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70年代,有些省、自治区又恢复了县辖区的建制,行政机构为县、县辖区、人民公社三级。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县辖区公所)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
20世纪80年代,基层政权机构由20世纪70年代时,从公社变迁为区公所管辖下的乡镇梯级管理体制,区公所设区委书记、区长,属正科级,配合有近20名干部,每个区公所配一辆吉普车。乡镇为股级,配备8-9名干部,设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副书记、副乡镇长等。20世纪80年代末毕业分配到某区公所下辖的某乡工作,最后感受了股级乡镇的工作环境,简陋的办公室,材料靠手写,下村靠走路,开会靠嗓子。
20世纪90年代,全国进行了撤区并乡建镇工作,撤区公所,将县级设的派出机构“区(县辖区公所)”全部撤掉,减少中转环节;解放初设立过小乡,并乡建镇,扩大乡镇领辖范围,减少行政管理单位。例如仁怀县最后确定的方案是,全县由原来的50多个小乡镇合并为19乡镇,乡镇行政级别提升了,原来的小乡镇为股级,并乡镇以后为科局级(乡科级)。 随着时代的发展,地级市下属的区公所逐渐演化为市辖区人民政府,成为与县、县级市并列的县级行政区。县、县级市所辖的区公所由于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纷纷随着乡镇合并而消亡。
县辖区的管理机构为
区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
县、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
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