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制,是指共和政体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特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委员会,其成员由
议会选举产生,
行政首脑由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任。委员会以合议制形式集体行使职权。它与总统制的区别在于其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与
议会制共和国的区别在于
众议院不能对委员会提出
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众议院。
瑞士最为典型。联邦最高行政机关为联邦委员会,由联邦两院在两院议员选出7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联邦委员会主席在7名委员中推选,任期1年。届满后由副主席升任,另补选1名副主席。联邦委员会主席,既是国家元首又是
政府首脑,但主席、副主席都不得单独行使委员会职权,决定问题时集体讨论多数通过。以集体名义行使职权。
委员会政体下的委员会是以集体领导的形式来行使其最高
行政权,各委员不但职权相同,并且进行集体议事,决议是以投票结果来作出的,而且实行集体负责。
以实行合议制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执行机关的政体形式。 在委员会制下,
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议行合一的关系。这种制度源于
古希腊的
十将军会和
古罗马的“
三头政治”。近代
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如法国1793年的
公安委员会也实行这种制度。
1848年
瑞士制定联邦
宪法,确立委员会制为共和国的政府形式,并延续,成为唯一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
瑞士联邦委员会是瑞士最高行政机构,由联邦议会两院(国民院和联邦院)联席会议选出7名委员组成,从中再选出正、副主席各1人。
主席任期 1年,期满由副主席升任,同时另选出新的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均不得在次年连选连任。主席和各委员之间地位平等,对内负责主持会议,对外代表委员会行使
国家元首的各种礼仪性的职责,职权极其有限,无任何特权。委员任期4年,分别担任各部
行政首长,主管部的
行政事务,但一切政务
均须集体议决,以委员会名义执行。
委员会是受议会委托的执行机关,对议会通过的一切法律必须执行,不得退回复议,更无权解散议会。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如遭议会否决,委员会无须辞职,议会也无权通过
不信任投票推翻委员会(见
瑞士政治制度)。
委员会制的优点是能集思广益﹐对问题能有较周全的考虑。同时,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可在委员会内反映出来。更加重要的是,权力在委员会内受到制约而至平衡,能够防止个人专政等现象出现。
2:委员会是独立
决策机构,决策后的实行有其他机构完成,实现决策和执行的分离。
3: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因此,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必然会广泛的反应各个
利益集团的利益。
5:委员会可协调各部门的活动,
部门划分最易形成所谓的“隧道视野”,各部门管理者可通过委员会开阔视野,了解其他部门的情况,是之把本部门的活动与其它部门的活动结合起来。
6:下级参与管理,使下级管理者和组织成员有可能参与
决策制定过程,这样可以作为一种
激励因素,从而调动下级人员的积极性。
但另一方面,委员会制缺乏一位号召的领袖,因此容易引致
行政领导的权责不清晰,甚至可能会出现委员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使得委员会在决策上及行动上变得缓慢,导致
行政效率失当。
1、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全国最高的
行政权力是由一个委员会来履行。委员会由一定数目的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委员轮流担任,而且仅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和最高
行政长官,并无特殊的职权。
2、委员会从本质上说是
代议制民主政体,它具有人民
直接民主的特点,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
权力机关,各委员权力均等,而且都不能兼任议会的议员。除非委员自己辞职,否则任何机关均无权对其罢免或将其免职。
4、委员会委员的出任,由政党推荐,但本人不一定是政党领袖,并且一旦当选,就不以该党身份参与
领导工作,只对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