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法院,即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也称海牙仲裁法院,是依据1900年第二届
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1910年
条约生效时建立的
国际争端仲裁机构,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
名称问题
名称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也称海牙仲裁法院。关键词是海牙、
仲裁、法院。
误称:一些中国不懂法院
机构设置的网民误称为海牙
常设仲裁法庭,其实,法院是
court,法庭是court
room,是其中的构成单元,正如班级class,其中的教室或课堂classroom是其构成单元,班级由人员和课堂等构成,里面的room是室或房间,表示
空间单元。
广泛误解
值得一提的是,不仅媒体、公众,许多政治家似乎也混淆了PCA和ICJ的概念,如美国总统奥巴马在谈及这场“官司”时表示“应遵守联合国的仲裁”,而如前所述,“联合国的仲裁”只能由ICJ而非PCA来作出,历史比联合国长近半个世纪的PCA,是根本不具备这样的权威的,也只有ICJ的仲裁结果才具备“必须遵守”的约束力。
另一个误解:《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历史悠久》说“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仲裁法庭不能经当事双方
协商一致组建,则组建责任落在《
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肩上”,可是,联合国官网2016年7月13日微博说明“常设仲裁法院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可见,不可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它有规定。
联合国关系
其实,二者无关:2016年7月13日即海牙常设仲裁法庭裁定
南海仲裁案的第二天,联合国官网发布常识信息说明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联合国: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
联合国宪章》设立,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这座建筑由
非营利机构卡内基基金会为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院建造。联合国因使用该建筑每年要向卡内基基金会捐款。和平宫另一“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设仲裁法院,不过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14日,
海牙国际法院的网站首页也声明与自己无关。
南海案关系
名义上,南海案裁定法庭是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南海仲裁案临时法庭,但是,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与违反仲裁本质、违法的所谓
南海仲裁案临时法庭,其实没有实质关系,只是提供庭审场所和
秘书服务。临时法庭的裁定不等于该法院的裁定。
历史背景
海牙公约
1899年5月18日,俗称“万国和平会议”的
海牙和平会议在
荷兰海牙召开,这次持续两个半月的和平会议有26国参加,初衷是试图限制现代科技在战争中的使用,以减少爆发大战的风险和战争的残酷性,会议通过了一些在今天看来迂阔可笑、完全不具备任何操作性的“共识”,包括在海战中采用1864年
日内瓦公约中规定的守则,不得在战争中使用气球炸弹和炸药等等,“共识”墨迹未干就因“造舰竞赛”的兴起和世界多个热点战云密布而流于一纸空文。
但“万国和平会议”仍然取得了一些成果,包括首次明确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海战、
陆战和战时
海关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以及设立常设仲裁法院以受理争端双方的
仲裁申请等,最后一项的初衷,也仍然是力图借此避免争端国之间诉诸武力、而非谋求通过和平手段解决问题。所有这些成果和“共识”,形成了一份当年7月29日签署、翌年9月4日生效的《
海牙公约》。
然而常设仲裁法院的建立并非一帆风顺:由于各国各怀心思,所谓“共识”其实基础脆弱,当年风靡
西欧的法国海报艺术家欧仁·奥热(Eugène Ogé)曾公开创作海报,讥讽常设仲裁法院是杂乱无章、效率低下、私相授受的
黑市。1906年,法国和德国为争夺
北非摩洛哥弄得剑拔弩张,被部分国家寄托厚望的常设仲裁法院徒呼奈何,最终仍然只能靠第三方大国介入的传统手段(1906年《
阿尔赫西拉斯会议》,美国介入调停促使法德勉强妥协),事后常设仲裁法院备受嘲讽,几乎有流产之虞。
创立时间
好在一年后第二届“万国和平会议”又在海牙召开,尽管由于各国尤其列强矛盾加剧,这届会议被公认是“失败的一届”,但会议仍然促使《
海牙公约》进一步完善,原本由4部分正文、3个附件组成的旧约,被由13部分正文组成的新约所替代,其中倒数第二部分就是“创建常设仲裁法院”。
条约1907年10月18日签署,1910年1月26日生效,1913年常设仲裁法院有了固定的院址——由美国
卡内基基金会援建的“和平宫”(Vredespaleis)。但事实上在
二战结束前常设仲裁法院几乎门可罗雀。
仲裁权限
双方自愿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南海仲裁案
仲裁的前提是双方自愿,而南海仲裁案没有中国的同意,因此
南海仲裁案临时法庭是越权违法。此案裁定后,【
捷克总统府
外事局局长科莫尼切克表示,提请仲裁在法律上的
先决条件是双方都要同意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菲律宾
南海仲裁案显然未满足该条件。】
海牙国际法院
二战结束后成立了联合国,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
国际法院规约》,成立了
国际法院(ICJ),该法院不仅都在海牙,且同样位于“和平宫”内,令许多人因此将二者混淆。
事实上两个法院的功能大相径庭。
ICJ是联合国下属六大机构之一,是具有明确权限的国际民事法院,其仲裁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向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而PCA的权限却是相对含糊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庭,只能在争端当事双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争端的调查、仲裁和调解,且究竟适用国际
公法或私法也一直是争议不绝的一件事。
2016年7月14日
海牙国际法院网站首页声明: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
南海仲裁案临时法庭与自己无关。
活动
常设仲裁法院的
组织架构,规则是仿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NUDCI)的体制建立的,因此更像一个商务
仲裁机构,而不像一个法院。法院机构看似庞大实则“
虚胖”,PCA日常事务由“国际局”负责,每个缔约国可最多推举4人进入PCA法学家名册,由于截止目前批准两海牙公约关于PCA条款的国家已达122个,因此法学家名册最多可达488人(实际远没有这么多),这些法学家并无固定任期,一旦有国家或实体
申请仲裁,当时双方可以从法学家名册中挑选成员组成仲裁庭,并在仲裁开始前商定各种规则,如
工作语言(法定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但规定双方一致同意时可采用任何语言)、适用法律等,仲裁过程不公开,结果则由当事方自行选择公开与否。
常设仲裁法院每年会召开一次年会,但年会地点却不在海牙,而是在美国
纽约莫胡克山庄。
由于必须遵循“双方共同委托”的大前提,因此PCA即便在战后“业务”也并不繁忙,成功仲裁且为双方接受的事例寥寥无几,比较著名的仲裁事例,包括1984年就美国-
加拿大缅因湾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争端所作仲裁(仲裁结果即“海牙线”被双方认可并因此生效),2002年4月就
非洲埃塞俄比亚-
厄立特里亚边界争端所作仲裁(仲裁结果被埃塞俄比亚接受,但为厄立特里亚拒绝,因此未能生效),以及2014年11月就
马来西亚-
新加坡土地发展非争端所作仲裁(这项仲裁的效力仍待观察)等等。
中国关系
中国是两海牙公约原始缔约国,1899年和1907年召开2次海牙和平会议,均有中国
清政府代表与会,并先后签署、批准了《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从清政府、
国民政府以至目前北京官方,持续向常设仲裁法院指派中方
仲裁员。中国分别在1904年11月21日和1910年1月26日签署了两份《海牙公约》,是两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参加国,也是PCA的创始
会员国,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到1993年7月15日才致函PCA秘书长宣布恢复在PCA的活动,同年10月24日才
正式承认《
海牙公约》,此后中国一直指派满额(4名)法学家出任PCA法学家名单中的候选仲裁员。PCA2015年宣称“有权仲裁”,当是指中国和
菲律宾都是PCA成员而言。
但严格来说PCA的上述表态是
不准确的:如前所述,PCA的仲裁必须建立在争端双方一致同意将争端提交PCA的前提上,一应
仲裁规则(谁出任仲裁员,适用什么法律,如何执行仲裁结果等)也要由当事双方
共同决定,菲律宾的申诉以中国为争端对象,而中国拒绝将争端提交PCA,从PCA原则上,仲裁是不应该发生的——当然,PCA表态并没有说“仲裁结果必须有效”,倘若那样说就更“离题万里”了。
值得一提的是,不仅媒体、公众,许多政治家似乎也混淆了PCA和
ICJ的概念,如美国总统奥巴马在谈及这场“官司”时表示“应遵守
联合国的仲裁”,而如前所述,“联合国的仲裁”只能由ICJ而非PCA来作出,历史比联合国长近半个世纪的PCA,是根本不具备这样的权威的,也只有ICJ的仲裁结果才具备“必须遵守”的
约束力。
制裁效力
至于另一些评论家所议论的“仲裁结果对当事个人的制裁效力”,“跑题”就更远了:不仅PCA,就连ICJ都没有这样的制裁权力(ICJ的
仲裁权限仅限于对国家或实体,既无刑事
管辖权也无对个人的
审判权),这些评论家是将PCA和另一个同样设在海牙的国际
司法机构——海牙
国际刑事法院(ICC)搞混了。ICC是根据《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成立的、对犯有
灭绝种族罪、
危害人类罪、
战争罪、
侵略罪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的国际司法机构,其权限只限于审判个人,而无法审判国家。ICC虽有多达114个国家通过签署《罗马规约》的方式加入,但“五常”中就有3个国家未加入(美国、中国、
俄罗斯)。一些国内评论家以“中国未加入”作为中国可以拒绝PCA仲裁的理由,恐怕就是把PCA和ICC弄混了(中国是PCA创始会员国但从未加入过ICC)。如前所述,中国的确有理由拒绝承认PCA的仲裁权和仲裁结果,但理由并非“我们不是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