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
词语
“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 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无讼理念概述
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文化理念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据历史考证,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他是“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同时,他曾经宣布其执政目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另外儒家典籍记载,尧舜之世,便是一个无讼的世界,而舜本人就是一个息讼止争的高手。[2]同时,清人曾说:“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帮不责人之争,而但讼其曲直。”[3]可见,古代中国人对诉讼之冷漠,他们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
儒家在正面宣扬无讼的益处和美好的情景的同时,制造了为讼以害的反面舆论。例如:“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4]因而,诉讼是不吉利的应适可而止,健讼者必凶。中国古人由于崇尚无讼理念,赞扬无讼社会,力求无讼而和谐的美好世界,但必然带来的是厌讼、贱讼,以至于讼师一类的职业,在古代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为国人所鄙视。例如,春秋时期的“邓析事件”是中国最早的贱讼证据之一。邓析,中国最早的律师,因教人诉讼并收取代理费,被批评为:“不法先王,不事礼义,而好治怪说……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足以欺愚惑众”,[5]因而最终被制裁。直至清末,无讼、贱讼仍然普遍存在。
无讼本质
矛盾不一定就要针锋相对,而是可以化解的。你打官司赢了,我不甘心,再生个事来报复你,这样冤冤相报何时了。正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就是这个道理。化解一桩纠纷,总比再产生一个新的矛盾要好吧。如果调解不成,再诉讼也不迟。
就像《周易》里“讼卦”之后是“师卦”一样,如果诉讼不成,那我再出师打你,这是对于国家之间矛盾而言的。道理跟人民之间有矛盾,实在调解不成,再诉讼是一样的。
孙子也说,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所以诉讼跟战争都是到万不得已的情况才能使用,遇到矛盾首先主要还是调解。
无讼成因分析
无讼理念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取向,在古代中国的形成和发展存在许多有利条件,而这些诸多因素又催化了无讼理念在古代中国的传播。它们主要表现为:
⒈地理、政治、法律环境的封闭性与农耕文明
地理环境的封闭性体现为“华夷之防”,指捍卫政治法律制度的“纯种”之争,典章文化被认为最好的,因而只容许其他文化圈的人来学习我们的,而不允许我们学习他们的。孔子说过“夷狄入中国,则中国之”。[6]这说明尽力让其他并入中国版图的其他民族接受我们的典章制度,即其一。其二,法典的封闭体例。从最早的成文法典法经》6篇到《唐律》12篇,再到《明清律》7律20门,都是封闭的。其三,国家机构设置上的封闭性。例如,古代机构尚“六”观念,暗示着一种时空的封闭性,从《周礼》六官到《尚书》六部等,都体现出封闭性。
农耕文明方面,古代中国的国家政权具有农业特性;农业型文明土壤导致了农业型政治、法律的重季节、应天顺时的特征;农耕生活方式使法制相对简单或单纯;农耕文明的稳定性也深深地影响了中华法律传统。[7]这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诉讼的减少。
小农经济社会对农业的重视是有目共睹的,而对商业和商人极端仇视。例如,《史纪·平准书》记载:“(汉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这表明汉代抑商政策非常明显,表现为“困”、“辱”二字。“困”商,即对商人进行经济打击,主要方式有:官营禁榷;重征商税;不断改变币制。“辱”商,即对商贾进行政治上的打击,主要方式有:直接视经商为犯罪,实行人身制裁;锢商不得宦为吏;从服饰方面进行侮辱。[8]因此,古代中国经济上小农性和重农抑商政策,必然导致整个社会机制的农业特质,全社会呈现出农业态势,自然对诉讼需要不旺,无讼便逐渐形成。
宗法文化与宗族制度
中国古代时期,宗族制度主要表现为政治意味非常浓厚的宗法文化。[9]宗法制度的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宗法伦理文化是核心内容是“亲亲”、“尊尊”;而且宗法文化表现在:国的家化、君的父化和君民关系 “父子格局”。同时,宗族制度的诸多社会功能体现在:经济互助;维护宗族伦理;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族众利益;敬宗收族。[10]由此,宗法文化和宗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国有机构和整个社会在表面无纷争的状态下运行而形成无讼。
⒋思想文化根源——中国文明的法自然
古代中国的文化传统崇尚和谐,正如儒家所说:“礼之用,和为贵。”老子还指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1]可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天、法地、法自然的,是对和谐的赞赏,而无讼是和谐的家族与社会在司法上要求和反映。同时,古代中国无讼的思想文化根源可以得到以下几点认识:从法自然的文化思维到法律文化以无讼为价值取向,在根本上都只是传统中国特有的自然农业经济社会结构现实政治需求相契合的结果;传统中国人关于自然、社会、人生、政治的思维轨迹是:政治→人生(社会)→自然;中国的传统文化,诸如法自然、尚和谐、求无讼等都是经验的产物,而不是超验的。[12]总之,中国古代文明的法自然和谐是无讼形成的思想文化根源。
⒌社会根源——家国一体
小农农业的发展和宗法农业生产方式的确立导致“国政”的实质是“家务”,家长制被引进行政领域,君是君父,官为父母官,诉讼被称为“父母官诉讼”。有学者认为:“探索中国诉讼原理,也可以从父母早斥子女的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间的争执这种家庭的作为中来寻求。为政者为父母,人民是赤子,这样的譬如从古以来就存在于中国的传统中。事实上,知州、知县就被呼为‘父母官’、‘亲民官’,意味着他是照顾一个地方秩序和福利的‘家主人’。知州、知县担负的司法业务就是作为这种照顾的一个部分的一个方面而对人民施与的,想给外名称的话,可称之为‘父母官诉讼’。”[13]因而,家国一体化的存在,使诉讼在古代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导致“父母官”调处息讼,求和谐的解决纠纷方式颇受欢迎。
⒍政治根源——和谐稳定
对和谐与稳定的追求是古代中国统治者的永恒目标。诉讼通常涉及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家一族,甚至使几代人不能了结诉讼,胜诉者固然心安理得,但败诉者绝不甘心,因而会造成社会秩序动荡。同时,诉讼也会影响生产,甚至造成家破人亡,生产更多的盲流大军,影响社会秩序稳定,这为统治者所忌讳。为了避免讼累造成的不安定因素,统治者极力推崇息讼、无讼,以减轻社会负担,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另外,有些诉讼由于执法者贪赃枉法、玩法行私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造成官民的严重对立,使固有矛盾更加激化,而成为大动乱的诱因和导火线。 [14]
无讼现代思考
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说过,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是推行法律和法庭,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前面也说了,矛盾不一定非要针锋相对,而是可以化解的。你打官司赢了,我不甘心,明天再生个事来报复你,这样冤冤相报何时了。正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就是这个道理。《淮南子》说:“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为治也。而犹弓矢,中之具,而非所以中也。”有道德的人自然会守规矩,千万不能舍本逐末,只有社会和谐稳定了,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定要顾大局,识大体,明大义,所以无讼在任何时候都是有必要的。
注释:
[1]论语·颜渊〔M〕.
[2]无讼集·讼讼〔M〕.
[3] [1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7,277;297。
[4].周易·讼卦.M〕.
[5].荀子·非十二子.〔M〕.
[6]《论语·为政》〔M〕.
[7] [8]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246;247;40-45;297-299.
[9] [10]郑定、马新建.论宗族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J〕.法学家.2002(2):19;22-23。
[11]老子·二十章〔M〕.
[1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326.
[13]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A〕.比较法研究〔C〕1988(3)
参考资料
淮南子---泰族训.古诗文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0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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