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ICC)是根据2002年7月1号开始生效的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立的,对犯有种族屠杀罪、
危害人类罪(
反人道罪)、
战争罪、
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的法院。权限只限于审判个人,而且仅对
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实际上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
管辖权。
创立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已经设置了很多国际和地区性保护人权的机制,但仍有百千万的人沦为
灭绝种族罪、
危害人类罪、
战争罪和
侵略罪的受害人。非常可耻的是仅有少数的加害者最后受到国家法庭的审判,绝大多数的加害者至今逃脱受惩罚的后果。有些人在犯下罪行时,甚至于非常清楚的了解 ,只有很小的机率会被绳之以法。“国际刑事法院”将有几项目的: 吓止预备要触犯或进行国际法所认定的严重罪行;促使负有基本责任起诉犯案者的各国检察官履行其职责;使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真相与公义,由此作为抚平创伤的第一步;协助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补偿;当掌控国家机器的群体没有能力或不愿意促使侵犯人权的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时,代表国际公义的机制必须介入。
管辖权限
权限只限于审判个人,而且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实际上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职责: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
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此法院有权对
种族灭绝罪、
战争罪、
反人类罪和
侵略罪进行审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
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检察官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的同意,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罪犯进行起诉。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犯罪案件。
重要意义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置旨在对于
灭绝种族罪、
危害人类罪、
战争罪、
侵略罪等罪行行使
司法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
在国际刑事法院即将成立的时候,时任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评价说,“国际刑事法院即将成立的前景,让我们看到了普遍正义的希望,这一个简单的、令人兴奋的希望。这个希望快要实现了。我们将始终不懈地朝着这个目标尽自己的努力。我们希望你们……也尽你们的努力,共同奋斗,确保没有一个统治者、国家、军人集团或者军队能够在任何地方侵犯人权和逍遥法外。只有到那时,陷入在远离我们的地方发生的战争和冲突中的无辜人民才能放心,知道自己也得到正义的保护,可以安枕无忧,并且知道,他们也享有权利,侵犯权利的人将会受到惩罚”
前任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何塞·阿亚拉-拉索说,面对“杀害了10万人的人,要面对审判的机会还不如杀害了一个人的人”的现实情况,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在于——“……不让犯罪者逍遥法外”。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是实施
国际人道法方面的重要突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始终支持建立国际法庭管辖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对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而言,国际法庭有能力发挥作用,促进和激励国内法院履行其追诉犯有战争罪之人的义务。”
机构设置
国际刑事法院设有18位法官,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18位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能有两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
组成部门
国际刑事法院乃
常设机构,在罗马规约的
缔约国大会批准后,设于荷兰海牙,并在适当情况下于其他地方开庭。本法院具有国际
法律人格及必需的法律
行为能力,并根据本规约之规定,在缔约国及特别协定的其他国家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法院的组成由四个部门组成:院长会议;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官处。
院长
国际刑事法院院长由成员国选出,现任法院院长为
尼日利亚人齐勒·埃博·奥素季(Chile Eboe-Osuji),于2018年3月11日就职。
法官
法官由
缔约国提名,不必是本国人,但必须是缔约国之公民。提名后在缔约国大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方式选举法官,以得到出席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十八名票数最高者当选为法官。法官一共有十八名,不得有二名法官为同一国的国民。第一次选出的法官由抽签决定,三分之一任期三年,三分之一任期六年,其余的任期九年。任期三年的法官,可连选连任一次,任期九年。 院长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长由法官互选并以
绝对多数选出。法官分配在审判分庭至少六名和预审分庭至少六名,上诉分庭四名及院长。上诉分庭由全体法官组成,审判分庭由该庭的三名法官组成,预审分庭由该庭的三名法官组成或由一名法官单独履行。上诉分庭的法官仅可在上诉庭任职,审判分庭的法官可被临时指派至预审分庭,预审分庭的法官可被临时指派至审判分庭,但不得参与预审分庭所审理之案件。预审分庭和审判分庭应由主要具备
刑事审判的法官组成。法官的免职是由本院其他法官三分之二通过后,由缔约国三分之二之多数作出决定。
检察官
有关于检察官的行事权责是在第四十二条。检查官办公室:一个单独机关独立行事,负责接受和审查提交的情势以及关于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任何事实根据的资料,进行调查并在本法院进行起诉。检查官办公室成员不得寻求任何外来指示,或按外来指示行事。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领导,并有一名或多名副检察官协助,若有必要也可再聘任其他人员。检查官在缔约国大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方式绝对多数选出。检察官为每一个副检察官的缺提出三名候选人,再以同样的方式选出。检察官与副检察官的任期皆为九年,不得连任。
在两种情况下上诉分庭可以决定检察官和副检察官的回避问题:1被调查或起诉的人可以根据第四十二条事项,要求检察官或副检察官回避;2检察官或副检察官本人有权就该事项作出评论。由缔约国多数作出决定。副检查官的免职是,根据检察官的建议,由缔约国多数作出决定。其他有关于检察官的行事,在第十五条另有列出。
书记官处
书记官负责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书记官长为法院之主要行政官员,在院长的权利下行事,指挥书记官处的工作。书记官是由法官参考缔约国的建议,以无记名绝对多数的方式选出书记官长。必要时,经书记官长的建议,法官得以同样的方式选出副书记官长一名。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的任期皆为五年,限连任一次。书记官处设被害人和证人股,负责与检查官办公室协商,提供保护办法与
安全措施给予证人、出庭作证的被害人,以及由于这些证人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其他人。
办案历史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缔约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
司法机构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
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自2002年成立以来,已经有三个缔约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乌干达和
中非共和国)主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一个非缔约国(
科特迪瓦)自愿就其境内有关情势接受法院的管辖,联合国安理会也于2005年3月就苏丹
达尔富尔情势通过第1593号决议首次向法院提交案件。此外,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除正对
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苏丹达尔富尔情势进行调查外,还密切跟踪包括
中非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在内的8个情势。
2018年荷兰海牙国际刑事法院开始对
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是否犯下“
反人道罪”展开初步调查。据《
卫报》消息,杜特尔特上任后,菲律宾共有约4000人在禁毒行动中死于警方枪下。人权组织认为这个数字实际上应该更高。2月8日,菲律宾总统府
马拉卡南宫发言人罗克(Harry Roque)在
记者会上表示,这项调查是在浪费法庭的时间与资源,该调查会破坏菲律宾的主权。罗克强调,这些伤亡都是在合法的警方行动下造成,这些死亡的人士都是拒捕的嫌犯。
历史前提
根据
国际特赦组织的
研究资料显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很多国家,包括:
奥地利、
比利时、
玻利维亚、
巴西、
加拿大、
智利、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丹麦、
法国、
德国、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危地马拉、
洪都拉斯、
墨西哥、
尼加拉瓜、
挪威、
巴拿马、
秘鲁、
西班牙、
瑞士、
乌拉圭、
委内瑞拉等国的
国内法都有关于普遍
司法管辖权的设定,以审判触犯国际法的嫌犯。这些法条早已存在却少被引用,直到1993年和1994年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设置
国际法庭来审判
前南斯拉夫和
卢旺达问题的犯案者之后,各国逐渐重视此普世司法管辖权的运用及各国应画的国际义务。 包括
奥地利、
丹麦、
德国、
荷兰、
瑞典等国遵从联合国安理会第978条决议:具有足够证据显示卢旺达问题的犯案者在任何国家的境内出现时,该国应根据国际法律加以逮捕、拘禁,各国的法庭引用普世司法管辖权的权责拘捕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法庭所通缉的嫌犯。
意大利和瑞士启动刑事调查在1970和1980年代中,
阿根廷所发生的刑求、法制外私刑和失踪案件。西班牙、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的法庭起诉并要求自英国引渡前智利
独裁者皮诺契特。在1999年3月24日英国相当于议会上院(House of Lord)的判定,皮诺契特作为一个元首的职责之外所做的事–刑求和阴谋刑求,并不能享受被
刑事起诉的
豁免权。英国的内政部长因此允许法庭来裁量西班牙法官的引渡和审判上述罪行的请求。皮诺契特后来并未被引渡,但其在英国的行动自由已被限制。
2000年2月,
塞内加尔法庭引用普世司法管辖权起诉
乍得的流亡前总统
侯赛因·哈布雷(Hissène Habré)在1982年至1990年间所犯的刑求罪行。在1992年间一个事实真相报告的结论中,指出在侯赛因·哈布雷担任
乍得总统的期间在乍得发生了四万件政治谋杀和二十万件的刑求案。
虽然乍得的国内法对于刑求案并未明列有普世司法管辖权,但因为乍得签署并批准了
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酷刑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此公约要求
缔约国使用普世司法管辖权来拘捕其境内所出现的触犯国际法律的嫌犯。2001年3月20日侯赛因·哈布雷的律师在法庭抗告此普世司法管辖权的
适用性。但在联合国反刑求委员会的申诉之后,至2001年12月为止,侯赛因·哈布雷仍被拘押在
乍得狱中。
由皮诺契特和侯赛因·哈布雷的案件可知普世
司法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置之前已为世界多个国家所遵行。根据一位曾经参与联合国卢安达
法庭调查工作而截至2011年任教于
香港大学的Dr.LyalS.Sunga教授的解释,是认为检查官可以主动介入并起诉所有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内,所发生的重大侵犯人权事件的侵犯者。这种观点在2001年8月,在香港的国际刑事法院研讨会上亦得到比利时布鲁塞耳天主教大学 Dr.AhmedZiauddin教授的认同。
依此推测国际刑事法院在未来对世界可能的影响可能来自:1.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2.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涉及缔约国的公民;3.检察官主动侦察。
缔约情况
缔约简介
根据《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在《罗马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后才可成立。
国际刑事法院设在
荷兰的
海牙,其最高刑罚是
无期徒刑,
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截至2015年10月6日止,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并有123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其中
非洲国家34个,
拉丁美洲和
加勒比国家28个,
东欧国家18个,
西欧和其他国家24个,
亚太国家19个,却有30个与美国签署了旨在排除国际刑事法院
管辖权的“98条协定”。此外,在公约所有缔约国中,有40个国家已经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律,有31个国家已经完成了立法草案。
作为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
中国、
俄罗斯和
美国均未签署《罗马规约》(其中,美国曾在2000年12月31日签署罗马规约,但在国会批准前取消签署)。
成员国
退出国家
布隆迪总统
皮埃尔·恩库伦齐扎2016年10月18日签署一项议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的法案,宣布这个
东非国家就此退出《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布隆迪由此成为第一个宣布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的国家。
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迪雅里克2016年10月21日确认,联合国已收到
南非决定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的有关信件,秘书长
潘基文对南非的这一决定感到遗憾。
冈比亚政府2016年10月25日宣布,该国将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理由是这一法院实行
双重标准,涉嫌“迫害和羞辱有色人群,尤其是非洲人”。
2016年11月16日,
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命令,宣布退出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据
俄新社报道,这一决定是由俄司法部发起,协同俄外交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共同做出的。俄总统普京已责成相关部门向联合国秘书长通报此事,阐明俄罗斯无意成为《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成员国。
2018年3月14日,杜特尔特宣布
菲律宾将退出
国际刑事法庭,立即生效。2019年3月17日,菲律宾正式退出国际刑事法院。
当地时间2023年4月25日,南非总统拉马福萨(Cyril Ramaphosa)在与访问该国的芬兰总统尼尼斯托举行联合记者招待会时宣布,南非政府决定再次尝试退出国际刑事法院(ICC),作出这一决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ICC对某些国家的不公。
相关事件
乌克兰外长库列巴2022年2月25日在
推特发文称:“今天俄罗斯对一所幼儿园和一所
孤儿院的袭击是战争罪,违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我们与
总检察长办公室一起,正在收集这一事实及其他事实,我们将立即把它们送到海牙(国际刑事法院)。对此负责是不可避免的。”
俄罗斯媒体称,2023年10月3日,
亚美尼亚议会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亚美尼亚由此被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
2024年5月20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就以色列总理
内塔尼亚胡和国防部长加兰特涉嫌战争罪申请逮捕令。
2024年11月21日,国际刑事法院对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和前国防部长加兰特发出逮捕令,这一决定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1月23日,又有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表达了各自看法。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当天称,对这一决定表示欢迎。同一天,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博雷利称,欧盟各国负有执行国际刑事法院裁决的义务,不能选择性地执行逮捕令。当地时间11月28日,针对以总理办公室拒绝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发出的逮捕令,称其是“反犹太主义决定”,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博雷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逮捕令与“反犹主义”无关,欧盟成员国不能破坏国际刑事法院的决定。
学术交流
2024年,
欧洲经济与商业大学法学院与国际刑事法院(ICC)探讨与研究法律与人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