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汝璈(1904年11月7日—1973年4月23日),字亚轩,
江西南昌人,中国近现代
法学家。
人物生平
求学时期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11月7日,梅汝璈出生在
江西省
南昌市郊区朱姑桥梅村(今南莲路南昌铁路南货场附近)。他自幼聪颖好学,少年时在江西省立模范小学读书。因父亲梅晓春家教极严,梅汝璈每日必须早起到外面拾猪粪、牛粪,作为农田的肥料。每日出门拾粪时,他总要带本英语书,一边拾粪一边苦读,常常到了忘我的境界。
民国五年(1916年),12岁的梅汝璈小学毕业,旋即以优异成绩考取北平清华学校(
清华大学前身)留学预备班学习。在此期间,梅汝璈在《清华周刊》发表多篇文章,如第286期的《清华学生之新觉悟》、第295期的《辟妄说》和第308期的《学生政治之危机及吾人今后应取之态度》等,表达出其年轻时代的忧国忧民之心。
民国十三年(1924年),梅汝璈自清华毕业,随后赴美国留学。民国十五年(1926年),他毕业于美国
斯坦福大学,获得文科学士学位,并被选入怀·白塔·卡帕荣誉学会。
民国十五年(1926年)夏至民国十七年(1928年)冬,梅汝璈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此期间,他曾与施泥、
冀朝鼎等同学组织了“中山主义研究会”,以响应国内发生的
国民革命军北伐行动。
执教高校
民国十八年(1929年)春,梅汝璈在游历了英、法、德、苏等国后回到
中国。
回国以后,他考虑到
山西大学历史悠久,而且与清华大学同样有“
庚子赔款”的渊源,有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融会贯通的特点,加上同学冀朝鼎的父亲、时任
山西省教育厅厅长的
冀贡泉的邀请,到
山西大学法学院出任教授。任教期间,梅汝璈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还经常以清华人“耻不如人”的精神勉励学生。他谆谆告诫同学们:“清华大学和山西大学的建立都与外国人利用中国的‘庚子赔款’有关,其用意是培养崇外的人。因此我们必须‘明耻’,耻中国的科技文化不如西方国家,耻我们的大学现在还不如西方的大学,我们要奋发图强以雪耻。”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梅汝璈又应聘到
张伯苓担任校长的
南开大学任教。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南开迁往
昆明,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合并成立“
西南联合大学”。梅汝璈途经重庆,应当时担任教育部次长、在中央政治学校兼职的清华校友
顾毓琇的邀聘,担任中央政治学校的法律系教授。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梅汝璈回到上海,出任
复旦大学法律系的教授。在此期间,他还在
武汉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职务。
在以上各校中,梅汝璈主要讲授
英美法、政治学、民法概论、刑法概论、
国际私法等课程。教书之外,他还担任过当时内政部参事兼行政诉愿委员会委员、立法院委员及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
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中山文化教育馆编译部主任及《
时事类编》半月刊主编等职。
力伸正义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12月,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决定对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
军国主义分子进行审判。当时中国政府接到驻日盟军统帅总部的通知,便指示外交部和司法部遴选派往
东京的外交、司法人员。两部官员立刻从全国范围内挑选精英,组成了颇具实力的参审班子。派往东京参审的法官、检察官和顾问是3个最重要的人选,经过慎重选择,决定指派时年42岁的梅汝璈为中国法官,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
向哲浚为检察官,武汉大学法律系教授
吴学义任顾问。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3月19日,梅汝璈从复旦大学附近的江湾军用机场出发,乘坐一架美国军用飞机飞往日本东京。他向新闻界慷慨陈词,直抒不辱使命心志:“决勉力依法行事,不负政府与国人嘱望。”此后直到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底,梅汝璈和来自其他国家的同行们一起尽心竭力地工作,出色地完成了这一注定被载入史册的国际审判任务。在长达两年半的审判过程中,梅汝璈始终坚持法律原则,有礼有节,在“法官席位之争”“起草判决书”和“坚持死刑处罚”等关键时刻,以自己的智慧、勇气和学识维护了祖国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对第一批28名日本甲级战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也赢得了世界的赞赏与尊重。
审判结束后,由于美国的操纵,法庭以“罪证不足,免予起诉”为借口,先后分两批将剩下的42名日本
甲级战犯全部释放。这样,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12月以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实际上已无事可做,各国法官只得纷纷返国。
梅汝璈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积极维护了祖国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也赢得了世界的赞赏与尊重,出色完成了任务。
新中国以后
虽然在东京审判的两年半时间里,梅汝璈作为法官享受着丰厚的待遇,但他常常从报上看到国内“内战”的坏消息,因此,对国民党政府非常失望。
在这种情况下,当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12月国民党政府明令公布梅汝璈为行政院政务委员兼司法行政部长时,他在东京公开声明拒绝回国赴任,毅然留居香港。更使他感到怨愤的是,蒋介石政府仰赖美国鼻息,非但不向同盟总部提出引渡日本战犯之要求,反而在1949年1月26日上海解放前夕,竟然把在中国创造并推行穷凶极恶的“
三光政策”的日本战犯
冈村宁次宣告无罪释放。
1949年6月,在南京、上海相继解放后,梅汝璈由东京设法抵达香港,与中共驻港代表、清华校友
乔冠华取得了联系,秘密由港赴京。到达北京的第三天,梅汝璈便应邀出席了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成立大会。
自1950年起,梅汝璈长期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顾问、专门委员兼条约委员会委员,并历任燕京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1954年,他当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案委员会委员。此后,历任第三、四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以及
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政法学会理事等职,为中国的外交事业和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梅汝璈还曾代表中国前往德国柏林、芬兰赫尔辛基等地出席
世界和平大会和世界和平理事会。他在各次会议上,发表演说,号召警惕少数帝国主义分子阴谋破坏世界和平的行为。在
抗美援朝期间,又一再呼吁世界和平组织和爱好和平的人士,起来反对侵略战争,制止美国侵略军在朝鲜使用
细菌战。
晚年及逝世
在1957年的“反右”和从1966年开始的“文革”等政治运动中,梅汝璈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外交部的“
造反派”在抄家时搜出那件他曾在东京审判时穿过的法袍,如获至宝,以为抓住了梅汝璈有“反动历史问题”的确切证据,并试图将其烧毁。但梅汝璈对此有理有节地应对抗争,并进行了巧妙的周旋,从而保存下了这件历史的珍品。
梅汝璈虽遭受不公正待遇,却始终怀着热爱祖国、无私奉献的坚定信念,不计个人得失,多次撰文批评日本某些势力企图复活
军国主义、为侵略战争翻案的行径。他曾自述道:“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军国主义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闲暇时,梅汝璈仍为《人民日报》撰稿,并从1962年开始撰写《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直到病逝只完成4卷),希望将东京审判全过程如实地描述下来,并结合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进行评述,给国内外法律界人士提供一本借鉴的参考书。
梅汝璈晚年身体状况不佳,从20世纪60年代后,几次因肝炎、心脏病住院。到1972年8月,又突发脑梗塞,导致半身不遂,瘫痪在床,只能下意识睁眼。1973年4月23日,梅汝璈因器官衰竭、胃出血在北京病逝,享年69岁。去世6年后,他的错案得到纠正。
主要影响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9月2日,日本宣布战败。次年,经
同盟国一致授权,由统战部最高统帅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颁布《特别通告》及《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正式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决定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梅汝璈作为中国法官,前往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赴任,殚精竭虑的为审判做出自己的贡献。
为国争得席位
中国虽然是同盟国中受侵略最深的战胜国之一,但审判长由澳大利亚人
威廉·弗拉德·韦伯担任。开庭前预演时,韦伯宣布入场的顺序为美国、英国、
中国、
苏联、
澳大利亚、
加拿大、
法国、
荷兰、
印度、
新西兰、
菲律宾,把中国法官的座次排在英国之后。梅汝璈立即对这一安排提出强烈抗议,他说:“如论个人之座位,我本不在意。但既然我们代表各自国家,我认为法庭座次应该按日本投降时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列才最合理。首先,今日系审判日本战犯,中国受日本侵害最烈,且抗战时间最久、付出牺牲最大,因此,有八年浴血抗战历史的中国理应排在第二,再者没有日本的无条件投降,便没有今日的审判,按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座,实属顺理成章。”接着,他愤然脱下象征着权力的黑色丝质法袍,拒绝“彩排”,他说:“今日预演已有许多记者和电影摄影师在场,一旦明日见报便是既成事实。既然我的建议在同仁中并无很大异议,我请求立即对我的建议进行表决。否则,我只有不参加预演,回国向政府辞职。”由于他的据理力争,韦伯当即召集法官们表决,结果入场顺序和法官座次按日本投降各受降国签字顺序安排。这次预演虽然推迟了半个多小时进行,但梅汝璈却为中国争得了应有的位置,捍卫了中华民族的尊严。
尽力判处首恶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
东条英机、
广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诉。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以及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所以法庭在给被告定罪的问题上存在着严重分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没给庭审提供具体的量刑依据,庭长韦伯主张将战犯们统统流放荒岛;印度法官巴尔在他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所发表的异议意见中,认为战争犯没有制裁的先例,主张无罪开释全体战犯,理由是“世人需以宽宏、谅解、慈悲为怀,不应该以正义的名义来实施报复”,为此也就全面否定了东京审判的合法性;美英法官支持死刑判决,但他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那些发动太平洋战争和虐待英美战俘的战犯身上,对其他战犯则态度暖昧。
梅汝璈在驳斥巴尔错误观点的同时,根据两年来在审判过程中收集的日军暴行证据,例如在
南京大屠杀中就用了砍头、挖心、剖腹、碾压、水溺、火烧、砍去四肢、割下
生殖器等令人发指的暴行,坚持主张对南京大屠杀主犯
松井石根、
板垣征四郎、
土肥原贤二、
梅津美治郎、
南次郎等侵华主犯判决死刑。最后,表决结果以6票对5票的微弱优势,终于将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7名首犯送上了绞刑架。此外,在梅汝璈的努力下,对南京大屠杀负有重大责任的
谷寿夫被引渡到中国受审,受到了公正的判决。
在此期间,梅汝璈还主张审判对日本侵略负有重大责任的天皇
裕仁。他在与其他法官交流这个问题时提出,《
波茨坦公告》所宣传的保留天皇制度与起诉裕仁并不矛盾,可以由新天皇即位,同时起诉裕仁。梅汝璈的主张得到了其他一些法官的支持,只是由于麦克阿瑟的庇护,裕仁才侥幸逃脱了审判。
在法庭最后环节的工作——
判决书的书写问题上,梅汝璈再次以其凛然正气和爱国之心为中国人争得了荣誉和尊严。当时,有人主张判决书统一书写,但梅汝璈认为,有关
日本军国主义侵华罪行的部分,中国人受害最深,中国人最明白自己的痛苦,中国人最有发言权,因此,这一部分理当由中国人自己书写。法庭接受了梅汝的提议,决定由他负责判决书第四章《日本对华侵略》的起草工作。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时庭审工作已经结束,各种资料、证据堆积如山,梅汝璈和他的助手竭尽全力,向法庭提交了200多页、长达十余万字的判决书章节,获得了法官会议的认可,为东京审判作出了贡献。
历史评价
在梅汝璈出席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成立大会时,
周恩来在会上介绍:“今天参加这个会的,还有刚从香港回来的梅汝璈先生,他为人民办了件大好事,为国家争了光,全国人民都应该感谢他(指东京审判)。”
梅汝璈的同事
厉声教说:“梅汝璈先生晚年,虽然境遇诸多坎坷,但仍能抛却个人荣辱,不悲观,不怨怼,一心要为国家为民族保存近代中国的珍贵史料,为后人不忘前事,不再重蹈被侵略被侮辱的覆辙,留下了宝贵的遗产。我认为,梅先生就像
陆游意象中的梅花,
中华民族无数文人骚客顶礼膜拜的梅花,即便粉身碎骨化作了滋养新芽的尘土,那凌寒的傲骨,那经霜的芬芳,终将永垂不朽。”
梅汝璈之子
梅小璈追忆道:“综观父亲行迹,与众多经历着社会巨变的知识分子一样,他始终处于时代和历史生成的矛盾中。在传统家国情怀和英美法治理念之间,在作为受害国代表的复仇意愿和法官必须不偏不倚的身份要求之间,这种精神困境,生活在相对平稳状态下的人们,未必能够体会。”
轶事典故
法律精神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3月29日,到东京不久的梅汝璈遇上了去考察战后日本教育现状的国民政府教育次长兼国立中央大学校长
顾毓琇。顾毓琇将一柄长约三尺的宝剑赠给梅汝璈。梅汝璈说:“‘红粉赠佳人,宝剑赠壮士’,可惜我不是壮士。”顾毓琇大声道:“你代表全中国人民和几千几百万死难同胞,到这个侵略国首都来惩罚元凶祸首,天下之事还有比这再‘壮’的吗? ”梅汝璈听后,在当天的日记中写道:“戏文里有‘尚方宝剑,先斩后奏’,可现在是法治时代,必须先审家族往事后斩,否则我真要先斩他几个,方可雪我心头之恨!”这说明他在审判时严守中立的法律精神。(一说梅汝璈听罢,拔剑出鞘,激动地说:“戏文中常有‘尚方宝剑,先斩后奏’之说,如今系法治时代,必须先审后斩,否则,我真要先斩他几个,方雪我心头之恨。这些战犯扰乱了世界,残害了中国,同时也葬送了日本的前途。这真是‘自作孽,不可活’。我中华民族素来主张宽恕以待人,但为防止将来再有战争狂人出现,对这些战犯必予严惩。非如此,不能稍慰千百万冤死的同胞;非如此,不能求得远东及世界和平。我既受国人之托,决勉力依法行事,断不使战争元凶逃脱法网!”)
人物荣誉
人际关系
主要作品
著作
论文
梅汝璈的论文主要有:《中国旧制下之法治》(1921年)、《训政与约法》(1930年)、《盎格罗·萨克逊法制之研究》(1931年)、《陪审制》(1931年)、《中国与法治》(1932年)、《现代法学的趋势》(1932年)、《对于刑法修正案初稿之意见》(1933年)、《宪法初稿中“宪法保障”篇之批评》(1933年)、《英国民事诉讼之新秩序》(1933年)、《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1933年)、《刑法修正案初稿》(1934年)、《刑法修正案中八大要点评述》(1935年)、《宪法的施行问题》(1935年)等。20世纪50年代后,还撰写了《制定侵略定义的历史问题》《世界人民坚决反对美国对日本的和约》《战争罪行的新概念》等文章。
其它
此外,梅汝璈尚有
东京审判结束时发表的《告日本人民书》(1948年12月2日载于《
朝日新闻》),1962年为揭露
日本右翼势力复活军国主义阴谋而写的《关于谷寿夫、
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
文史资料选辑》第22辑,
中华书局1962年版)。
后世纪念
墓葬
梅汝璈去世后,骨灰盒被安放在北京市
八宝山革命公墓。2004年,梅家姐弟将父亲的骨灰迁出,与母亲肖侃合葬于北京
万佛园。
故居
梅汝璈故居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朱姑桥梅村。因人为损毁和自然原因,故居曾严重残损,几近倒塌。经当地政府修复,故居基本布展完毕。修葺后的故居内部分为东京审判纪事展厅、中国抗日战争展厅、梅汝璈与东京审判史料室等七个展厅,首次陈列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英文翻译成中文的书稿原本,梅汝璈在东京审判时的40余件工作和生活用品,以及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部分史料图等珍贵文物。
此外,朱姑桥梅村中还保留了梅汝璈幼时读书的学堂。
纪念物
1998年,由梅汝璈起草、修订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判决书50年后在香港被发现,由其家人捐赠
中国革命博物馆(今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
影视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