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
大城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划分城市规模的分类之一。
划分标准
历史标准
1980年,中国首次对1955年国家建设委员会《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城市划定标准做出改变,将城市划分为四个等级: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万以上到100万为大城市,20万以上到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和20万以下为小城市
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但是这部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而同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没有设定城市规模的条文。
最新标准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第51号文件),新标准按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1)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
(2)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至1000万;
(3)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至500万,
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至100万;
(5)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
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标准对比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5年的发展,中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高度,已经有超过5亿人口迁入城市。根据经合组织最新发布的报告内容显示,通常情况下,对于超大城市的定义是城市人口超过1000万人,而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去看待中国城市人口的话,中国超大城市的规模和增长速度都被大大低估。
1980年,中国首次参照联合国的标准规定城市人口(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人口)达到100万以上的城市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其中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人口类型看,1980版标准是指“市区非农牧人口”,2014版标准指的是“城区常住人口”;从人口数量规模看,1980版标准是达到100万以上,2014版标准是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具体而言,2014版标准相比于1980版标准有四点重要调整:
一、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
二、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
三、划分城市级别的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
四、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
中国大城市名单
根据2022年10月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2020中国人口普查分县资料》及2023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22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显示,中国共有108个大城市,包括10个超大城市、13个特大城市、14个Ⅰ型大城市以及71个Ⅱ型大城市。
超大城市
10座: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重庆市、广州市、成都市、天津市、东莞市、武汉市、杭州市。(其中东莞市、武汉市、杭州市不在《2020中国人口普查分县资料》显示的特大城市中)
特大城市
13座:西安市、佛山市、南京市、沈阳市、青岛市济南市、长沙市、哈尔滨市、郑州市、昆明市、大连市、合肥市、苏州市。(其中佛山市、哈尔滨市、昆明市、大连市不在《2022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显示的特大城市中)
Ⅰ型大城市
12座:南宁市、石家庄市、厦门市、太原市、贵阳市、乌鲁木齐市、宁波市、无锡市、福州市、长春市、南昌市、常州市。
Ⅱ型大城市
分布区域
滨河型城市
靠近江河湖泊(全球92%大城市分布)。靠近大江大河及湖泊的城市的发展总是那么略高一筹。那些城市的交通环境也不比靠近大海城市的差,靠近的江河本身就是一道防护盾,比起城墙,江河更是天然的保护网,对城市的发展十分有益。祖先遗址也都有个共同点——都靠近长江黄河或其他大河。其原因是,有了丰富的水资源,土壤就会好,食物也充足,农耕技术就会发达,农耕技术发达了,城市就会发展起来。
靠近江河湖泊的大城市有:上海天津广州哈尔滨石家庄洛阳吉林郑州西安开封杭州重庆南昌昆明南宁桂林南京无锡兰州苏州扬州长沙武汉纽约芝加哥巴黎开罗等。
平原型城市
地处平原或平地(全球78%大城市分布)。很容易想到,平地是发展一个城市的最佳之选。比起丘陵山川,在平地上建设楼房和设施更为简单。虽然自然资源比其他地形相对要少,但对于发展城市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地处平原或平地的大城市有:北京上海天津成都郑州杭州南京武汉哈尔滨石家庄济南合肥华盛顿纽约芝加哥东京巴黎伦敦柏林莫斯科开罗等。
滨海型城市
靠近大海(全球68%大城市分布)。相对来说,靠近大海的地方为发展为大城市打好了基础,它对外地的交涉和运输,有着很大的优势,海港的多少也决定了一个城市的人口多少,它能够缓解交通的拥堵,加大了交通涉及范围,给出行带来了方便。此外,靠近大海也可让它成为天然的无机盐制造厂,对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帮助。除此之外,大海风景也是人们所向往的一道风景线
资源型城市
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全球67%大城市分布)。作为人类理想的栖息地,自然离不开自然资源。自然资源越为丰富,那么得以存活的指数就越高。一个城市基本得做到能够让本地市民过上吃穿住行的生活。
问题对策
大城市病
针对大城市常出现的大城市病,专家认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出路。完善公共交通网络,提升可达性,力争实现“出行方便、换乘便捷、指示清晰、停车有序、乘车文明”目标。重点解决轨道站点、医院、学校、大型商场、社区服务中心周边50米,公交站点、出租候车点、自行车停放点的配套,方便市民出行。
完善集疏运系统,把更多的道路资源让给客运交通。当前,大量集装箱卡车、货车在中心城区通行,不仅使城市道路资源日益紧张,带来交通拥挤,而且使生态环境承受巨大压力。
外来人口
当前对大城市人口的严控政策使外来人口问题成为焦点,而城市的外来人口聚集区作为进城外来务工者的重要生存空间,也将在新时期面临挑战。外来人口聚集区一般是指位于城乡结合部地区,以“城中村”为基本依托单位,大量外来人口聚集生活的区域。多数外来人口聚集区已经发展成为农产品批发、商贸市场、家居建材仓储物流等中低端产业的集散地,成为外来民工城市落脚的主要空间。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对外来人口聚集区采取了“城中村改造”措施。
对外来人口聚集区采取改造治理措施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缓解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或者说是为了解决“城市病”问题。不过,对此存在不同的学术讨论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改造外来人口聚集区有利于城市治理,理由是由于聚集区中的外来民工工作不稳定、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生活环境较差以及文化的边缘化等原因,在城乡差距面前容易产生心理冲突和压抑失衡,而“城中村”加剧了区域性“失范”,使这些地区的城市犯罪率高发,会引发治安等社会治理难题。外来人口聚集区往往不仅成为“脏乱差”的城市边缘地带,也成为社会问题的多发区。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外来人口聚集区存在一定的功能合理性,认为外来人口聚集区的产生与发展,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在打破以城乡隔绝为特征的二元结构和作为城市吸纳乡村剩余劳动力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承载了外来民工的日常生活及城市产业发展系统功能。在外来人口聚集区中,当地村民与外来人口之间建立了相互依赖的复杂分工,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不仅对当地失地农民具有自我保障的积极性与必要性,也能够缓解外来人口的公共需求政府体制机制滞后形成的矛盾关系,具有难以替代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城中村”是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在中国城乡二元体制的环境中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城市发展
分类扶持
国务院近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文件指出,要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乡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
突出重点
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加快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加快制定实施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如期完成。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0 01:23
目录
概述
划分标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