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是
国家、
社会及
团体为救助社会困难人士、疾病患者而创建的用于为他们提供衣食住宿或医疗条件的爱心福利院场所。他们为了社会的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分类
儿童福利院
儿童福利院为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在中国,它由国家兴办,民政部门具体管理。对收养的儿童,福利院采取统一抚养、分类分班管理的方针。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相结合,福利院有条件的自己开班上课,无条件的送附近学校走读。婴幼儿以保育为主,同时开展学龄前教育。对肢体残缺但智力发育健全者,实行养、治、教相结合。一方面给予康复治疗,使其能自理生活;另一方面给予
职业教育和
技能培训,为他们将来走向社会创造条件。对痴呆儿童,侧重训练其自理生活和从事
简单劳动的能力。
社会福利院
社会福利院主要任务是收养市区“三无”老人,孤残儿童、弃婴,实行养、治、教并举的工作方针,保障
弱势群体的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老年社会福利院
享受国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
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服务程序
(一)属“
三无对象”的老人、残疾人需要入院,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街道初审后上报区
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复核同意,填写《市区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对象情况调查核实表》和《市区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申请审批表》报
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到市社会福利院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接通知后入院。
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 1、持《市区“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申请审批表》;
2、进行入院体检。
(二)非“三无对象”(自费寄养)的老人、残疾人,因家庭照料有困难,由本人或亲属(无亲属的则由所在单位)直接与市福利院联系,根据床位情况,双方签订
寄养协议后入院。
自费寄养人员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
1、本人或其亲属、单位的申请;
2、进行入院体检;
3、签订入院协议;
4、办理入院登记;
5、交纳入院费用。
(三)孤儿、弃婴入院及收养
1、入院手续:
(1)凭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
公安机关证明办理入院手续;
(2)进行入院体检。
有金华市区户口的因其生父母早逝而沦为孤儿,又无亲属认养的,经所在街道(乡镇)或公安机关确认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入院手续。
发现弃婴,所在
社区居委会或街道(乡镇)或公安部门应通过媒体查找其生父母或亲属,经公告确认找不到父母和亲属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入院手续。
2、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收养该院儿童
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居住大陆中国公民可收养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儿童,院方协助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福利院儿童的收养
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周岁。
收养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人夫妇双方签名的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
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
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收养人
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状况的证明;
(4)收养人夫妇双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3、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该院儿童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规定,可收养该院收养的儿童,院方作为送养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收养人的条件、应提供的材料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网站市民政局/
政务公开栏目。
4、外国人收养福利院儿童
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外国人,经
中国收养中心批准,可收养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儿童。院方作为送养人协助办理
涉外收养手续(含办理公证、被收养人护照等)。
服务承诺
(一)承诺
1、办理老年人入院手续不超过2天;孤残儿童入院,手续齐全当天办理。
2、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不乱收费。
3、院内绿化、美化,为休养人提供良好的休养环境。
4、室窗明几净,四壁无尘,物品摆放有序。
5、各种服务设施完好,维修及时。
7、康复娱乐活动有计划组织实施。
8、
服务人员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态度和蔼,文明用语,无生、冷、硬顶现象。9、医务人员每天查房巡视,并做好查房记录,严格执行
药品质量标准。
10、
行政管理人员以身作则,每天对各岗位进行督查。
11、每月进行一次事业经费收支、食堂收支和捐赠物资情况公开。
(二)违诺责任
违反上述承诺,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并引起投诉的,责任人要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视情节轻按该院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投诉
1、该院对上述承诺进行有效监督,如果您对该院工作不满意,可以投诉,一般问题,3天内给予答复;
复杂问题7天内给予答复。
2、如果您对该院处理不满意可以向
金华市民政局投诉。
办事依据
(一)民政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三)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五)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福利院发展---记
宿松县义工情洒县福利院孤残儿童 宿松义工代表40多人以及30多名松兹幼儿园和
金摇篮幼儿园的小朋友,一起来到宿松县福利院提前过“六一”儿童节,义工们把精心准备的
文艺节目一一呈献给福利院孩子们。整个联欢活动长达一个半小时,宿松义工与福利院孤残儿童同台共演,度过了一段难忘的时光。联欢活动结束后,宿松义工邀请县福利院小朋友一起开始包
饺子活动。孩子们吃上宿松义工和自己亲手包好的饺子,个个高兴得张不拢嘴,心中乐开了花。县福利院小朋友纷纷表示,这个“六一”儿童节是他们度过的最快乐、最开心的节日。
据悉,宿松义工进一步确立了“奉献
爱心,服务社会”的活动宗旨,把工作重心逐步向帮扶社会
弱势群体等方面倾斜,在积极救助优秀贫困学子的同时,尽力关爱福利院孤残儿童。这次慰问活动前,宿松义工代表曾两次深入县福利院,与该院负责人和县民政局、县经信委领导进行广泛交流,全面了解孩子们生活、学习等情况。调研后,县福利院孤残儿童一直牵动着宿松义工们的心。结合调研材料,宿松义工理事会决定组织县福利院六一慰问活动,宣传
策划部迅速制定了
活动策划书,在宿松义工
高级群、宿松义工初级一群、宿松义工初级二群及宿松义工网站同步发布,许多义工网友踊跃报名,企业和义工网友纷纷捐款捐物表达爱心。
收费标准
自费寄养人员的收费标准如下:
1、三级护理100元/月;
2、二级护理135元/月;
(二)床位费
1、院民楼(三人间)80元/月;
3、老年公寓(朝西二人间)180元/月;
4、老年公寓(朝西或朝北二人间)150元/月。
评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福利院的
宏观管理,促进福利院的正规化建设,特制定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
社会福利院、
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集体、
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院的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级福利院的总体要求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为收养、休养人员服务,与收养、休养人员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
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对象的收养任务。
(三)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
(四)管理、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城市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级福利院分为国家一级福利院和国家二级福利院。申报国家级福利院须经省级民政厅(局)审核,由民政部批准、命名。
第五条 国家级福利院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国家一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50张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
第六条 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化队伍,其中医疗康复专业队伍中必须有
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一级福利院医护人员应占全院职工总数的70%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应占65%以上。
第九条 具有开展老年人、伤残儿童、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和
康复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扩大服务面,具有向社区康复辐射的能力。
第十二条 具有自我
发展能力。能利用现有设施和医疗条件,向社会开放,增加收入,不断改善收养、休养人员生活和完善福利院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有健全的
领导班子。领导成员
事业心强,廉洁奉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政绩突出。
第十四条 有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有完善的以
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
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院容院貌好,
生活环境优美舒适。国家一级福利院应是本地区的花园式单位,国家二级福利院应是本地区的绿化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
第十九条 为收养、休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精心安排收养、休养人员的吃、穿、住、治疗和康复。收养、休养人员
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国家一级福利院和二级福利院的收养、休养人员及其家属
满意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
医疗保健工作。定期为收养、休养人员进行
健康检查,建立健全
病历档案,有病及时治疗。连续三年内无责任
医疗事故。国家一级福利院
单病种的治愈好转率高于95%,国家二级福利院高于90%。
第
二十一条 精心护理患病的收养、休养人员。所有上岗的
护理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
基础护理合格率、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护理规程合格率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开展收养、休养人员康复活动有显著成效。国家一级福利院收养、休养人员的康复
参与率达到98%、康复
有效率达到90%,国家二级福利院康复参与率达到90%、康复有效率达到85%。
第二十三条 床位
利用率高。国家一级福利院的床位利用率达到98%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达到95%以上。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收养、休养人员的比例合理。国家级福利院应达到以下标准: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1:4;与
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5;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
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2.5。
第二十五条
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给的事业费重点用在收养、休养人员身上。国家一级福利院收养、休养人员年
生活费开支占年事业费的比例达到80%,国家二级福利院达到70%。
第二十六条 创收能力强。按职工总数计算,国家一级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4000元,国家二级福利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3000元。
第二十七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民政厅(局)可依照本标准,制定本地区福利院等级评定标准和实施
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