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男,1957年3月生,浙江省义乌市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嫠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博士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7年至1997年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兼任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
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个人主要著述:《刑法哲学》、《
刑法的人性基础》、《
刑法的价值构造》、《
刑法的启蒙》等12部。
经过了将近20年的寂静之后,随着我国第一部刑法的颁行,刑法学在各部门法学中一马当先,首先跨越了历史的断裂层,,顾不得抹去长久的冬眠而残存在心灵上的噩梦,以一双不太适应的眼睛迎接理性的光芒,很快在法苑中立住了脚跟,恢复了大刑法昔日的自信,并睨视着其他尚在草创之中的部门法学,俨然以老大自居。可是突然有一天,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民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学
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起来,如同旭日东升,被人喻为朝阳学科。相形之下,刑法学黯然失色,似乎刑法学的黄金季节已经过去,于是将刑法学喻为夕阳学科的哀叹问世了。面对着其他部门法学的竞争与挑战,刑法学意欲何为、出路何在?每一个有志于刑法学研究的人都扪心自问,并进行深刻的反思。
并非一朝一夕苦思冥想的结果,形成了作为本书之精髓的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这一基本原理最初以《
罪刑关系论》为题(作者:陈兴良、邱兴隆,该文获
中国人民大学1988年科研成果优秀奖),发表在《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1987年第4期。在该文中,我们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命题,即“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应该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体系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