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城市,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分的
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分类之一,各国国情不同,划分依据和标准也各不相同。
联合国通常将都市区人口超过1000万的巨型城市划定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
国务院发布《
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早在1955年国家
建委《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大、中、
小城市的划分标准:“五十万人口以上为大城市,五十万人口以下、二十万人口以上为
中等城市,二十万人口以下的为
小城市”。
1984年1月5日
国务院发布了
《城市规划条例》。《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
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
直辖市、
市、
镇,以及末设镇的
县城。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总数,划分为三级: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
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其中第一章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
直辖市、
市、
镇”。第四条指出:“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2014年11月20日,
国务院发布《
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第51号文件),新标准按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
城区是指在
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
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自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5年的发展,中国的
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高度,已经有超过5亿人口从
乡村迁入
城市。根据
经合组织最新发布的报告内容显示,通常情况下,对于
超大城市的定义是城市人口超过1000万人,而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去看待中国城市人口的话,中国
超大城市的规模和增长速度都被大大低估。
1980年,中国首次参照
联合国的标准规定
城市人口(
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业人口)达到100万以上的城市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20日,
国务院印发
《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其中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从人口类型看,1980版标准是指“市区非农牧业人口”,2014版标准指的是“城区常住人口”;从人口数量规模看,1980版标准是达到100万以上,2014版标准是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二、将
小城市和
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
三、划分城市级别的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
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
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
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
国务院近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文件指出,要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乡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
除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加快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
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加快制定实施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