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领导成员
党组书记、一级调研员:刘毅宙
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敖小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林松宝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异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瑞
二级调研员:林凯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原市建设局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除温泉外)的开发利用的职责划入市水利局。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六)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拟订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江河和主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主要江河、河口和沿海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江堤海堤建设,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组织对市本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监督实施;指导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承担1万千瓦及以下小水电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九)负责涉水行政违法(不含治安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编制并报批全市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组织实施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保卫、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有关制度建设;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水利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编制部门预决算,承担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承担水利内部审计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事纠纷调处、仲裁;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负责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改(扩)建的审查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起草水利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指导水利行业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水利政策法规的咨询、宣传和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水利建设处
指导主要江河的治理与开发,组织市级直属及跨县(市)区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审查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组织指导城乡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指导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滩涂围垦、乡镇供水、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水利化县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五)水利管理处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和水利枢纽工程防洪、防潮及安全运行;负责水利行业水库、江海堤防及水闸除险加固和技术改造设计审查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河道和江海堤防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指导全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能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承担1万千瓦以下农村水电站建设行政管理职责;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
(六)水土保持
承担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监测预报;组织对市本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监督实施,指导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安全监督处)
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江河和主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预案编制;指导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
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建立局际协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地下热水(温泉)管理的职责分工。依据《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市水利局为地下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温泉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对温泉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温泉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温泉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节约用水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拟订城市节水规划和政策,负责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水工作。
(四)水电站生产运行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水电站的并网运行和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的管理,并负责水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市水利局、市经委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督促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共同做好水电站的安全运行和度汛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所获荣誉
局长:张麒蛰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福州市水利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州市水利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水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水利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水利行政许可审批
水利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
工作动态
人事任免
职权公开
业务工作
⑴计划财务工作
⑵水政水资源工作
⑶水利建设工作
⑷水利管理工作
⑸水土保持工作
⑹防汛抗旱工作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局机关政务(局务)公开栏及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西洋路8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K3路、117路、16路、97路、86路、122路、125路、159路、303路、312路、54路、106路至乌山路口站下车步行至西洋路到达;也可乘坐K3路、27路、105路、106路、109路、117路、159路、307路、318路、320路至斗池站再步行经西洋路到达。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市水利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市水利局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⑴检索费。在本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⑵复制费。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复制费标准为:
复(打)印费(含纸张)。黑白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磁盘录制(含盘)每张3元。
光盘刻录(含盘)每张2元。
⑶邮寄费。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5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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