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
公务员。我国公务员中的非
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我国公务员的任用以
委任制为主。
公务员法中的说明
《
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释义】第四十条是关于委任制公务员应当任免情形、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一、委任制公务员应当任免的情形
公务员获得履行公职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是以公务员获得任命为开始,以被免去职务为结束,因此,建立正常的
公务员任免制度,是保证公务员的有序管理的重要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委任制公务员应当获得任命或者办理免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主要是指经公务员录用考试合格,进入机关工作的人员。第二,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中调入机关任职的。主要是指根据本法第十一章关于交流与回避的规定,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中调入的。第三,转换职位任职的。包括转任、轮换和
挂职锻炼等。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内
平级调动。轮换是担任
领导职务和某些
工作性质特殊的
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安排有计划地从一个职位转换到另一个职位。挂职锻炼是机关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或上级单位或
企事业单位工作,以增加公务员不同单位的工作经验。第四,晋升或降低职务。晋升是由较低职务升任较高职务,降职是由较高职务降任到较低职务。第五,其他情形。主要是指由于机构调整、撤并等,原机构公务员到新的职位上任职。根据规定,公务员从原来职位转移到另一个新的职位,必须履行任职手续。
对委任制公务员应当办理免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转换职位任职的,包括转任、轮换,应当免去原来职务。第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应当免去原来职务。第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第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第五,退休的。
二、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权限
实行委任制公务员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除实行选任制以外的公务人员。由于各机关性质不同,
隶属关系不同,委任制的任免权限也有很大差别。其中,根据国家
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
工作部门任免权限的划分大致是:
(一)国务院
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
直属机构、力、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
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
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
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任免除由国务院任免之外的本部门公务员职务。
(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
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
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
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任免除由本级政府任免之外的本部门公务员职务。
(三)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
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免除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之外的本部门公务员职务。
(四)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免除本级政府任免之外的本部门公务员职务。
三、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程序
任免程序是任免公务员所应当遵循的步骤。任免程序分为任命程序和免职程序两类。
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
(四)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
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发布免职通知。
优势
任用权力高度集中,充分体现上级机关和领导的用人权,有利于治事与用人的统一,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
首长负责制,有利于上级对下级的统一指挥调度,保障政令贯彻执行的效率;在委任制情况下,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行政管理的
连续性、稳定性和专业性。委任制公务员中,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则坚持“
凡进必考”的原则,考录工作也不是由各用人机关
自行组织实施,而是由中央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委任制公务员只能依据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委任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
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和辞退,保留公务员身份直至退休。
缺陷
也正由于此,造成了公务员队伍“出口”不畅,形成超稳定结构,缺乏活力,影响了政务效率。现行的公开招考公务员方式,一般只考
公共基础知识。这就出现了矛盾,招考进来的,不一定是急需的人才;政府急需的人才,又无法通过公务员招考这一方式获得。随着
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公共
管理服务事务日益复杂,一些职务更需要具有特殊专业技术的人员来担任。政府不但是一个管理机构,更是一个服务机构,政府的一大职能就是提供优质的
公共服务。而通过
聘任制录取的法律、金融、财贸、外语、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
专业技术人才,这些职位特点更多强调的就是政府的
服务职能。因此,政府可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
概念
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
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
作用
通过引入
市场机制,实行聘任制,可以克服委任制的不足,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合理流动和新陈代谢,疏通出口,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政府
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