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胡
迁居在离石的北方游牧民族
离石(治今吕梁市离石区)因处于吕梁山区且水草肥美,自古便是中原王朝处置内附少数民族的选择之地。东汉时期南匈奴内附,南匈奴王庭徙于离石。后世多以匈奴所居之地命名,聚居于离石地区的“胡人”就被称为“离石胡”
渊源
“离石胡”是稽胡的一种。稽胡,据《北史》卷九六《稽胡传》载:“盖匈奴别种,刘元海五部之苗裔也。或云山戎赤狄之后。”刘元海即刘渊,避唐高祖李渊讳以字称。刘渊是匈奴屠各种,因“屠各最豪贵”,世袭单于之位。“五部之苗裔”乃指汉魏时期曹操所分匈奴五部一事。“山戎”“赤狄”亦是匈奴的别类称谓。从这条史料可知,稽胡似属于匈奴种落。然而,从东汉建武二十三年(47)匈奴日逐王比“遣使诣西河内附”起,到西晋永安元年(304)屠各刘渊以匈奴五部反于离石止,匈奴以及其他民族由于内乱和灾害,不断向中原靠近,与汉人杂居错落,“户口渐滋”,种落繁盛。在诸族交往的过程中,其血统不可能一直纯正,各民族成分复杂,匈奴亦不例外。
在匈奴旱蝗累年、内部王权争立处于劣势的情况下,日逐王比选择内附于汉,“奉藩称臣”。东汉建武二十四年(48)冬,日逐王比分匈奴为南北两部,自称南单于。据《后汉书·南匈奴列传》载,此次匈奴内附人口有四五万人。随后,南单于将其王庭徙于离石。作为王庭的离石必然聚居着大量匈奴种落。
西晋初年亦有将匈奴徙于离石的记载,不过对于这一时期所迁入的种落,应更准确地将其称为“杂胡”。泰始年间,“塞外匈奴大水,塞尼、黑难等二万余落归化”,晋武帝将其置于“河西故宜阳城下”。泰康五年(284)“塞外匈奴胡太阿厚帅部落二万九千三百人来降,帝处之塞内西河”。首先需要厘清“河西”与“西河”所指何处?据学者考证,“河西”既可指“河西走廊”之地,又可同于“西河”[4]。在尚无新发现的情况下,本文取“河西”与“西河”相同的观点。“西河”当指西河郡(国),汉武帝元朔四年(前125)置西河郡,属县有离石。东汉永和五年(140),匈奴句龙吾斯等人勾连诸部寇略皋狼城(今吕梁方山),东汉政府遂将西河郡治所由平定(今陕西神木北境,一说今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境)南迁迁至离石。随后,南匈奴王庭美稷(今内蒙古自治区准噶尔旗境)也由北南迁入皋狼故城,西河郡南迁和南匈奴王庭南迁,必当有大量胡人迁入。这一猜测可通过如下史料得到佐证:
告(刘)宣等招集五部,引会宜阳诸胡。
(刘)渊令攸先归,告(刘)宣等使招集五部及杂胡。
刘渊谋叛司马颖时,左贤王刘宣不仅召集了匈奴五部,还有宜阳诸胡。“宜阳诸胡”在《通鉴》中记载为“杂胡”,上述《晋书·北狄匈奴传》则有将归附的两万余落匈奴置于“河西故宜阳城下”的记载。按学者所指出的,“原来的上郡、北地及西河的大部分,实际上都已不在西晋的版图内”,此地多羌胡杂居,而“‘河西宜阳城’本就不在西晋郡县境内”[5]。“河西”同于“西河”,那宜阳想必应在“离石以西,安定(郡)以东”的范围内。在这一范围内不仅聚居着匈奴五部,亦有宜阳诸杂胡。
此外,据《通鉴》泰康五年(284)十二月条载:“塞外匈奴胡太阿厚帅部落二万九千三百人来降;帝处之塞内西河。”此次匈奴归附人口较多,晋武帝将其置于西河郡治离石以及它的属县。
在匈奴日逐王比归附,“徙居西河美稷”时,东汉政府以“中郎将段郴及副校尉王郁留西河拥护之,为设官府、从事、掾史。令西河长史岁将骑二千,(驰)刑五百人,助中郎将卫护单于,冬屯夏罢。自后以为常”。东汉政府置汉人官僚体系来防护匈奴部落,将其纳于汉王朝的控制之下。这与曹操分匈奴为五部,既“立其中贵者为帅”,又“选汉人为司马以监督”的做法,如出一辙。后世学者多将曹操划分匈奴五部视为意在削弱其势力,亦有学者从匈奴五部的“位置布局”和“方位朝向”指出匈奴五部的设置其意义远超于此,应是曹操希望重新部署南匈奴的防御力量,“目的在于加强并州防务,其意义在于汉匈关系重回旧轨”。这则史料或可充实这一观点。不过东汉政府设置的这一套官僚体系,要比曹魏时期所置司马的作用要大。《后汉书·南匈奴列传》记载道,当单于去世,汗位处于更迭之际时,“中郎将段郴将兵赴吊,祭以酒米,分兵卫护之”,以保证汗位的稳定过渡。
既然曹魏时期以汉人为司马监督匈奴五部的做法与东汉政府所置的汉人官僚体系较为相似,那是不是以“西河长史岁将骑二千,(驰)刑五百人,助中郎将卫护单于,冬屯夏罢。自后以为常”的举措在曹魏时期亦有遵循?如果该举措得到遵循,东汉顺帝将西河郡治迁于离石时,这些举措应当随郡治迁往而重新设置。“骑二千”当为骑兵,此处较为特殊的是“(驰)刑五百人”。
“(驰)刑”见于史料“遣骠骑大将军杜茂将众郡施刑屯北边”。东汉建武十二年(36),参狼羌寇略诸郡,杜茂率施刑屯戍防范。该条史料注释有“施,读曰。,解也。前书音义曰:‘谓有赦令去其钳钛赭衣,谓之(驰)刑’”的记载。据此知,(驰)刑乃犯罪见囚之人。(驰)刑是徙的一种,而“每一种徙都是对家庭的迁徙”。冬天屯戍,夏季退罢者,当仅指骑兵。(驰)刑之人连带其家人应留在屯戍地,而屯戍于此的(驰)刑之人与当地的百姓错落杂居,发展社会生产。
由上述分析可知,屠各刘渊起兵之时,刘宣所召集的不仅有匈奴五部,还有宜阳杂胡。而在“魏初人寡,西北诸郡皆为戎居”的大背景下,处于戎狄杂居之地的离石充斥着为数不少的胡人。离石境内亦有不少鲜卑人,石勒令石季龙(石虎)率三万骑兵“讨鲜卑郁粥于离石,俘获及牛马十余万,郁粥奔乌丸,悉降其众城”,这一事迹仅见于《晋书·石勒载记》,似孤证不立,但亦表明离石境内鲜卑人数量之多。屠各刘渊建立汉赵政权后,采取“匈奴与氐羌政治联盟”的民族政策来维护自身统治的优越性,即以姻亲关系与氐羌族结成同盟。而这一联盟在刘聪设计杀死刘乂时宣告破产,其所带来的后果便是“氐羌叛者十余万落”。虽然因永兴二年(305)离石发生饥荒,刘渊迁其都城,但氐羌达五十万人不可能都随其迁置,必有散居于离石者。同时,据陈琳国先生考证,“并州山北”当是吕梁山区,该地有很多羯人。
此外,离石地区亦有普通百姓和屯戍的犯罪见囚之人。这些人都处于一个较为封闭的空间里,各民族之间的隔阂会慢慢松动,在相互交往中,彼此都涂抹塑造着离石,使其浸染了少数民族色彩。因此,最初所提出的“稽胡”似属于匈奴部落的观点应得到修正,“稽胡”最初可能仅指代匈奴及匈奴别部,但是随着民族迁徙、杂居和融合,显然已是“杂胡”。而呈现出“杂胡化”趋势的“离石胡”是稽胡的一种,同样属于“杂胡”,并且随着北朝时期的叛乱以及统治者对叛乱的处置,“离石胡”呈现出“杂胡化”的趋势。
中古时期叛乱
见于史料记载的“离石胡”叛乱,始于北魏天兴元年(398)三月。《魏书·庾业延传》对于这一事件的记载较为详细:三月,“离石胡帅呼延铁、西河胡帅张崇等不乐内徙,聚党反叛。岳(字业延)率骑三千,讨破之,斩铁擒崇,搜山穷讨,散其余党”。“离石胡”叛乱的原因是“不乐内徙”。考诸史料,当与之前所发布的徙民命令有关,天兴元年正月,道武帝拓跋珪下令:“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何、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伎巧十万余口,以充京师。”道武帝徙民以充实京师(都代,今山西大同),与“汉高帝徙关东豪杰以实关中”的做法较为相似。可以看到此次所徙之民不仅有州县百姓,还有相当数量的杂夷,“离石胡”当在被徙之列。
同时,应当注意这些酋帅的族源。反叛者为“离石胡帅呼延铁”和“西河胡帅张崇”,“呼延”,颜师古注:“即今鲜卑姓呼延者也”,视“呼延”为鲜卑族群,然不知其所据资料源于何处,或许是鲜卑与匈奴结合的杂种。据《晋书·北狄匈奴传》载,匈奴有四姓:“呼延氏、氏、氏、乔氏”,其中,当以“呼延氏最贵”。屠各刘氏多与呼延氏联姻,结成姻亲关系。如刘渊的父亲刘豹以呼延氏女为妻。刘渊起兵后,“立其妻呼延氏为王后”。刘聪杀兄僭位后,亦以“其妻呼延氏为皇后”。而且呼延氏在汉赵政权中亦有身居高位者,如司空呼延晏。由此可见,呼延氏是匈奴贵种,与汉赵政权关系尤为密切。离石胡帅呼延铁应属匈奴呼延氏,是稽胡的一种。西河胡帅张崇,虽是汉姓,但亦是匈奴后裔。此可以少数民族汉化的表现,即“改姓”来解释。“因为政治上、生活上尤其是各族混居的原因,每个民族都分化出很多姓氏”[22],匈奴屠各亦多变更自己的姓氏为张、李、王、路等汉姓。
“离石胡”不满迁徙,离石胡帅呼延铁、西河胡帅张崇聚种落反叛。庾业延以骑兵三千讨伐,反叛之众应与其人数相当。叛乱的结果便是呼延铁被斩,张崇被擒,而跟随反叛者多被散其种落,与它族杂居。
此后,又有诸胡联叛事件。《资治通鉴》卷一一六载此事较详:“吐京胡与离石胡出以眷叛魏,魏主嗣命元城侯屈督会稽公刘絜、永安侯魏勤以讨之。丁巳,出以眷引夏兵邀击絜,禽之以献于夏;勤战死。”《通鉴》将此次叛乱的时间置于晋安帝义熙九年十月条,即北魏明元帝拓跋嗣永兴五年(413)。《汉书·地理志》载,西河郡辖县有土军。吐京,“即汉西河土军县,夷、夏俗音讹也”,“吐京胡”当为聚居此地的胡人。
离石胡与吐京胡反叛,又勾联夏兵。“夏兵”当指于天赐四年(407)六月,自称大单于、大夏天王的赫连屈丐所统帅的军队。《魏书·神元平文诸帝子孙》亦载此事:“吐京胡与离石胡出以兵(眷)等叛,置立将校,外引赫连屈丐。屈督会稽公刘絜、永安侯魏勤捍之。”赫连屈丐即“赫连勃勃”,是“匈奴右贤王去卑之后”,离石胡亦是匈奴五部的后裔,他们之间得以勾联或许有这一部族背景。此次叛乱的结果史书虽未明确记载,但从其他传记中可以推测。《魏书》卷三十《周观传》载,其“从破离石胡,加散骑常侍”。前述拓跋屈、刘絜、魏勤等人的讨伐以失败告终,“勤没于阵,絜坠马,胡执送屈丐,唯屈众犹存。太宗以屈没失二将,欲斩之”,而周观却因讨伐离石胡有功而迁官。
离石胡形成割据之势的当属大业年间刘苗王(龙儿)父子的相继为乱。隋炀帝大业九年、十年间,各地叛乱此起彼伏。如大业九年(613),王彦冰、王润寇陷太原郡,李德逸“劫掠山东”,白榆妄“劫掠牧马”、勾结突厥,韩进洛聚众为盗……此年最大的叛乱当属礼部尚书杨玄感之叛。大业十年(614)二月,唐弼聚众反,以“李弘为天子,自称唐王”。在各地叛乱风起云涌的情况下,很多叛乱者多自立为王,甚至有称皇帝,建立年号者。
这些叛乱出现在隋炀帝出兵高丽,“辽东战士及馈运者填咽于道,昼夜不绝,苦役者始多为群盗”的大背景之下。从大业八年到大业十年,隋炀帝三次出兵辽东,征讨高丽。征调的士兵不可胜数,仅有明确记载的,就达“一百一十三万三千八百,号二百万,其馈运者倍之”。隋炀帝征讨高丽的过程并不顺利,“九军并陷,将帅奔还亡者二千余骑”,第一次征讨高丽便以失败告终。大业九年(613),隋炀帝又“征天下兵集涿郡,始募民为骁果,修辽东古城以贮军粮”。大业十年(614)二月,“诏复征天下兵,百道俱进”。虽未有详细的征兵数额,但可以看到已经将普通百姓纳入应役范畴,修筑粮食屯戍点。相较于泛化的不满于隋炀帝残暴统治的观点,苦于征役,应是这一阶段叛乱或者是叛乱者所凭借的主要原因。大业十年十一月,离石胡刘苗王(龙儿)叛乱是苦于征役下的反动。
有学者指出,“隋末农民起义是一次各族人民的联合起义”,离石胡叛乱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大业十年十一月,“离石胡刘苗王(龙儿)举兵反,自称天子,以其弟六儿为永安王,众至数万。将军潘长文讨之,不能克”。《隋书》将叛乱者记为离石胡刘苗王,根据行文的连贯,甚至会得出刘苗王的弟弟是刘六儿的错误理解。通过对新旧《唐书》的梳理,可知刘苗王当为刘龙儿,刘六儿乃是刘季真的弟弟。现列相关史料如下,以供分析:
《旧唐书·梁师都附刘季真传》:“刘季真者,离石胡人也。父龙儿,隋末拥兵数万,自号刘王,以季真为太子。
《新唐书·刘季真传》:“刘季真,离石胡人。父龙儿,大业十年举兵自称王,以季真为太子,弟六儿为永安王。
《旧唐书》缺“六儿”的记录,而《隋书》则缺“以季真为太子”的记载。从“义师起,季真与弟六儿复举兵为盗,引刘武周之众攻陷石州”的史料来看季真与刘六儿是兄弟,刘龙儿是他们的父亲,刘苗王与刘龙儿是同一人。
刘苗王叛乱人数达数万人,潘文长多次讨之不能攻克,后被“虎贲郎将梁德所斩,其众渐散”。但大业末刘季真与刘六儿能够再度叛乱,说明“离石胡”势力仍较为强大。这也能从后来刘季真“引刘武周之众攻陷石州。季真北连突厥,自称突利可汗,以六儿为拓定王,甚为边患”的事实中得到证明。直到武德三年(620)刘季真被杀,“离石胡”叛乱才得以平定。
综上所述,“离石胡”叛乱大多集中于北魏年间,另有隋炀帝末年刘苗王(刘龙儿)与刘季真父子的相继叛乱。除了大规模的叛乱之外,“离石胡”不断掳掠居民,北周武帝保定年间(561—565),“汾州之北,离石以南,悉是生胡(离石生胡),抄掠居人,阻断河路”。“离石胡”叛乱的原因或出于不喜迁徙,或与其他胡帅联叛,或掳掠居民,或谋求割据政权……有时单一,有时交织在一起。检诸史料,终唐一代,石州境内的“离石胡”没有出现叛乱行为,应与统治者的民族政策以及“离石胡”的汉化有关。
影响
面对“离石胡”接而连三的叛乱,为维持政权稳固,当局者亦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方式:
首先,诛杀酋帅以镇压叛乱。如前所述,天兴元年(398),庾业延讨伐离石胡和西河胡叛乱,便是以“斩(呼延)铁擒(张)崇”而告终的。
其次,离散部落,与编民杂居。除《魏书·庾业延》明确记载“散其余党”外,大业十年(614年)十一月,离石胡刘苗王叛乱被梁德所杀后,亦有“其众渐散”的记载。这些人与当地居民错落杂居,最终发展成为缴纳贡赋的国家编民。
再次,派良吏为官长监督抚绥诸胡。《北史·庾庆则传》载:“越王盛讨平稽胡,将班师,内史下大夫高颎与盛谋,须文武干略者镇遏之,表请庆则,于是拜石州总管。甚有威惠,稽胡慕义归者八千余户。”宣政元年(578)九月,“汾州稽胡帅刘受逻(罗)千举兵反”,诏以越王盛讨之,“越王盛”即宇文盛。“汾州稽胡帅”也被称为“汾胡帅”,仍是以胡人所居地来名之。对于此次叛乱的处理,盖以“汾州之北,离石以南,悉是生胡”,所以选派官吏以羁抚诸胡。
值得注意的是庾庆则的出身,史书载,其“京兆栎阳人也,本姓鱼。其先仕赫连氏,遂家灵武,世为北边豪杰”。有学者根据太原所出土的鱼(虞)弘夫妇墓志,提出“虞弘和虞庆则皆从鱼氏改为虞氏,似属同一家族”的的观点。甚至有学者认为,庾庆则属“西域胡人”。以《唐故处士鱼君(本)墓志铭并序》中“君讳本,字僧惠,其先京兆栎阳人也”的记载来看,庾庆则的籍贯与其相同。而庾本的祖父是鱼弘,其“为粟特鱼国 (漕国)人,虞庆则当亦如是,北周或隋初从灵武回乐迁至京兆栎阳”。前说若成立,则庾庆是西域粟特人,而以他为石州总管,抚绥诸胡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事实也证明了一点,“稽胡慕义归者八千余户”。
历史评价
除以上做法外,当局者亦采取筑城的方式,防止诸胡叛乱。如北周保定年间(561—565),“离石生胡数寇汾北,勋州(治玉壁,今山西稷山西南)刺史韦孝宽于险要筑城,置兵粮,以遏其路”。这或许也是周武帝在此后于离石置州的原因。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5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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