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方丛林,庙宇有两种不同属性区别:一种是
子孙庙,一种是十方常住(十方丛林)。十方常住也称十方丛林,有传戒特权而不得私收徒弟。
名称由来
十方丛林是一种寺庙管理制度。
十方:指东、南、西、北、东南、西南、西北、东北、上、下。
丛林,通常指禅宗
寺院。指僧侣聚集、修道之处,亦通常指禅宗寺院而言,故又称禅林,但后世教、律等各宗寺院也有仿照禅林制度而称丛林的。印度原来用以称僧众住处。
文化传承
梵语贫婆那,翻译为中文就是丛林的意思。而这个丛林之意,最早是由僧伽的概念衍生出来的。《
大智度论》卷三说: 僧伽,秦言众;多
比丘一处和合,是名僧伽。譬如大树丛聚,是名为林。一一树不名为林,除一一树亦无林;如是一一比丘不名为僧,除一一比丘亦无僧,诸比丘和合故僧名生。
经文的意思是说:众多比丘聚集在一起和合共住,就好像很多大树同处于一片树林之中。如果只有一位比丘,不能称之为僧伽,就好像只有一棵树也不能称为林一样。这里只是借丛林作为比喻来解释僧伽的概念。
《
大庄严论经》云:如是众僧者,胜智之丛林,一切诸善行,运集在其中。 由此可见,寺院之所以被称为丛林,主要是因为其集中了殊胜的智慧和善行。因为,智慧和善行聚于寺院之中,就好像众多树木聚于丛林中,所以将众僧和合的寺院称为丛林。
佛教建立寺院后,泛指佛寺。在
古印度,佛教原规定“
三衣一钵,
日中一食,树下一宿”。佛教开始传入中国时,原也仿效“依律而住”,但这种乞食制度,同中国
社会生活不相适应,因此逐渐建立了僧人日常行持、说法、普请(劳动)等的规则。中国早在
东晋,
道安和尚就立下有关规范。
相传唐代
百丈禅师制定了著名的《
百丈清规》,规定僧侣在修道的同时,必须参加
农业生产,自食其力,“
一日不作,一日不食”,过
农禅的生活。
丛林,中国禅宗从
曹溪慧能后,四传至于
怀海,百余年间禅徒只以道相授受,多岩居穴处,或寄住律宗寺院。到了唐贞元、元和间,禅宗日盛,宗匠常聚徒多人于一处,修禅办道。江西
奉新百丈山怀海以禅众聚处,尊卑不分,于说法住持,未合规制,于是折衷大小乘经律,创意别立禅居,此即丛林之始。丛林的意义,旧说是取喻草木之不乱生乱长,表示其中有规矩法度。唐代出现的禅宗丛林制度,分工精细、
制度完善、礼仪森严,可算作是中国化佛教教团
管理制度臻于成熟的标志。后经历代帝王的推广,禅宗丛林制度为中国
佛教寺院普遍采用,并对中国
社会文化产生深远影响。
丛林教育是中国
汉传佛教的传统
寺院教育,狭义的理解专指禅宗寺院教育,但也可以包括其他宗派的寺院教育。丛林教育以适应寺院生活为基本任务,以领悟佛门心法为终极目标。丛林教育的特色是各宗各派、不同祖庭各有自己的
宗风与
祖道。
管理办法
十方丛林,丛林因为住持传承的方式不同,可分为“
子孙丛林”和“十方丛林”两类。子孙丛林,由自己所度的弟子轮流住持,是一种师资相承的
世袭制,故又称为子孙丛林或剃度丛林。十方丛林,往往邀请名宿住持,当然,要由官吏监督选举。辛亥革命前,还有过皇家丛林。
1993年,中国佛教协会颁布《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原子孙庙均不实行家传制而改行选贤制,而今,
子孙庙和十方庙已无明显的分别。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
僧团组织。
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
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
住持在任期限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任免寺院住持,
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佛教大词典》
内部构造
禅宗丛林,最初只有方丈、法堂、僧堂和寮舍。以住持为一众之主,非高其位则其道不严,故尊为长老,居于方丈。不立佛殿,唯建法堂。所集禅众无论多少,尽入僧堂,依受戒先后次序安排。行普请法,无论上下,均令参加
生产劳动以自给自足。又置十种职位,谓之寮舍,每舍任用主事一人,管理寮舍之事务,令各司其分。
丛林须有殿堂。殿是
奉安佛
菩萨像以供礼拜祈祷的处所,堂是供僧众说法行道等用的地方,二义合起来作为中国佛寺中重要殿宇的总称。唐宋时代,按常规,佛寺须有“
七堂伽蓝”,即七种不同用途的建筑物。佛教各宗派对其解释略有不同,一般认为是:山门、佛殿、讲堂、方丈、食堂、浴室、
东司(厕所)。发展到近代,逐渐以佛殿为其主体部分,而且设置较为规范化。禅宗的殿堂配置最有章法,比较固定,故各宗寺院多从之一般而言,殿堂的名称依所安本尊及其用途而定。安置佛、菩萨像者,有
大雄宝殿、
毗卢殿、
药师殿、三圣殿、弥勒殿、
观音殿、
韦驮殿、金刚殿、
伽蓝殿等。安置
遗骨及法宝者,有舍利殿、藏经楼(阁)等。安置祖师像者,有
开山堂、祖师堂、影堂
罗汉堂等。供讲经集会及修道等之用者,有法堂、
禅堂、板堂、学
戒堂、忏堂、
念佛堂、云水堂等。其他供日常生活、接待用者,有斋堂、
客堂、方丈、茶堂、延寿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