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
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是指信用证指定的
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
远期汇票和单据,审单无误后,先在该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等到该远期汇票到期,付款行才进行付款的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是由
银行承兑的,所以,也称为“
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AcceptanceCredit)。因此,这种
信用证业务,除了要遵循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外,还要遵守有关国家的
票据法的各项规定。即采用此种信用证时,指定银行应承兑信托受益人向其开具的远期汇票,并于
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定义
关于信用证的分类,其标准各异。若按照兑付的方式来划分,可将信用证分为
即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四种。
按《
UCP500》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
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不论由谁承兑,开证行均负责该出口人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由于承兑信用证是以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为汇票付款人,故这种信用证又称为
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AcceptanceL/C)。这种信用证的汇票,由于承兑人是银行,较易到
贴现市场去转让,因此对受益人就比较有利。承兑信用证一般适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
主要特征
在承兑信用证下,一方面,受益人获得了
银行承兑的汇票就意味着银行对受益人承诺要进行远期的不可撤销的付款,而银行的信誉较好,因而该己由银行承兑了的
远期汇票的安全性、
流通性都较好,出口商即卖方可以在自付贴现费用的基础上将此汇票进行贴现以获得融资,所以承兑信用证的
变现能力较强。另一方面,承兑信用证要受到有关信用证的
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
票据法的约束,因而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话,作为承兑信用证下的受益人就会受到双重的法律保护,因此,承兑信用证下能够保证受益人收到货款。
另外,在承兑信用证中使用汇票作为流通工具,善意持票人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按照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
开证行不能以信用证欺诈为理由对善意持票人进行抗辩从而拒付。正因为如此,出口地的银行更愿意办理货物装船后承兑信用证项下的各种融资,除非承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
承兑行的信誉较差。在此情况下,受益人除了能够办理被背书人享有
追索权的
贸易融资,如
汇票贴现、
出口押汇外,更能够办理被背书人享有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如
福费廷业务,使得国
出口商能够安全地提前收汇,避免
外汇风险,同时还可以提前办理
出口退税,减少
机会成本损失。因而,承兑信用证的使用对作为受益人的出口方有利。
从进口方来看,由于承兑信用证是进口方去申请开立的,况且经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承兑信用证的使用对作为受益人的出口方有利,因此,作为承兑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可以以此为借口大胆地向出口商砍价。所以,在同等条件下,使用承兑信用证进行结算比使用其它
远期信用证进行结算,进口方肯定能够得到报价打折的优惠。
报价分析
作为
远期信用证的一种,承兑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常作以下规定:
① “
见票后或者交单后若干天付款”(⋯
payment will be efected 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fter Dresentation documents);
② “装运H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at XX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③ “
开证行承兑H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at XX days the date of our acceptance)。
另外,从费用方面考虑,鉴于承兑信用证项下
银行承兑了
远期汇票,出口商即卖方可以在自付费用的基础上将此汇票进行
背书转让以获得融资。因此,较之
即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项下出口商的
出口报价在考虑时间和费用的基础上要适当调高。当然,在使用承兑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出口商也要给进口方一点价格上的折让。
应用案例
承兑信用证与中国
票据业务授信组合产品介绍。承兑信用证与中国票据业务授信组合产品指申请人凭出口方银行已承兑的
远期信用证做
质押,向银行申请减免
保证金办理
商业汇票的一种授信业务。
服务对象
中国
商业汇票业务申请人具有
进出口经营权,对外出口采用
远期信用证结算。
国内贸易的
付款方式为商业汇票,申请人无法提供足额担保向银行申请商业汇票
授信额度。
申请条件
1、客户具有
进出口经营权、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从事
经营活动的企业。
2、客户资信良好,在
广发银行有良好的进出口结算记录,出口承兑信用证经广发银行确认可办理
出口押汇业务。3、客户与受票人之间具有真实的
商品交易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合法
资金来源。
4、提供与受票人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或
复印件,或足以证明贸易关系或
劳务关系的材料。
5、
人民币票据的签发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承兑期限不超过6个月,要素内容清晰、齐全,要式完整,规范、合法。
产品特点
1、产品既可办理
商业汇票授信,又可申请
出口信用证押汇融资。
2、办理商业汇票业务时无须提供足额
保证金和申请
授信额度。
3、在远期出口承兑信用证到期收汇前,商业汇票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4、承兑信用证余额大于开证金额,还可以申请差额部分的
出口押汇融资;承兑信用证余额小于开证金额,须补足敞口。
5、只要出口承兑信用证没有到期收汇,商业
汇票到期兑付时还办理出口押汇融资兑付。
6、商业汇票项下的付款责任不受
出口保理款项顺利回收与否的影响。
产品优势
2、既提高了客户资产的使用效率,又降低了
保证金的占用比例。
3、产品灵活方便,既可办理
商业汇票授信业务,又可融资兑付到期
汇票付款。
4、票据到期付款前,
客户获得的是
信用额度,无须支付额外的融资(押汇)利息。
产品流程
③审查、核定授信融资比例;
⑤出口承兑信用证到期收汇;
⑥商业汇票到期付款,以出口信用证收汇资金或
自有资金兑付。
谨防欺诈
防范手段1.信誉的调查。国际贸易中,用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对交易方的
资信调查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这项调查涉及到开证申请人(进口方)和受益人(出口方)的资信以及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与银行的资信。这种调查可以通过咨询公司、
信用机构、商会等组织进行。
2.严格执行
操作规范。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必须认真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交货的
价格条款,合同的货物与信用证记载内容要一致,保证货物装运的检验手续,并要求有声望的检验公司签发单据。银行应根据UCP500的规定,合理小心地
审核信用证,遵守“单证、单单”一致的严格原则。
3.抵制“
软条款”。
软条款信用证是开证人在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是否能实现,其主动权完全由开证人或
开证行控制,受益人无论做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绝。制定软条款的目的,是开证人为了防止
出口商的欺诈或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要求。软条款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
进口许可证签发和货物经开证人检验后,才通知生效;船公司、
船名、
目的港、启
运港、收货人、装船日期等,经开证人通知或同意后,以修改书形式通知;
货物品质由开证人检验,并由开证人出具品质符合
检验证书;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开证检验才予以付款。尽管这些
软条款表面上是进口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但必须意识到会发生
恶意欺诈的因素。这些限制条款可能会是一种“陷阱”,它具有隐蔽性,对受益人安全收汇构成的威胁比假冒信用证更胜一筹。对付软条款信用证,最好的办法是严格审单,对那些苛刻和难以执行的条款,应事先要求修改,避免造成信用证的风险。
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在基础
合同欺诈的情况下,应适用欺诈
例外原则,运用法律规定的
强制措施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从而阻止受益人因欺诈而获利。本案受理法院正是根据欺诈例外的原则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并最终判决贸易
合同无效,信用证项下货款对外不予支付。
按照承兑信用证的
业务流程,国际
付款行应在
跟单汇票得到
开证行承兑后,才能对信用证受益人贴现付款。而付款行里昂银行在开证行承兑前即已贴现付款,这种行为是一种自
担风险的融资行为,而非正当贴现。特别是本案信用证是只能由开证行承兑的信用证,未经开证行承兑付款,严格地说只能算是
押汇,而非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