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统十三年(1448)又特别规定:巡抚一职必须由中央官员都御史(
正二品)专任此职。另外,中央在给巡抚的公文中大都有“听尔便宜行事”之语。这样,明代山东巡抚全权负责山东省军政事务,成为山东地方最高
行政长官,但尚属临时派遣,
无固定任期。明代山东共有12位巡抚,除1位是举人外,其余11人全为进士。
清朝于顺治元年(1644)设山东巡抚一职,全称“巡抚山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理
营田”,驻
济南,官阶为正二品,并成为定制。
康熙四十年,管理山东河道。康熙五十三年(1714)兼办理
临清关事务;
乾隆八年(1743)兼提督衔;道光十七年(1837)兼理山东盐政事务。由于有以上兼职,实际上清朝山东巡抚为
从一品,是代表中央统管山东全省军政事务的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另设其办事机构“
巡抚衙门”,又称“巡抚部院署”或“巡抚院署”,是全省最高行政机关,驻济南
珍珠泉院内。衙门内部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只有“六房
书吏幕友”和一些附属职员,“六房”即吏、户、礼、兵、刑、工各房,
分掌其事;书吏幕友掌管文书案件。其组织机构特点为决策的官员少而精,办理具体事务的
胥吏多。据
光绪《
山东通志·职官志》载,清代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前山东共有116位巡抚,有科举功名的为55人,占总数的47%,其中进士为41人,占总数的35%,举人贡生等为14人,占12%;南方籍巡抚为30人,其中进士为23人,进士比例高达77%。没有取得科举功名而又能出任巡抚之职的多为
满洲亲贵。据(清)
岳濬、法敏修,
杜诏等纂《
山东通志》(清乾隆元年<丙辰1736>刻本)卷二十五之二职官二整理。
巡抚都御史驻
济南府,康熙五十三年兼理
临清关务,
雍正二年颁给巡抚银关防一颗,临清监督印勅仍旧。《会典》:直省总督巡抚所兼副都佥都衔俱以右称,虽有加衔必兼右
副都御史,故称都院。如专差各部侍郎,则称
部院,而所兼仍右副都御史。
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
官衔略低于总督,若兼
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为
从二品,若加
兵部侍郎衔为正二品。明初巡抚为临时差遣之官,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多为监察督理各地
税赋、河道、军事等事务临时而设,事毕则返京交差。明代后期巡抚之职位高权重,有权节制
三司(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司),实际成为三司的顶头上司,遂逐渐成为一省最高军政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