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rrar&Selwyn(1967)通过最大化个人税后
收入的
局部均衡分析,得出了上述类似结论,这表明在
股利税率高于
资本利得税率的
经济中,不管税前
收益,以及个人或
公司的
债务额大小怎样,税后资本利得必大于税后股利所得,因此
股东偏好资本利得甚于股利所得。
布伦南(
Brennan)通过创立一个
股票评估模型,将Farrar和Selwyn的模型扩展到了
一般均衡情况,使得模型更有说服力。通过最大化
投资者的预期财富
效用,他认为“在给定的
风险水平下,由
股利所得税高于
资本利得税,
股票潜在的
股利收益率越高,投资者要求的
证券收益率越高”。而且结论也差不多,
股利较高的
股票比股利较低的股票有更高的税前
收益,
公司最好的
股利政策就是根本不发放股利。
相反地,
Black&Scholes(1974)及Fama(1974)的实证结果却表明,高
收益率
证券的
期望收益率并不显著不同于低收益率证券的
收益率,从单个
公司的角度而言,这些经验检验更倾向于支持M&M
股利无关论。尽管如此,
Miller(1977)发现当普通
收入税与
资本利得税之间的
税率差异下降时,总的均衡
股利供给量可能上升.更近的研究中,Keim(1985)认为
股利收益率和风险调整收益率之间存在U形关系,即除了较小的
股利支付
股票外,股利收益率与风险调整收益率之间存在正的关系。Christie(1994)发现零
收益率
股票比支付股利的股票有显著低的收益率。Naranjo,Nimal—endran&Ryngaert(1998)也发现了显著的
收益率效应,但认为并不能完全由
税收效应来解释。另外,Hess(1982)通过研究
除息(权)日平均
股价下降幅度与
股利大小的关系,Lakonishok&Vermaelen(1986)通过研究除息日附近的
交易量,均显著支持
税收效应假说。
税差理论是财务学家引进税赋后对
股利政策理论的研究。税差理论强调
投资者由于
避税需要而对
股票股利的偏好,强调高
股息收益率伴随高
投资收益率的收益率效应,对于仍较为普遍的
现金股利发放形式,这显然缺乏有效的解释力。事实上,这一模型中有关
投资者相同
边际税率的假说、完全
公司假设是很难满足的,当放松这些约束条件后,有可能得到新的结果。
税差理论在实际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成立的前提是
资本利得所得税率低于
股利所得税率,
投资者可以通过延迟实现资本利得而延迟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然而,实际生活并不一定完全如此。在西方国家,对于
机构投资者,比如退休和
养老基金,就既不用对
股利也不用对
资本利得纳税。再如存在
税收优惠的条件下,
公司投资者可享受
股利的税收优惠,使得公司投资者实际适用的股利
税率可能比
资本利得的税率还要低。所以,各种各样的税收规定使税差理论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另外,如果是
股利支付率越低越好,支付率为零时
股票价值最大,那实际中
公司为什么还要支付股利、甚至某些公司总是维持较高的股利支付率呢?税差理论对此也无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