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种类
保险类别
保险种类是根据保险经营的性质、目的、对象和保险法规要求以及历史习惯等划分的保险类别。国际上对保险业务的分类没有固定的原则和统一的标准,各国通常根据各自需要采取不同的划分方法。划分方法首先按保险标的是人还是物分为人身保险和损害保险两大类。被保险人因病或意外事故伤残、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年老退休或保险合同期满而给付保险金,是人身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年金保险养老金保险等;财产或利益受到灾害事故损害,给予经济补偿,是损害保险,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
保险介绍
按保险人是否承担全部责任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将承保的保险责任向另一个或若干保险人再一次投保,以分散风险。再保险种类有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前者可细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后者可细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分保的形式有临时分保固定分保预约分保等。
保险经营性质可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绝大多数保险都具有商业动机,由保险公司按商业惯例经营,而政策性保险则按政府有关法令或政策规定开办,有社会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多为贯彻政府的某一项经济或社会政策服务。
按保险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确立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保险标的种类、金额和期限等,保险人也可选择承保与否及其有关承保项目和内容。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政府以法令或政策形式强制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在规定范围内,不管当事人双方自愿与否,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凡属法令规定必须保险的标的,其保险责任自动开始,保险金额按规定标准收取,被保险人不得自行选定。强制保险的另一种形式是政府规定某些行业或个人从事某种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必须参加保险,否则不准从业。
除按各国有关法规所作不同具体分类外,还可按保险主体分为个人保险团体保险,按承保危险范围分为单一险、综合险一切险。但大多数国家是按业务保障对象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个类别。
财产保险 以物质财富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险种。主要有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航空保险火灾保险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盗窃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又称利润损失保险)、农业保险等(见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险种。主要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等(见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凡根据法律被保险人应对其他人的损害所负经济赔偿责任,均由保险人承担,一般附加在损害赔偿保险中,如船舶保险碰撞责任、汽车保险、飞机保险、工程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均已扩展了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有:①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②雇主责任保险,又称劳工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对受雇人员的人身伤亡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③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他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④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其他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⑤保赔保险,全称保障与赔偿保险,承保船主在经营中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对他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 以第三者对被保险人履约责任为标的的险种。主要有:①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所致损失;②履约保险,承保合同当事人中一方违约所负的经济责任
除上述险种外,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新的险种还在不断增加,如计算机综合保险、信用卡盗窃保险、一揽子合同保险、原子能保险和动物保险等。
主要分类
财产险类:企财险、工程险、车险、责任险船舶险货运险家财险信用险、保证险、农险
人身险类: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寿险,子女教育险,养老险年金保险,团险
参考书目
王永明等:《财产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北京,1985。
周庆瑞:《再保险概论》,中国金融出版社,北京,1988。
国崎峪著,张述译:《人寿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北京,1986。
大正海上保险公司编,杨永平译:《保险新险种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北京,1989。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7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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