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animal rights),又称
动物解放,是人发起的
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
占有物来对待的
社会运动。这种
社会思潮,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权。
权利简介
由动物保护主义者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
比如,和人类一样免受折磨的权利,换句话说,动物应该被当作人同等看待,而不仅仅被当作人类的财产或工具,无论在法律层面或是精神层面。
立法动物权利
在一些国家,已经立法保障动物权利。1992年,
瑞士法律上确认动物为“生物”(beings),而非“物品”(things);2002年,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宪法。由
澳洲学者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 建立,基地位于美国
西雅图的“泛
类人猿计划”,目前正在争取
美国政府采纳其所提出的《泛人猿宣言》,这份宣言呼吁赋予一个由
大猩猩、猩猩以及两个亚种的
黑猩猩组成的“平等群落”以三项基本权利:
生存权、个体
自由权和免受折磨权。
评判者认为
而批评者认为,由于动物无法对
社会契约进行讨论或是做出
道德判断,不能够顾及他人的权利,甚至根本对权利没有概念,因此不能被认为享有精神上的权利。
动物权利主义学者Roger Scruton认为这些人的逻辑是“因为只有人类担负责任,所以也只应由人类享有权利”。
一些动物权利主义的批评者认为,尽管从根本上来说,将动物用于食用、娱乐或科学研究没有什么错,但仍应
立法保障这些动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这种观点被称为“
动物福利主义”,也是某些老牌动物保护组织所持的观点,这些组织中包括英国皇家预防虐畜协会。
主要观点
动物权利的观点包括:
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动物应当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利;动物应当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权利;动物的基本权利应当受法律保障;这些观点反对将动物当作一般财货或是为人类效力的工具,常常与“
动物福利”主义相混淆,动物
福利主义仅仅关心动物不受虐待,而不试图保障动物精神上的权利。
权利区分
动物权利主义者并不主张动物与人类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比方说,他们不认为
家禽应该享有
选举权。
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拥有
感知力(能够自知)的动物与其他更原始的动物应该被区别对待:只有拥有感知能力(或较强烈
自我意识)的动物才享有对自己生命及肉体的
支配权,而不考虑人类把它们看作什么用途。
另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将这种权利推广到所有动物身上,包括那些没有自我意识甚至没有进化出
神经系统的动物。他们坚持认为,人类及其一些机构为了食用、娱乐、制作化妆品、制衣、进行科学实验等等目的,将动物商品化的行为,违背了动物支配生命的基本权利。
多数人认可大型
猿类拥有高度智慧,能够判断自身处境以及
行为动机,当自由受到限制时,它们会感到沮丧。
相比之下,许多其他动物只拥有非常简单的神经系统,比如
水母,只比一只
机械手复杂一点,只能进行简单的
应激反应,既无法中止也无法计划自己的行为,当然也不能判别自己是否自由。从生物学上的定义来看,水母毫无疑问属于动物,但从动物权利的观点来看,水母是否应被划归“蔬菜类”也未可知。就如何判定一个
有机体是否属于应享有权利的“动物”,还没有一个被普遍认可的标准。
因此,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与
堕胎权的争论很像)就因难以确定一个简单、一刀切的判别标准而困难重重,这一标准,即使在生物学实践中也很难确定,当然,生物学中充满了复杂而多样的渐变性。按神经生物学的标准,
水母、农场饲养的鸡、实验室的
小白鼠以及家养的猫分别分布在一张复杂、多维度的坐标图中,坐标图的一端标着“近乎植物”,另一端标着“高度智慧”。
研究历史
卢梭
法国启蒙思想家
卢梭在《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的序言中,曾对动物权利的观念做了简述,他说人类从
动物进化而来,而又不像其他动物那样“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动物也是有知觉的,“它们同样应该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人类有义务维护这一点”,他特别指出“动物有不被虐待的权利”。
杰里米边沁
现代
功利主义学说的奠基人
杰里米·边沁是最早深入研究动物解放主义的学者之一,他在为扩大动物
法律权利的必要性所作的
演讲稿中写道:“这一天终将到来,人类以外的动物们将重获被人类暴政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从来不应剥夺。”他还指出,动物的缺乏理性在道义上不应构成对动物解放主义的阻碍,“长有几条腿、皮肤是否长有绒毛、
骶骨孔是否闭合,这些都不能构成剥夺一个生灵享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的原因”“还有什么使动物解放不可逾越?动物是否拥有思考能力或是
语言能力?成年的马或是狗,还有其他许多有灵性的动物,显然要比一周甚至一个月大的婴儿来得更有理性。从另一方面,这说法仍旧成立:问题不再是‘它们会思考吗?’或是“它们会说话吗?’而变成了“它们会感到难受吗?”为什么法律不能对一切生灵提供保障?总有一天,博爱将荫蔽所有生灵……”(
边沁,1781)
叔本华
德国哲学家
叔本华认为在本质上其他动物与人是一致的,尽管动物缺乏思考能力。尽管他为人类食用动物的行为做出了
功利主义的辩解,他仍旧呼吁给予动物道德关怀,同时,他反对对动物进行
活体解剖。他的著作《康德哲学批判》中有大段对康德将动物排斥在
道德体系之外的批评,言辞甚为激烈,其中包括那句有名的“那些不能对所有能看见太阳的眼睛一视同仁的伪道德,当被诅咒”。
彼得辛格
彼得·辛格是当代动物权利运动的
精神领袖,但他本人对保障动物精神地位的方法论出发点却不是
维权,而是一种兼顾各方利益的
功利主义。在他1975年出版的《
动物解放》一书中指出,人类给予动物道德关怀的原因,既不是智力(对婴儿或智障患者也无智力可言),也不是道德(对罪犯或精神病人无道德可言),或是其他一般人类所拥有的品质,而是 否能够体验痛苦。因为动物也能体会痛苦,所以将动物排斥在道德关怀以外是一种“种族歧视”行为,在这里,他引用了英国哲学家Richard D. Ryder提出的“种族歧视”的概念。
彼得·辛格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对于感觉能力的动物的相同的利益,都应该给予平等的关心。而平等的关心前非等同对待的平等或权利的平等,而是依能力或利益的内涵作标准来决定如何对待不同的个体。保障动物的权益的最终目的,是希望促进最大的善和最小的恶,所以保障动物的权益的作用是提升动物的地位而非贬低人类的地位。
Tom Regan 在著作《动物权利状况》和《空空的牢笼》中,从另一个角度对此做出了解释。他将人类以外的动物看作“生命的载体”,赋有与人类同样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未必要与人类的在程度上完全一致。这意味着这些动物与生俱来具有与人同等的重要性,而不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用于达到目的的手段。他的这种观点,也被称为“
直接责任”。对Regan而言,所有饲养食用动物、动物试验以及商业捕猎行为都应被禁止。Regan的理论中“生命的载体”并不包括所有的动物,但起码包括所有“一岁以上的
哺乳动物”。
辛格主要致力于改善动物们的处境,在特定环境下,同意适当的将动物为人所用。而Regan主张将动物与人同等对待,并严格遵照
康德哲学,认为动物决不能被仅仅当成某种工具而牺牲。当然,康德本人并不将动物纳入自己学说的的
道德律中,他说人类应当慈悲,主要是要使人不致堕落于残忍,而并非是为动物福祉考虑的。
尽管在理论上有差异,辛格和Regan在实践上是一致的,比如他们都认为社会应当倡导
素食主义,并废除不必要的
动物实验。
Gary Francione
Gary Francione在《动物权利导言》等中著作指出,如果动物被当作财货,那么任何
赋权于动物的行为都将直接被这种所有权状况损害。他说,为你的财产争取与你自己同等的权利,这无疑很荒谬。如果不能获得与人同等的地位,动物什么权利都谈不上。不像Regan对“生命的载体”没有一个明确的判别标准,Francione将
感知能力作为道德判断的唯一标准。他认为在美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动物权利运动,有的只是
动物福利主义。在为
罗格斯大学动物权利法项目所作的研究中,他指出任何不以解放动物奴隶状态的动物权利努力都是徒劳的,那只会导致剥削动物的制度化,这些做法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不能丝毫改善动物所处环境。Francione称一个一边把
猫和狗当成宠物豢养、一边屠杀鸡、牛、猪来食用的社会为“道德分裂”。
主要作品
动物权利的概念,出自一本1892年出版影响颇广的书《动物的权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作者是英国社会改革家Henry Salt 。Henry Salt 于1981年成立了人道主义者联盟,宗旨之一是取缔打猎运动。
当代
动物权利主义的概念由S.Godlovitch,R. Godlovitch和 J. Harris在1971年合著的《动物、人和道德》中被重新提出,书中旁征博引,雄辩地阐述了动物权利的观点。应该说,正是这部著作使得动物权利主义得以复兴,并鼓舞了后来的学者对其进行发展完善。
普林斯顿大学人类价值中心的生物伦理学教授、受Ira W. DeCamp 计划赞助的学者
彼得·辛格就是在对这本书进行评论时,第一次提出了“
动物解放”的概念。
彼得·辛格和Tom Regan 是动物解放运动目前最著名的两位倡导者(尽管二人的观点有所不同);Gary L. Francione是另一位有分量的动物解放主义学者,他持一种近似
废奴主义的观点,主张动物应当享有不被看作财货的基本权利;“关心家禽”组织的
激进主义分子Karen Davis 和人道对待动物协会的Ingrid Newkirk 也对动物权利运动持有各自的理论体系。
各地法规
尽管没有立法赋予动物权利,但法律对动物提供了保障。刑法对
虐待动物进行惩罚;其他诸如在城市和农场饲养动物、动物的国际贸易以及动物免疫,都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这些法规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身体伤害,并对可以使用的动物种类加以界定。在
英美法系国家,人们死后可以为动物设立专门的
慈善基金,以使动物的生活得到保障。这些基金设立人的行为和愿望受到法律保护。
在英国,为争取国会对动物的更多立法保障,举行过多次运动。这些法案一旦通过,将在法律上明确动物饲养者照料义务,如果他们没有充分照料好自己的宠物,将被视为有罪。这样就起到了赋予
动物福利权利的效果。(英国)皇家
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协助起草了这份
法律草案。
1992年,
瑞士法律通过认定动物为“人”(beings),而非“物”(things);2002年,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宪法,德国议会
上院投票决定将“和其他动物”的字样加入宪法中国家为后代保护自然
生命基础的条款中。
在
以色列,法律禁止在中小学上动物解剖课以及在
马戏团进行驯兽表演。
不少
国家和地区均设有
保护动物的组织,例如香港的爱护动物协会。
实践影响
在实践中,动物威权主义者通常参与对使用动物的行业的联合抵制,比如对
西方国家中肉、奶、蛋产品主要生产者工厂化的农场及集约式农业的抵制。农场待屠宰动物的运输(包括活畜出口)已成为近年来各地动物权利组织行动的主要阻挠目标-这一点在英国尤为突出。
绝大多数动物威权主义者奉行
素食主义。他们认为,既然一般人类一直认为自己是高等生物,那么就不应做出动物的
捕食行为,否则与其他动物无异,而且
肉食性动物不懂考虑动物外的食物,但人类是
杂食性动物,可选择进食
豆类或蔬菜类食物。
而他们也不穿戴皮质的服饰(包括皮鞋),不使用包含动物原料的化妆品、药品,甚至墨水和
染料。需要通过动物实验的商品也尽量被避免。针对某公司的抵制也很普遍,例如
宝洁,因在
产品研制过程中进行多项动物实验,而遭致
动物权利主义者对其出品所有产品的抵制(包括
花生酱这样的食品)。
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动物实验会使动物生病甚至死亡,而且现时已有很多种类的物品,毋须再研制新的,因此实验对人类的好处并不存在或未能确定,另一方面实验肯定会对动物造成伤害,因此动物实验只是人类为自己利益而牺牲动物应有的
生存权的错误行为。
此外,他们亦对明显损害动物权利的行为,包括皮草买卖、打猎、
马戏团、
马术竞赛、动物园及宠物买卖,表示强烈的反对。
大多数动物权利主义者致力于教化大众。一些组织诸如“人道对待动物公社”,常常通过在媒体进行狂轰滥炸来宣传动物权利主张。
美国的动物权利运动近来趋向于倡导素食化运动。每年在美国有98亿头/只动物遭屠宰食用,这个数字远远超过其他领域所用的动物数量。“素食者联盟”和“要爱心,不要杀戮”等组织致力于向消费者揭露工业化农场的内幕,劝导人们少吃肉。
权利质疑
批评者认为动物权利的概念涉及对哲学上的道德评判,动物权利是要把人类变成动物以下的二等公民;动物当前需要的不是争取权利,而是需要改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