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衣人,简称包衣 ,或称包衣佐领管领下人,是清代
八旗制度下世代服役于皇帝、宗室王公之家的一个奴仆群体,由来源及管理上区分为佐领下人、管领下人、庄头人三大类;主要担任府员、护卫、随侍、庄头、陵寝园寝守护等多种差使,从事管家务、供差役、随侍等,所以有“内八旗”之称,与被称作
外八旗的更具军事职能的旗分佐领相对,但遇有战事包衣也应征参战。
包衣一词的记载最早见于《
满洲实录》(清实录)之中。最初的起源是女真部族的下层成员、统治家族收养、接纳的非血缘关系的家族、氏族成员和部分外戚族众等。如内府
完颜氏就曾因与清太祖
努尔哈赤有
姻亲关系而被编入包衣。此外,还有许多追随清太祖起兵之勋戚都隶属于包衣,八旗定制后也未有变更。他们与统治家族结成的特殊关系,使得他们成为了最获信赖,也是最忠诚的家臣、家仆、得力助手,甚至是主人的朋友。随着努尔哈赤家族势力的不断扩大,包衣的来源也日益复杂。从之前的来源又拓展至
战俘、契约奴仆和获罪之人。此后,以他们作为主体的包衣成员身份也日渐稳定,开始以一个奴仆阶层的形象出现在历史之中。
上三旗包衣有自己的户籍,属于正户,其地位属于正身旗人之列。由他们所组成的服务于皇室的机构——
内务府平衡了宦官在宫内的权力,降低了
宦官专权的可能性。下五旗包衣中也有一部分拥有自己的户籍,另一部分则依附于主家户口之内。隶属于包衣旗籍之人,除后妃家族
抬旗、立战功、为官表现优异、罪案平反等缘故外,其身份是世代固定的,所生子女曰家生子,再生为二辈奴、三辈奴等,世代为主家服务。代数越多越受主家信任,地位也较高,并掌管重要事务。清朝入关之后,包衣可以更广泛地参加科举,由此进入仕途;还可以备选甲兵,组成各个种类的兵营。上三旗包衣由于直接隶属于皇帝,属于“皇帝家人”,其地位、仕途、补兵缺的机遇都要大大高于下五旗包衣。下五旗包衣由于私属于王公,出仕机遇也基本局限于王公府内任职。但朝廷一旦选任下五旗包衣为官,也无需征得其主家首肯。终清一代,包衣出将入相、担任
封疆大吏之人是非常多的。
包衣虽为奴仆,但主家无权对其随意进行人身侵犯。皇帝会对虐待包衣的王公主家按照律例进行惩处,但虐待之事仍屡见不鲜。比较严重的一例当属道光十八年(1838年)
惇亲王绵恺囚禁属人一案。惇亲王绵恺仅因琐事接连囚禁属下包衣达80余人,后被人告发,
道光帝大怒,将绵恺降为郡王,革去宗令、
都统等职,罚俸三年。绵恺受此打击于同年十二月薨逝。也有许多包衣与主家相处融洽。还有个别悍仆势大,反过来欺压王公主家的例子。如康亲王府包衣张凤阳曾将康亲王杰书的岳父家捣毁。此外,一部分出任庄头者在清中后期实际上控制了主家的地,并租种给佃户,成为了“二地主” 。
因为包衣组织出现于
八旗制度之前,所以初期也可以泛指除皇帝、宗室王公之外
异姓勋戚贵族、未
入八分宗室和一般旗人之家的奴仆,但随着包衣制度在八旗中的完善,为避免混乱,自
顺治末年起,异姓旗人的私家奴仆在汉语中改称旗下家奴、八旗户下家奴等,在法律、婚姻、
政治权利等方面的地位均要远远低于包衣 。
直属于皇帝的
上三旗包衣称作“内务府属”,也称
内三旗包衣;隶属于旗主王公的
下五旗包衣称作“
王公府属”,绝大部分在关外时期就已编入包衣之内 。包衣并不是贱民,其奴仆身份仅仅与皇室、宗室王公而言,在社会上则基本与八旗中的一般旗人处于同一等级 。他们也可能有自己的官阶、财产和旗下家奴 。自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起,由于
八旗生计问题,下五旗中的包衣被大量放出,导致人口日渐减少。清末,包衣人口约占
京旗所有正户旗人的11.7%。
八旗秀女,每三年挑选一次,由户部主持,可备皇后妃嫔之选,或者赐婚近支(即三代以内、
血缘关系比较密切的)宗室。
包衣三旗
秀女,每年挑选一次,由
内务府主持,其中虽然也有一些人最终被逐渐升为妃嫔,但承担后宫
杂役的,都是内务府包衣之女。到了清代后期,包衣三旗的应选女子就不再称为
秀女,而在挑选宫女时,就明确地说“引见包衣三旗使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