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步兵地雷
地雷类型
反步兵地雷(anti-personnel (land)mine)又称防步兵地雷或杀伤人员地雷,是指设计成在人员出现、接近或接触时爆炸而使一名以上人员丧失能力、受伤或死亡的地雷。与反坦克地雷相比,反步兵地雷装药量较少。设计成在车辆而不是人员出现、接近或接触时引爆,并且装有防排装置的地雷,不视为杀伤人员地雷。
主要用途
反步兵地雷主要用途是:①造成人员伤亡;②阻止敌方士兵排除反坦克地雷;③拒绝访问领地;④向部队防线周边提供安全。
相关分类
反步兵地雷可分为常规反步兵地雷和智能反步兵地雷,有冲击波型和破片型两种。
常规地雷
是传统的不引爆不爆炸的地雷。如:美国的M2/2A1/A3/A4、M3、M14和M16/A1,国产的69式等。
智能地雷
是指如果不引爆,将会在一个设定时间后自爆,通常为4小时到15天,如果自爆装置失灵,地雷将会在120天内失效。美国装备有5种智能地雷
区域封锁炮兵弹药(ADAM),M692炮弹携带36颗M67,M731炮弹携带36颗 M72,由155mm榴弹炮发射;
M87可由装有直升机、5T卡车或履带式车辆上的火山散播器布设,为混合型,5颗反坦克地雷和1颗反步兵地雷;模块化箱装地雷系统(MOPS),是一个便携式系统,也是混合型,17颗反坦克地雷和4颗反步兵地雷;驱逐威慑弹药(PDM),主要由特种部队使用的便携式系统;短吻鳄布雷系统,空军和海军由飞机播撒,其中,空军为72颗反坦克地雷和22颗反步兵地雷,海军为45颗反坦克地雷和15颗反步兵地雷。
冲击波型
主要以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杀伤人员。杀伤效果与装药量、埋雷深度和土壤类型有关,这种地雷通常还会由土壤、石块、受害者的鞋子、以及脚上的小骨头等碎片对身体造成二次伤害。典型的有美国的M14、M67/72、M86前苏联和PMK-40、英国的Ointment Box地雷等。
破片型
主要以爆炸后产生的破片杀伤人员。有定向杀伤人员地雷(如美国的M18A1阔刀地雷)、跳雷(德国的S地雷、美国M16)和简单破片型地雷(前苏联的POMZ-2)3种。
历史未来
历史背景
反步兵地雷的历史可追溯到地雷的出现,因为早期的地雷几乎都是准备用于杀伤人员的。反坦克地雷出现以后,又被用于保护反坦克地雷以避免其被敌方士兵移除,后来主要用于防御,保护边界、兵营或重要桥梁等战略目标,以及限制敌方移动。这种武器的关键特性是杀伤而不是杀死敌方士兵,其逻辑是,在战场上处理一名受伤的士兵比一名死去的士兵需要更多的资源。很快,反步兵地雷开始用来对付平民,包括保护受威胁社区、农场和限制人口迁移等。
反步兵地雷首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大规模使用,并在以后的冲突中被大量使用。二战中,中国军民通过开展地雷战,沉重打击了日本侵略者的嚣张气焰;在齐格菲防线,德军通过埋设大量地雷阻止盟军进攻,许多盟军部队对齐格菲防线上的地雷感到极为震惊,美军第29师的查尔斯 B. 麦克唐纳描述道:“一会就进入雷区了,一个人碰到了地雷拉线,卡嗒一声,一颗地雷从地面跳了出来,在5-6英尺高处爆炸,抛射出金属碎片,爆炸声一响,德军机关枪迫击炮野炮一起打过来,士兵为了躲避火力,一卧倒又引爆了更多的地雷…”;越南战争中,越南人熟练使用地雷的水平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美军将越南战场描述为“地雷与爆炸物陷阱战”,美军不仅使用飞机大规模布雷,在弹药储存点、火力点和临时士兵宿营地周围埋设地雷还成为日常工作;1991年海湾战争中,伊拉克军队仅在科威特境内及周边就埋设了大约900万颗地雷,美军在短期内就部署了220万颗地雷,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整个战争中,美陆军没有使用一颗地雷,也没有一颗常规地雷被使用,美国空军和海军陆战队通过野战炮、飞机共布设了11.8万颗智能地雷,以阻止伊拉克军队移动并打乱其部署,通过自动失效加速友军行动,海湾战争表明美军已经从使用常规地雷转入智能地雷新阶段。
未来
1991年海湾战争使人们对地雷的作用有了更清醒的认识,伊拉克军队的900万颗地雷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美军布设的地雷除了反坦克地雷外,也没起到什么实质性作用,可以说,反步兵地雷和雷场对提升部队战斗力作用有限,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部队可以快速破除或穿过雷场,相反,普通平民面对地雷却一筹莫展,反步兵地雷在冲突结束后很久仍在杀死和残害人类。
禁止使用
正确来说,反步兵地雷应该是「反人员地雷」。在战争过后遗留下来的反人员地雷所杀伤的平民,比它们在战争中所杀的步兵还要多。
据统计,单在柬埔寨战后便有35000人被地雷炸断脚而被迫截肢。排除地雷不但危险,需时很长而且昂贵。埋有地雷的土地长时间不能使用,影响当地人的生计。一般而言,经济上较贫困的国家根本不可能有能力进行大规模排雷工作。
渥太华公约
1999年生效的渥太华条约禁止生产、发展、使用、储存及买卖反人员地雷。至2016年4月,公约已有162个缔约国。但在主要国家中有中国大陆、美国俄罗斯印度等拥有大量地雷的国家没有签署该条约,英国法国日本瑞典等签署国则根据条约规定保留数千至一万多枚地雷作研究反雷技术之用。中国并非渥太华公约缔结国,但中国官方表示,“中方认同公约的宗旨和目标,赞赏公约体现的人道主义精神。近年来,中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公约历次缔约国会议和相关活动,并自2005年起对联大‘《渥太华禁雷公约》的执行’决议案投赞成票,体现了中国对公约的积极态度。”
《常规武器公约》第二议定书
该公约于1981年4月开放签署,并于1983年12月2日开始生效。到2002年12月已有9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常规武器公约》第二议定书主要针对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陆上使用,其中包括为封锁水滩、水道渡口或河流渡口而布设的地雷,但不适用于海洋或内陆水道中反舰船雷的使用。中国政府1981年9月14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该公约,1982年4月7日交存批准书,1983年12月2日对中国生效。但同时指出:公约没有规定对违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这影响了公约的约束力;有关《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或其他装置的议定书》并未体现既能严格限制侵 略国在他国领土上使用此类武器,同时又充分保障被侵略国采取必要的自卫手段的权利;《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没有提到对战斗人员限制使用。此外, 公约及议定书的中文本的文字不够精确和通顺。对这些不足之处,中国政府希望在适当时候能予改进。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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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