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仪,字克敬,号肃庵,
顺天府文安(今属
河北)人,明朝嘉靖二年(1523)
进士,官至右
副都御史,
巡抚宣府。
人物生平
正德二年(1507)
举人,嘉靖二年(1523)
进士,授
灵璧知县,改任
嘉定,选
贵州道监察御史。劾奏
辅国将军朱祐椋招集亡命之徒等事,夺爵禁锢。
出任
苏州知府。不久,朱祐椋潜入都城诬陷王仪,
明世宗喜其“建醮祈皇嗣”语,罢王仪官。因众臣推荐,历任
抚州、苏州知府。升山东
按察副使,复升山西
布政司参政。历任
都察院右
佥都御史,
巡抚宣府。进右
副都御史。贬谪陕西按察副使,兵备
肃州。转任布政司参政。转右佥都御史,巡抚
甘肃。未上任,诏命驰援
通州,御
俺答,以笞
仇鸾部卒,斥为民。卒年七十八岁。
为政举措
据崇祯《吴县志》中《嘉靖十七年知府王仪摊耗丈量田地册》记载,王仪曾在苏州进行是耗米和金花银的改革,改革措施如下:
第一.3斗以上田没有耗米,2斗以上田耗米随等则下降而递增。2斗以上田正米和耗米之比约是1:0.3;1斗以上田正米和耗米之比约是1:0. 8;1斗以下田正米和耗米之比约是1:5.4,耗米超过正米5倍。
第二、3斗以下田不派金花银,3斗以上田派给金花银随等则上升而递增。3斗以上田本色米和折色银米之比,是1:0.5;4斗以上田之比,是1:0.4;5斗以上田之比,是1:1.4,折色银水超过本色;6斗以上田全派折色银米。
第三、通过将金花银折米率,从原来每两准米4石,改为准米2石,削减3斗以上重则田赋税额一斗。
第四、牵摊之后赋额,一般是“每亩正耗米三斗四升四合”。
这一改革,实际取消了官民田等则的差别,采取官民田一则起科的新税则。
人物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