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
法律术语
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法律适用方法。反致制度的真正目的在于排除外国的实体法而使本国实体法得到适用。该制度确立于1878年法国法院对“福尔果案”的判决,此后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和某些国际公约采用。
起源与促进
第一次有记载的采用反致制度的是英格兰法院1841年作出裁判的科里尔诉里瓦茨案[Collier v. Rivaz, 2 curteis 855,863(Ecc.Ct.1841)];促进反致问题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开始采用的是法国的福果案
福果案
(Forge's Case)在该案中,福尔果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5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定居直至1869年死亡。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尔果没有子女,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其母亲的旁系血亲要求继承。依巴伐利亚法律,他们是可以作继承人的。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律。但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继承应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法国法。据此,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反致,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法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
很显然,法国法院采用反致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内国法的适用,并因适用内国法而获得经济利益
产生原因
1、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2、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3、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反致类型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直接反致
甲→乙→甲
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转致
甲→乙→丙
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作转致。
甲→乙→丙→甲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于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适用法院地法。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叫间接反致。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乙→丙→乙
这种情形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实体法律处理了案件。这种情形是转致的一种特殊情形。
完全反致
完全反致(total renvoi),又叫作双重反致,完全反致或双重反致是相对部分反致或单一反致而言的。完全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做法,故又叫作“英国反致学说”。完全反致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而应适用某外国法(包括苏格兰法和北爱尔兰法等),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裁断案件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持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
特别注意:狭义的反致
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当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按照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使用甲国的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本国实体法作出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补充信息
“renvoi”反致。在冲突法中,法语术语renvoi是指为解决冲突法律问题,一国法院或仲裁庭所适用的另一国的冲突法规则。作为对领土理论(territorial theory)的反应,反致在19世纪得到发展,企图在冲突法的裁决中确保更大的统一和衡平。单重反致(single renvoi),又称为部分反致(partial renvoi)、不完全反致(imperfect renvoi)、接受反致(receptive renvoi)或单纯反致(renvoisimpliciter),是指法庭采纳的外国冲突法规则,而不是该国的反致规则。这可能导致回溯适用法庭所在国的内国法(remission)或适用第三国的内国法(转致,transmission)。双重反致(double renvoi),又称为完全反致(perfect renvoi)、全部反致(total renvoi)、真正反致(true renvoi)或完整反致(integral renvoi),或全部移转(total reference),或外国法院原则(foreign court principle)是指法庭采纳的包括外国反致规则在内的外国冲突法规则。因此法庭适用外国冲突法规则所确定的法律,包括外国反致规则,确保裁决就像在外国法院审理案件那样得到处理。双重反致似乎仅限于英国。反致遭到诸多法律学者的批评,而且日益遭到国际冲突法公约的排斥[例如1980年罗马公约(the Rome Convention 1980)第15条]和抵制。
我国在立法中没有对反致问题作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这一规定隐含着不采用反致制度,因为该规定明确确定,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只应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中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而不包括外国的冲突规范。反致实施的前提条件是一国承认其他法域的冲突规范。既然依冲突规范直接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就没有反致产生的就可能了。
我国的冲突法立法主要以传统的冲突法规范为主,而反致作为缓和冲突规范僵硬性和达到特定结果的手段,在排除适用反致的情况下,可以适当例外地接受反致。即使当今各国在普遍采用反致的同时,对其使用领域和范围又加以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公正实现,我国已有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因此,没必要在对反致加以详细规定和明文规定接受。这一制度基本上只有当一方接受,另一方不接受时,才能实现人们所赋予它的优越性;在一些国外的实践中,它一度受到限制,可见,这一优势越来越得不到重视,反而受到削弱。由于当今世界发展迅速,可以为法律选择提供比较灵活性的方式以解决对这一制度的追求。我国已经例外承认狭义反致,借此可以避免循环指引、简化司法任务、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法院地法的适用。笔者由此认为,反致即使在相当长的时期扔将发挥它的某些例外协调作用的同时,我国也可以原则上拒绝反致,在例外情况接受反致。
我国已加入多法域国家的行列,现有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法律制度互不相同的独立法域。在这四个法域中,除了内地以外,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国际私法都不同程度地接受反致制度。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实践中遵循英国冲突法中关于“单一反致”和“二重反致”的判例,(韩德培.中国冲突法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444页.)只在有限的问题上接受反致和转致。这些问题包括遗嘱的形式上有效性和实质上有效性以及无遗嘱继承的问题、在父母婚后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的问题、婚姻形式上的有效性和能力问题等。([英]莫里斯.法律冲突法.李东来等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1990年,第475页.)除此之外的其他领域一般不采用反致制度。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私法关于反致问题的规定较为详细,在澳门施行的《民法典》用4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反致的一般原则(第16条)、对第三国法律的反致(第17条)、对澳门法律的反致(第18条)以及不接纳反致的情况(第19条)。而且,该法典第36条第2款和第65条第1款还就所设问题作了反致的规定。(黄进、郭华成,论澳门国际私法的反致.武汉大学学报,1997(4),第33页.)概而言之,澳门国际私法关于反致的规定是以实体法指定或实质指定为一般原则,同时又设置例外,在人的身份状况、能力、亲属关系及继承领域接受反致和转致。
我国台湾地区1953年颁布实施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也承认反致制度。该法第29条明确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余先予.冲突法资料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第15页.)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者,适用台湾地区法律。这一规定表明台湾不仅接受反致,而且接受转致和间接反致。
对我国立法是否需要反致的个人观点:
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果案所作的判决,标志着反致作为冲突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被确立下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反致制度呈现这样一个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反致,并通过一些具体措施克服它的弊端,加强它的可适用性
在国内理论界对反致的适用有三种态度:全面接受,有限制接受;拒绝接受。本人比较倾向于在国内立法上有限制的接受反致,理由包括:
1. 反致在不损害本国主权的同时,可以扩大国内法的适用,实现内国实体法所体现的政策。另一方面通过反致达到判决一致。判决一致,正是国际私法的目的之一。反致作为一个比较好的调和方法,能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增强判决的执行力
2. 不可否认,反致也存在着弊端,如实践中的“恶性循环”等。如果对其全面接受,也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通过适用范围和种类上进行有限制的接受,发挥反致的优势,做到更好地维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我国作为一个多法域的国家,各法域之间也存在冲突,即所谓区域法律冲突。从历史和现状分析,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困难重重,而采用反致就能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使各法域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所以,反致制度符合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需要。
国际私法
反致是国际私法当中的一个词汇。国际私法是指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参考资料
福果案.凤凰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51
目录
概述
起源与促进
福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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