后缺乏可比性。这就要求企业结合本身具体情况选用一种方法后,就应始终一贯地使用下去,不宜时常变更。但这也只是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不是绝对不能变动,如必须变动,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便于信息使用者分析、比较。另一方面是不同企业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样就能保证不同所有制之间,不同部门之间、不同行业之间提供的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就能满足国家综合平衡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5)、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比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较长,租赁期结束时,承担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6)、重要性。重要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这条原则要求企业对于那些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分别核算,单独反映,力求准确,并在财务报告中作重点说明。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可适当简化处理。重要性是一个相对概念,它与企业规模大小、企业性质都有一定的关系。由于严格的会计程序和详细的会计处理手续是费力而花钱的,在会计数据上区分重要与不重要,对不重要的事项允许作例外的灵活处理,是为了遵循“利益>成本”的原则,避免会计处理得不偿失,提高核算的经济效果。
(7)、谨慎性。谨慎原则,也称稳健性原则,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也就是说会计必须对预计收益和损失实事求是地认定,绝不能草率从事。必须明确,采用谨慎性原则,是要求企业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慎重处理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以保证会计所提供的数据真实可靠,绝不允许借“谨慎”之名。弄虚作假,少计收益,多计损失,偷漏税收,将谨慎性原则作为隐瞒利润,调节盈利水平的手段。
(8)、及时性。及时性原则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日常发生的会计事项,及时处理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才能及时提供各种会计指标,有利于有关部门迅速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否则,时过境迁,补救无方,会计将失去其在经营管理中应有的作用。
特点介绍
烽火猎头公司相关专家认为会计的特点是指会计和其他经济核算的不同点。由于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环节会计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方面,它有三个基本特点:
(一)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具有综合性
会计要反映和监督会计内容,需要运用多种计量尺度,包括实物尺度(如公斤、吨、件等)、劳动尺度(如工时、工日等)和货币尺度而以货币尺度为主。实物尺度和劳动尺度能够具体反映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消耗,对核算和经济管理都是必要的,但这两种尺度都不能综合反映会计的内容,而综合是会计的一个主要特点。会计以货币作为综合计量尺度,通过会计的记录就可以全面地、系统地反映和监督企业、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消耗和成果,并计算出最终财务成果。所以,在会计核算这过程中已经运用了实物尺度和劳动尺度进行记录,还必须以货币尺度综合地加以反映。
(二)会计核算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和系统性
会计对经济业务的核算必须是完整、连续和系统的。所谓完整是指会计核算对属于会计内容的全部经济业务都必须加以记录,不允许遗漏其中的任何一项。所谓连续是指对各种经济业务应按其发生的时间,顺序地、不间断地进行记录和核算。所谓系统是指对各种经济业务要进行分类核算和综合核算,并对会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以取得系统的会计信息。
(三)会计核算要以凭证为依据,并严格遵循会计规范
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讲求真实性和可靠性,这就要求企业、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凭证,以凭证为依据进行核算。在会计核算的各个阶段都必须严格遵循会计规范,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一致性。
种类
1.会计核算形式的种类
由于各单位的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管理要求的不同,在选用会计核算形式时自然不能强求一律。根据会计工作的长期实践中,根据具体登记会计总分类账的依据和方式的不同,形成了以下5种会计核算形式:
(1)记账凭证会计核算形式;
(2)科目汇总表会计核算形式;
(4)多栏式日记账会计核算形式;
(5)日记总账会计核算形式。
分类依据
会计核算形式的分类依据
以上5种会计核算形式有很多相同点,但也有区别。其主要的区别,即各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方法不同。从总体上来分析,登记总分类账的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直接登记和汇总登记。直接登记是以记账凭证为依据直接登记总分类账的方法,记账凭证会计核算形式和日记总账会计核算形式则属于这一类;另一种则要求定期对记账凭证以一定的方式进行汇总,依据汇总后的资料登记总分类账,这样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科目汇总表会计核算形式和汇总记账凭证会计核算形式则属于这一类。
多栏式日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则综合了这两种方式的特点,对于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通过汇总登记的形式登记总分类账,而对于业务量不多的转账业务则依据记账凭证直接登记总分类账,只有在转账业务也较多时,才以汇总的方式登记总分类账。。
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也称会计假设,它是人们对那些未经确切认识或无法正面论证的经济事物和会计现象,根据客观的正常情况或趋势所作出的合乎事理的推断。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方面的内容。
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人员为之服务的对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主体这一基本前提包含着如下四个方面的意思:
(1)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企业)只能是一个,而不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这是因为会计计量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以这个特定企业的权力和义务为界限的,收入和费用也是以该特定企业为界限,按实现和配比原则来确认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那就必须将某一特定企业的经营活动与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区分开来,独立地、完整地反映某一特定企业本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明确经营管理责任,并根据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做出正确的决策。
(2)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在经济上是独立的,所以不仅要把各不同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划分清楚,而且还应把企业的经营活动与企业所有者及企业职工个人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例如,当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为同一个人时,由于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是作为经济实体的企业,这就需要把所有者的个人的消费与企业的开支分开,由此确定由企业会计入账的内容,并及时清算企业与企业主(所有者)之间的往来,否则就无法计量企业的支出和利润,也无法进行经济效益的比较、分析。再如,企业按规定提取一笔职工福利费,这表明企业增加了一笔债务,而企业在发生职工福利支出时,就不再看作是企业的费用,而应视为企业债务的偿付。
(3)作为会计主体的企业与作为法人的企业是有区别的。法人是指在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有独立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实体,它强调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法律关系。而会计主体则是按照正确处理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以及正确处理企业内部关系的要求而设立的。尽管所有经营法人都是会计主体,但有些会计主体就不一定是法人,比如一些企业集团下属很多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也都是法人,但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为全面计量和反映集团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成果,就必须将所有子公司连同母公司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便全面反映和评价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会计为之服务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是作为整体存在的。在中国企业中广泛推行了内部银行,采用了厂内车间或班组的内部经济核算,这对于明确企业内部单位的权利和责任,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很有意义。但是,厂内车间或班组只能是企业内部的核算单位,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会计主体。这是因为企业内部单位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济联系,它们不能作为独立的、整体的经济实体,无法完全划分其各自的经济业务,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会计核算。因此,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并不完全具备会计主体的条件。
应当指出的是,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完全可能不是企业,例如,是某个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甚至可能是某个地区、整个国民经济。这样,《企业会计准则》就未必适用,需要采用特殊的原则和方法,从而构成非盈利单位会计和社会会计。
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企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即人为地把持续不断的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划分为一个个首尾相接、等间距的会计期间,分期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施反映和控制,确定每个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确定每个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进行账目结算和编制会计报表。为此,《企业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分期前提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会计分期是正确计算期间损益的基础。收入的实现是针对特定会计期间而言的,费用的确认也是与特定期间的收入相配合的。如果会计所报告的企业经营活动仅仅是一个一次性的行为,那么一切收入和费用都在一个经营期间结束。如果会计计量和报告的是一个企业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的某一个片断,就不能指望将一个会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收益一次计入当期产品,而必须按会计期间,在各生产周期内进行分配。
(2)会计分期前提强化了会计信息的预计性质。由于将企业的经营活动划分为各个相等的期间,需要对某些收入与费用在本期和将来各期之间进行分配,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销售成本结转以及有关收入的预计与递延等,都需要会计人员运用以往的经验采用判断的方法进行处理,这就强化了会计信息的预计性质。
(3)会计分期前提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例如,可比与一致是会计信息的重要特征,不仅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能够比较,而且还要求不同期间的会计处理方法、程序或会计政策、原则应建立在一致或可比的基础上,以保证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数据的有用性。对于相同的会计事项,倘若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内改变会计处理的方法,将造成企业资产计价与收益确定的不同结果,无法比较各期实际经营情况。因此,会计分期前提还是建立可比性、一贯性原则的基础。另外,在某一具体期间内,企业往往有许多经济交易尚未形成或最后实现其结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估计方法。会计估计难免会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因而在涉及会计计量方法的选择时,就要恰当地考虑“谨慎性”原则,以抵销或至少缩小未来期间内可能产生的损失,确保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达到真实。
(4)按照会计分期前提,会计必须对作为其对象的价值运动过程进行一定的分割,而将价值运动分为三类,一是已经完成的历史价值运动;二是正在进行的价值运动;三是将要发生的价值运动。从持续经营的角度看,企业的价值运动都可按未来、现时、历史这三种价值运动转化,从而形成了事前的预测决策会计、事中的责任控制会计和事后的对外报告会计。而就某一特定会计期间而言,则首先要通过预测、决策、预算等方法来规划未来的价值运动;然后将实际发生额与预算数进行对比,揭示差异,及时调整预算和矫正行为,以实施过程控制;当某个会计期间结束以后,尚须计量和确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及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以作为财务分配和财务分析的依据。
会计分期通常为一年,可以是日历年度,也可以是财政年度,甚至是营业年度(通常是用业务量最低的时刻作为两个会计期间的交接点)。随着经济管理工作对会计信息依赖性的增加,会计期间单位有进一步划细划小的趋势,如季、月、旬、星期等等。为了保证各期间的可比性,国外有的企业还试行会计季度(每个季度13个星期)或会计月等单位,以弥补日历月、季之间不相等的缺陷。
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中国“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也就是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一日至该季度的最后一天为一个会计季度,每月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为一个会计月份。企业应当按年、按季和按月分期结算账目,编制会计报表。
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亦包含了币值不变。要想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显然无法采用各种实物计量单位进行计量,而只能采用货币(严格地说,应该是观念上的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尺度。这是因为:
(1)货币是衡量其他一切有价物价值的共同尺度;
(2)货币是交换的媒价物;
(3)货币是价值的贮藏物;
(4)货币是债权、债务的结算手段;
(5)唯有货币可以进入复式簿记系统。
在确定了货币计量后,还应明确企业记账本位币。为此《企业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根据这一规定,境内企业,一般均应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日常经营活动中以外汇收支为主的企业,为便于企业对外开展业务,以适应企业的特点并简化核算手续,也可采用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对于境外企业,由于其日常经营业务自然以外币为主,其会计核算是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当这些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应当指出的是,以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还有一个附带的前提,即假定货币本身的价值不变。也就是说,货币购买力的波动不予考虑。按照世界各国的会计惯例,当货币本身的价值波动不大,或前后波动能抵销时,会计核算中可以不考虑这些波动,仍然认为币值是稳定的,但在发生恶化通货膨胀时,(如年通货膨胀率达26%,或三年的通货膨胀率达100%),就需采用特殊的会计准则(如通货膨胀会计准则)来加以处理。
形式意义
具体地来说,会计核算形式就是指将经济业务原始信息加工生成会计信息的步骤和方法,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记账方法、记账程序相互结合的方式,也称为会计核算组织形式。要更好地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为经济管理提供系统的核算资料,必须相互联系地运用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采用一定的组织程序,规定设置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规定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之间的相互关系、填制方法和登记程序,而其核心又是规定如何登记总分类账的方法,这是会计制度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区分各种会计核算形式的主要依据。合理地组织会计核算形式是做好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正确、及时地编制会计报表,满足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合理的会计核算形式能将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组织成既有分离又有协作的有机整体,将各个会计核算岗位的工作有效地组织起来,即减少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节约了人力物力,又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核算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入市的反应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客观性原则是对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要求。
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能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核算所产生的数据应当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可比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按照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是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经济管理和宏观经济决策。
4、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是指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一贯性原则是在可比性原则基础上产生的,是实现可比性原则的保证。
及时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工作要讲求实效,会计处理应及时进行,一边会计信息得以及时利用。
明晰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与会计报表应清晰、简明、便于理解和利用。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实际发生和影响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的核算,能够准确的反映特定会计期间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营业收入和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合。它要求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个会计期间予以确认、计量,要求企业根据一定期间收入与费用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对本期的收入与费用进行确认和计量。坚持配比原则,有利于正确计算和考核经营成果。
9、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所谓历史成本,就是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他等价物。历史成本原则要求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的计量,应以经济业务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为依据,而不考虑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物价变动时,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调整其账面价值。
基于会计分期的前提,会计核算应遵循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的计算企业当期损益。凡支出的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对某些经纪业务或会计事项如有不同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应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性原则是针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要求在会计处理尚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或决策者提高警惕,以应付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尽量规避风险将其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计提坏账准备和计提折旧的做法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12、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咋会计核算过程中,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遵循重要性原则,要求对那些重要的会计事项(如事关企业经营决策或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具有重要意义),应分别核算、分享反应,力求准确,并在会计报告中作重点说明;而对于那些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会计核算,予以合并反映。
会计集中核算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主要作法
1、撤销单位账户,设立会计核算账户。会计核算中心在银行开设各单位分户,实行“统一管理,分户核算”,由财政局和县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办理销户和存款余额划转手续。
2、会计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管理。纳入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统一保管、编目、立卷、归档。
3、取消单位会计机构,实施报账员制度。单位撤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设置专职报账员,负责向核算中心申请支款、经办单位财务收支具体业务。核算中心根据单位业务量的大小,分别核发了备用金,用于报账员支付单位零星费用。
4、办理工资直发。核算中心在对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标准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实施工资统发,核算中心为每位干部职工在银行设立工资账户,按月将审核后的工资打入工资卡。
5、统一财务公开。会计核算中心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并统一办理财务公开。
(二)会计集中核算的职能
会计集中核算是融会计服务和管理监督为一体的新型会计管理模式,其基本职能是:在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由会计核算中心代理各单位行使资金结算、会计核算职能,同时又行使财政资金的监督职能。对各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采取“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实行“一厅式办公,柜台式作业”。纳入单位的各项资金收支由核算中心严格按规定和相应的科目列入预算,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会计集中核算模式是通过建立专职的会计核算机构,由专业化的会计人员,运用现代化的会计处理手段和科学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集中办理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具体运作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会计业务的决策者与执行者分离,会计人员的隶属关系也与单位分离,解决了会计人员“顶得住站不住,站得住顶不住”的问题,会计业务处理由各单位处理变为核算中心处理,制止了作假行为。二是财务审批与会计监督分离,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财务审批权由单位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由核算中心行使,具体审批人与实际操作人实行分离,形成双重制约机制。三是会计资料的存放管理与单位分离,进一步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四是会计业务处理实行公开,每项会计业务的处理,至少要经过单位经手人、财务审批人、报账员、核算中心审核会计、记账会计和总会计等六个环节,整个处理过程又是在“一厅式办公、柜组式作业”的运作方式下进行,知情范围扩大、运作过程公开,形成“阳光作业”,从运作机制上有效遏制了舞弊行为。
(三)会计集中核算取得的效果
1、强化了财政监督力度,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取消了各单位自设的银行账户,由会计核算中心在银行为各单位设立分户,并预留单位付款印鉴。预算内资金由财政拨入各单位的基本账户,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再按规定拨到各单位的账户上,使预算内外资金由过去的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管理。有效解决财政资金调度紧张的问题,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通过对单位每笔资金的审核,全方位和全过程监督,保证每笔资金按预算、按项目使用,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夯实了会计基础,强化了会计监督。会计集中核算的实行使财政监督的阵地前移。报账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明显增强,许多报账员经常事先向核算中心询问有关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及有关支出的开支标准,有效地杜绝了乱支滥用,有效遏制了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推动了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使会计人员的人事权、考核权等从单位分离出来,改变了会计人员“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被动局面,增强了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独立性,使会计人员能够坚持原则,站稳立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大胆监督,解决了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等问题,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4、核算中心的成功运行为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改革、国库集中支付纵深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核算中心为部门预算的编制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和基础的资料,促使单位严格执行预算;同时为政府采购的纵深发展提供了空间,凡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或劳务,统管单位违规的,核算中心将予以拒付;凡部门预算中没有纳入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办理的,核算中心也不予报销。核算中心使政府采购真正实现了采购权、物品使用权、资金拨付权三权分离。
参考资料
什么是会计核算.中国会计网.2018-08-24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1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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