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
户籍管理制度中,长期实行的是城镇户口(城市户口、
非农业户口)和
农村户口(
农业户口)
二元结构,城镇户口则是所谓的吃“
商品粮”,享受诸如医疗、教育、就业、社保等城市带来的服务和便利。
有序放开
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
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
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
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
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严格控制
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
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
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
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
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
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
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