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
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
法律服务的人员。
基层法律服务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服务工作。在当时律师极为稀少的情况下,它主要通过建立
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形成竞争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的2000年,根据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实施意见,广泛开展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调整整顿工作,对现有
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并在调整整顿的基础上按新的
管理体制重新办理
设立登记。2000年,司法行政机关继续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建立了规范的
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
准入控制制度。2000年12月24日,司法部组织了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
法律、
行政法规设定的
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
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部门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
民事诉讼法》第58条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一样均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这是中国
立法机关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依据。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调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防止不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公民参与诉讼具有重大意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近30年的发展,对社会进行
法律服务的质量显著提高,
业务素质在实践中得到了发展,满足了中国基层社会和
低收入群体的大部分法律服务需求,为基层和农村稳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司法部于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与律师、
公证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我国
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在我国律师法律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产生,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城市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地位受到质疑,基层法律工作中存在较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立足于国情和不同层次的社会法律需求,探索一套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发展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