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加盟,就是该
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
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
加盟金、
保证金以及
权利金等。
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加盟店在我国
零售业的现代化进程中,正突破归属某一行业的
业种店范围,向业态店发展,并呈现出这样几个分流特征:
一是向超级市场和便民店分流发展。如
菜市场、
粮店、
杂货店、煤炭商店等分别归入
超级市场或便民店。这种发展改变了这些
专业商店的性质,使之成为以食品为主的综合经营的商店的一部分。
二是向规模化大店发展。这些加盟店通过改建、扩建、再建,成为与
百货公司相匹配的
商厦。经营内容除保持一定的专业特色外,更具有百货公司的特点,如
上海南京路和北京
西单、
王府井的许多专业商店就已改造成这样的商厦。
三是通过对一类或一种商品进行升级换代,通过挖掘、发扬和创新传统
经营特色和服务特色,提高商品适合消费者特定需求的专有程度,并引入连锁
经营机制,广开加盟店,形成加盟店、加盟店规模经营的态势。可以说,第三种
发展模式代表了我国加盟店发展的基本方向,极具
发展潜力。
支持
加盟店运营过程中,总部所能提供的培训必不可少,这就涉及到总部在加盟商
加盟项目后所能提供的一系列支持,这决定着加盟商后期能否成功地运营该加盟项目并确保盈利。加盟项目支持提供地越多越完善,越能显示该品牌的实力,也为加盟商注入一剂
强心针,加盟店也开得越顺利。
观点
日本学者认为:加盟店就其业态而言,尚是一个不很明确的东西。它一般指的是销售具有共同特性的商品的中小
零售店。这些商店以能够吸收特定的
消费者需要的特定的商品,充实商品的品种,采取销售高附加
价值产品为主的政策来展开其经营。同时它还把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作为销售活动的重点.在提供信息、售后服务、保养体系的充实上下工夫。
著名
市场营销专家菲力普·科特勒认为:“
专业性商店经营的产品线较为狭窄,但产品的花色品种较为齐全。例如
服饰店、
体育用品商店、家具店、花店和书店均属专业
零售商店。根据产品线的狭窄程度可以将
专用品商店再分类。服装商店是一种单一产品线商店;男士
服装店是一种有限产品线商店:男士定制衬衫店则是一种超级专用品商店。”
有些分析专家认为:将来超级专用品商店的发展将最为迅速。因为它们可以利用的
细分市场、
目标市场和
产品专业化的机会将越来越多。
主要区别
直营店和加盟店是消费终端的两种主要构成模式,直营店是由厂家直接开设的,而加盟店则是厂家招募的
利益共同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就象同父异母的两个兄弟,处得好的可能会非常融洽,但绝大多数店之间似乎总免不了有些磕磕碰碰,成为冤家。
矛盾
很多企业是采用加盟和直营模式并存的,特别是在同一个区域,这两种模式并存的矛盾就会很明显地暴露出来了。
价格冲突
价格是产生矛盾的最敏感的因素,最直接的矛盾往往是从价格开始的。因为竞争的存在,为了争取顾客,直营店或加盟店的一方常常会把降价当作竞争的重要手段。
货品冲突
在货品陈列方面,直营店往往拥有较多的资源优势,能够最大限度的陈列公司的所有产品。此方面所产生的销售力要强于加盟店。特别一些紧俏货品的支配方面,直营店往往拥有更多的主动。
形象、服务和理念等的冲突
直营店能直接诠释公司的理念,展现公司的
品牌形象和服务规范,而加盟店在些这方面的表现力度相对要有所欠缺。导致品牌在两类终端无法和谐统一。
人为的矛盾
一些直营店的管理人员和
加盟商很容易因为各自利益的问题而站在对立面上,生成一些其它的矛盾。
说到底,矛盾是产生在
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的,作为企业或者分公司的市场管理者们,关键是看我们如何来协调他们的关系,如何来维系二者之间的均衡。既要保证
自营店的利益和发展,又要兼顾加盟商的情绪和利益,维系加盟商的
忠诚度。
售后服务态度
优质的售后服务是品牌服经济的产物,
名牌产品的售后服务往往优于杂牌产品。名牌产品的价格普遍高于杂牌,一方面是基于
产品成本和质量,同时也因为名牌产品的
销售策略中已经考虑到了
售后服务成本。
从
服务体系而言,产品的售后服务,既有生产厂商直接提供的,也有经销商提供的,但更多的是以厂家、商家合作的方式展现给消费者的。
矛盾的解决
制定合理的销售半径
距离能产生美,也能减少不少矛盾。让直营店和加盟店保持一定的销售距离,可以避免最直接的近距离利益和客源冲突。也就是说,在一定方圆范围内,最好不要让直销店和加盟店同时出现。
不同行业的店与店之间的合理销售半径是不一样的,必须参考当地地经济水平、主体消费人群、消费习惯等因素来制定合理的销售半径距离。
比如在一个城市的同一条主流商业街,如果你的产品
市场容量很大,你希望开设两家以上的店,那你就最好这两家店都由公司来统一自营,或者都交给同一个
加盟商来开设。如果已经存在小范围内自营店和加盟店并存的情况下,双方最好协商由其中一方退出。
广东某知名餐饮连锁企业在
广州市场是这样操作的: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在
东山区由公司直接开设自营店,而其它几个区则每个区设立一名加盟商,加盟商只能在自己的区域内开设分店。有效保持各自的距离,以免相互争夺客流。
严格进行价格规范
前面说过,价格是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因素。这需要企业有严格的价格保障体系,才能避免直营店与加盟店的直接价格冲突。
自营店一定要对价格实行自律,同时公司也要对加盟店的价格实行控制,并严格防止
变相降价的行为。双方可以约定最低零售销售价格(或折扣),谁也不得随意突破价格底线。
价格保护最重要的是加强
价格管理的力度,比如对加盟店可以收取一定的经营保证金,以便对加盟店的价格进行约束和规范,对
加盟商擅自违反
价格政策的行为要进行坚决处理,以使其能自觉遵守价格约定,从而维护品牌的整个
价格体系不受冲击。
某洗衣连锁店进入每个
省会城市都会预先开设一家直营店,然后再进行加盟商的招募,所以几乎在每个省会城市都有直营店和加盟店并存。但它们各店的
服务价格却一直控制得很好。因为总部在和加盟商的合同上都明确约定了洗涤所有服装种类的最低价格,并对贵宾折扣卡的发放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且总部的人经常会以顾客的身份去各加盟店进行明查暗访,一旦发现有违反价格政策的加盟店,就会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所以,很多城市即使开设了七八个加盟店也能和平共处、相安无事。
直营店和加盟店要保持竞争力的一致,形象上的统一很重要。但一些
加盟商往往因为理念及自身实力等的原因,导致加盟店在形象上无法和公司自营店统一,装修档次上也不如公司的自营店。这就需要企业在挑选加盟商时候要慎重,而且在
经营理念方面能经常给予引导,经常组织督导和培训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终端形象、服务的统一。
自营店和加盟店,其中的一方做促销,往往很容易对另一方的销售构成冲击。比如在商场或自营店促销期间企业应该通知加盟店同步进行一些促销活动,或者视促销规模给予加盟店一定的促销补贴。自营店在操作特价活动的时候也应该视情况给加盟商提供一些有效的
特价商品等。而企业也可以要求加盟店在有促销活动推出时候,应该报公司批准备案,而不得擅自操作促销活动。
99年笔者曾经供职于
康师傅,当时康师傅的
业务人员分成两大块:直营
业代和经销业代。分别负责直营卖场和经销商的管理。商超类卖场一般由直营业代负责,记得曾经在
东莞家乐福做促销活动时候,一天就卖空了满满两个大货架的货,需要紧急配货,而广州的分公司又来不及
调货过来。所以业代只好找东莞当地的经销商商量借货,经销商就很愿意配合,马上从仓库调了很多货物送到卖场。因为公司在促销活动同期,已经给了经销商相应的补偿(公司自营店促销期间,经销商可以享受买十赠一的优惠),让他的利益并没有因公司促销而受到损害。
在货品品类、货品陈列方面,加盟店往往会处于劣势。因此,企业应针对
加盟商制定比较合理的退换货政策,鼓励加盟店大胆增加货品种类和陈列数量,增强其竞争力。并能有效指导加盟店优化组合货品的结构,加快货品
流通率。
也有部分厂家采用加盟店和直营店销售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的方法,这样则可以避免最直接的销售冲突。
在当今的
市场环境下,直营和加盟店这两种方式都有其
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很多行业这两种终端模式也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共存,企业如何加强管理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是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
注意
加盟连锁创业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地加盟连锁经营,你得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行业
热门连锁业品牌不在少数,但有不少品牌没“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这样说,
加盟连锁的品牌几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这无疑加大了加盟连锁创业者选择的难度。因此,选择加盟行业时,一定要经得起市场的考验:
连锁经营体系至少已经有5年以上。
机会
加盟连锁经营,对想创业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
创业项目的烦恼,的确是一条成功的
快捷方式。据一项调查显示,日本零售业有80%的独立开店者第一年就关门大吉,能撑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连锁店第一年就结束营业者仅有20%,有77%的连锁店能存活到第五年,这个调查就证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创业划算。”但这些数据并不是说,加盟后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据调查,找具有一定开店经验,且连锁店数达一定规模或发展至少五年以上的总部,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比较有经营保障。有些新兴加盟体系,本身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就不够长,还没有经过市场的经验,顾客的
消费习惯尚未养成,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当选择弱势连锁品牌时,虽然你可以少缴
加盟金,但相对之下,所能享有的总部资源和帮助也较少;许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竞争力自然也就较弱。
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由于发展前途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
加盟条件越严格的品牌往往有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较强大的财力与实力,反而较有能力保证加盟者获利。正因为如此,越有信誉的连锁企业,挑选加盟者时把关就越严谨。
注意事项
随着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
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
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所谓加盟
就是总部将
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颁发的
商标注册证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
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
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
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
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
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
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中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
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
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
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
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分,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分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
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哪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袒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
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
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
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知识
加盟店是一种新起的行业,而要做好加盟行业哪应该注重很多方面,下面我们来说说
连锁加盟几个重要之处。
加盟店主要员工的聘用:有些特许经营体系对受许人及其主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有特别要求,如果主要经营人员变动,应事先通知特许人,新的人员聘用要经过特许人的批准。
开业培训
特许人一般都提供开业培训。但在其规定的地方进行。培训费有的已包括含在加盟金中,有的则需单独收取。一般差旅食宿是由受许人自己承担的。
开业筹备
从签订
特许加盟合同到新店开业,有时需要几个月,有时则需要一年或更长的时间,通常特许经营人不仅仅是提供培训,还应该派专人支持受许人筹备开业。支持人员的相关费用通常规定由特许人承担。
比较隆重的开业仪式是一个很好的
宣传方式,特许人都比较重视,但加盟者也要注意不要过分铺张,以免引起
不良反应。
经营过程培训
经营中的培训是特许人对受许人的一项主要支持,但要防止培训的名目过于繁多,这反而会影响经营。这种培训的费用通常规定受许人自行承担。
专访加盟店
一般将定期访问加盟店的人员称为督导员,职责是监督和指导受许人的工作。
骗局特征
公司的注册时间并不长
可以在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比如北京一些区域的工商部门,只要花费1元钱就可查询,通常不仅在内地注册,还在香港等地注册了(在香港等地注册公司的费用非常低廉),并提出
连锁加盟(专业名词叫特许经营)特征的业务。
或者是这些公司的子公司,或者是这些公司产品的国内代理或
加盟商(如果需要证实,可以查询国家商标库,这些品牌要进入中国,就肯定会提前
注册商标)。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请不要把
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当成商标申请成功的认证,这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
工商局通知你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收到了,后者是他真正拥有该商标。加盟骗子往往利用上当者对商标知识不了解,拿商标申请受理通知骗人。要知道,一家才成立一两年的公司,怎么可能申请得下来商标呢?
为了证明公司的真实性,该公司往往会出示一些国际品牌或公司给他们的
品牌经营授权书注意,该品牌根本没通过
商标注册,压根不存在,为了唬弄人,这些授权书多是英文的,但其中有很多破绽,比如仍然沿用了中国人的签章习惯,而外国相关文件认的是主管签名。当然,几年下来,这些
连锁加盟骗子也在不断地升级,他们的明显的漏洞也在不断地被填补。
他们经营的产品一般都是普通人不太容易判断价格和质量的
比如服装、礼品、保健品等,以利于诈骗。
这样的公司寿命长则2年,短则1年
当然,用寿命判断一个公司是不是骗子,为时已晚。 还有一些其他的特征,比如连锁加盟骗子的核心人物大都是中国中南部某省某市(为避免引起地域纠纷,在此略过)周边,行骗地点集中于
北京西客站,北京西客站附近的写字楼里有大量此类骗子。当然,这些特征可能也在消失中,因为总会有冒仿者进入,另外,骗子的规模不断变大,也会向其他
区域发展。
连锁加盟
简介
假定有一个企业开发了一项认为很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该公司想好好促销一番,如果单单是找批发商和零售商,将该项新产品交给他们代销,则往往因为他们的行销网有限,可能达不到其希望的目标,于是这家公司在每个特定地区,分别选择了特约的专卖店来销售其产品:同时赋予这些特约专卖店能够使用其公司商标、店号的权利,提供该
产品销售有关的know-how及制造秘方,更进一步的给予各项训练、指标及支援。
由于这家公司既允许其特约专卖店使用公司的店号、商标,又倾囊相授指导其制造、管理、行销,当然相对的可以跟这些特约店要求相对的报偿,如此这般的交易过程,该公司和特约专卖店之间必然要订立个合同,这种合同就叫做
连锁加盟合同;而拓展新产品市场的该公司所采用的行销方法,就是连锁加盟系统。
当然这种销售方式也不仅限于新产品,几乎所有的行业、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经过设计后都有可能使用连锁加盟的方式,大如国际级
观光旅馆,小如冰淇淋,如今在欧美各国、中国大陆、
台湾地区都可以看到。
国际定义
依国际
连锁加盟协会(IFA)的连锁加盟的定义:一种存在于总公司和加盟者之间的持续关系。总公司赋予对方一项执照、特权,使其能经营生意,再加上对其组织、训练、采购和管理的协助,相对的也要求加盟者付与相当的代价,作为报偿。
另外日本连锁加盟协会(JFA)对连锁加盟下的定义如下:总公司和加盟者缔结合同,将自己的店号、商标,以及其他足以象征营业的东西和经营的know-how授予对方 ,使其在同一企业形象下贩卖其商品。而加盟店在获得上述的权利之同时,相对的需付出一定的代价(金额)给总公司,在总公司的指导及援助下,经营事业的一种存续关系。
制度特点
上述之定义,我们可以将
连锁加盟制度 ,归纳成三点:
(1)连锁加盟制度是存在于连锁加盟总公司(Franchiser)、加盟店(Franchisee)之间的一种
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合同是一种既定格式的合同,而非经由双方协议而订立下的合同,即总公司事先将合同的内容拟妥、印妥,然后将相同定式的合同交付与众多的加盟希望者,请其同意后签订的一种合同。
(2)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记载产品销售或从事经营有关的所有权利之交付,及与此相对的代价,付与之义务履行。
(3)基于权利义务履行的
合同签订双方,其基本的权利义务如下:
A. 总公司允许加盟店使用其店号、商标等
企业标识,同时提供经营及销售等有关的know-how,并加以指导。
B. 加盟者为了经营其事业,而投入交付必要的相对资金,在总公司的指导与监督下, 从事其事业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