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种类是根据
保险经营的性质、目的、对象和保险法规要求以及历史习惯等划分的
保险类别。国际上对
保险业务的分类没有固定的原则和统一的标准,各国通常根据各自需要采取不同的
划分方法。划分方法首先按保险标的是人还是物分为
人身保险和损害保险两大类。被保险人因病或意外事故伤残、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年老退休或
保险合同期满而给付
保险金,是人身保险,包括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
养老金保险等;财产或利益受到灾害事故损害,给予
经济补偿,是损害保险,包括
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保证保险和
信用保险等。
按
保险经营性质可分为
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绝大多数保险都具有商业动机,由保险公司按
商业惯例经营,而政策性保险则按政府有关法令或政策规定开办,有
社会保险、
财产保险和
责任保险等,多为贯彻政府的某一项经济或
社会政策服务。
按保险实施方式可分为
自愿保险和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确立
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保险标的种类、金额和期限等,保险人也可选择承保与否及其有关承保项目和内容。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政府以法令或政策形式强制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
法律关系,在规定范围内,不管当事人双方自愿与否,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凡属法令规定必须保险的标的,其保险责任自动开始,
保险金额按规定标准收取,被保险人不得自行选定。强制保险的另一种形式是政府规定某些行业或个人从事某种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必须参加保险,否则不准从业。
除按各国有关法规所作不同具体分类外,还可按保险主体分为
个人保险与
团体保险,按承保危险范围分为单一险、
综合险和
一切险。但大多数国家是按业务保障对象分为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
信用保险四个类别。
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民事
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凡根据法律被保险人应对其他人的损害所负经济赔偿责任,均由保险人承担,一般附加在损害赔偿保险中,如
船舶保险的
碰撞责任、汽车保险、
飞机保险、工程保险、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等
均已扩展了
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有:①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②
雇主责任保险,又称
劳工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
雇佣合同对受雇人员的
人身伤亡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③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
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他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④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
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其他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⑤
保赔保险,全称
保障与赔偿保险,承保船主在经营中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对他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 以第三者对被保险人履约责任为标的的险种。主要有:①
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
不法行为所致损失;②履约保险,承保合同当事人中一方违约所负的
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