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积八束
日本法学家、教育家、思想家
穂积 八束 (ほづみ やつか、1860年3月20日(安政7年2月28日) - 1912年(大正元年)10月5日)日本法学家、教育家、思想家、宪法和行政法学者、法制官僚、日本近代法学者的代表人物。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长、贵族院议员、宫中顾问官、法典调査会査定委员。从三位·勋一等,法学博士。帝国学士院会员、国家学会会员、法学协会会员。
人物生平
出身
1860年3月20日(安政7年2月28日)生于伊予国宇和岛郡宇和岛城(今爱媛县宇和岛市),出身宇和岛藩士族穗积家(天神饶速日命的后裔),系宇和岛藩家老铃木穂积重树的第三子。母亲荒木纲子,长兄是国立第一银行行长穗积重颖,次兄是民法起草者、枢密院议长·男爵穗积陈重。穗积八束的岳父是浅野财阀的创立者、“水泥大王”浅野总一郎
求学经历
穗积家世代既是藩国重臣,亦是书香世家,有着深厚的国学底蕴。穗积八束的父亲重树乃宇和岛藩的国学家,母亲纲子资性聪慧严正,八束兄弟在父母熏陶、抚育下成长,可谓出类拔萃。穗积八束少年时入藩校明伦馆学习汉学和国学。1879年(明治12年)7月,穗积八束考入东京大学文学部政治学科学习,1883年(明治16年) 7月从东京大学文学部政治学科毕业,获文学学士学位,考取东京大学文学部政治学研究生,专修政治史和国法行政法
井上毅的推荐下,1884年(明治17年) 8月,穗积八束被选为文部省留学生(公费留学)赴德意志帝国进修政治学科目中的欧洲制度沿革史及公法学(指关于公法的科学,广义的公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以及国际公法学和社会公法学等数个二级法学学科;狭义的公法学仅指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他首先进入德国海德堡大学学习。1885年(明治18年) 转入柏林洪堡大学进修一学期,同年回到海德堡大学。1886年(明治19年) 转入斯特拉斯堡大学进修。在德留学期间,穗积八束受教于赫尔曼·舒尔茨-德里奇、保罗·拉班德教授等德国著名学者。1889年(明治22年) 1月归国。
官僚学者
1889年(明治22年)3月19日任帝国大学法科大学(今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担当宪法学讲座,叙奏任官四等,年俸金400日圆。1889年(明治22年)4月后参与设立日本法律学校(今日本大学的前身)。穗积八束在留学期间接受拉班德基于君主绝对主义的立场所鼓吹的宪法论,针对新兴的民权学派的宪法理论展开强硬的反对论调,理论地、系统地提倡君权绝对主义。
1889年(明治22年) 5月21日——1890年(明治23年)9月30日任内阁法制局参事官,叙奏任官四等,赐上级俸。1889年(明治22年)5月22日兼法制局司法部勤务。同年5月30日兼任法科大学教授,叙奏任官四等,31日赐年俸金300日圆。1889年(明治22年) 10月14日——1890年(明治23年)8月23日兼任临时帝国议会事务局书记官,叙奏任官四等。1890年(明治23年)5月31日充法制局法制部勤务,同年7月2日充法制局第三部勤务。旧民法的施行后,穗积八束发表《民法出,忠孝亡》的著名文章,宣扬“忠孝一致、祭政一体”,在“民法典论争”的论战中充当施行延期派的旗手,对尊重家长权写入民法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1891年(明治24年)2月3日兼任帝国枢密院书记官,叙奏任官四等。同年8月24日依据《学位令》第三条被授予法学博士学位。1892年(明治25年)10月7日任民法商法施行取调委员。1893年(明治26年)4月18日任教科用图书审查委员。同年9月11日担任宪法学、国法学第二讲座,分担行政法学讲座。同年12月26日叙高等官五等。1894年(明治27年)3月31日——1902年(明治35年)3月31日任法典调查会委员。1894年(明治27年)8月6日——1908年(明治41年)6月24日担任历年文官高等试验临时委员。1896年(明治29年)1月31日叙高等官四等。同年11月12日任条约实施准备委员。1897年(明治30年)1月29日兼官升叙高等官四等。1897年(明治30年)10月28日——1912年(大正元年)10月5日任法学协会评议员长。1897年(明治30年)11月27日补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长,1898年(明治31年)2月26日升叙高等官三等,同年10月13日升叙高等官二等。1899年(明治32年)4月11日兼官升叙高等官三等。同年4月12日任文官普通惩戒委员。
保守派学阀
1899年(明治32年)7月18日依《贵族院令》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敕任帝国议会贵族院议员。1899年(明治32年)9月5日任帝室制度调查局御用挂。1901年(明治34年)4月18日——1903年(明治36年)8月27日兼担行政法第二讲座。1901年(明治34年)10月1日担任宪法讲座。1901年(明治34年)10月25日任日本高等教育会议议员,1904年(明治37年)6月17日任教员检定委员会临时委员。1905年(明治38年)12月28日升叙高等官一等。1906年(明治39年)7月2日任外交官及领事官试验委员。1906年(明治39年)9月14日依《帝国学士院规程》第二条,敕旨选任帝国学士院(今日本学士院)会员(院士)。
1907年(明治40年)2月21日帝室制度调查局撤销,受命为残务取扱,处理善后事务。同年5月21日任法律取调委员。1908年(明治41年)1月22日免帝室制度调查局残务取扱。1908年(明治41年)4月21日兼任宫中顾问官,叙高等官一等。同年4月30日依愿免兼枢密院书记官。1909年(明治42年)8月31日任宗秩寮审议官。同年9月30日免宪法讲座担当(主讲),改为分担宪法讲座。1909年(明治44年)5月10日任维新史料编纂会委员。1909年(明治44年)8月3日依愿免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长。1912年(大正元年)8月6日免宪法讲座分担,重任宪法讲座担当。同年8月12日依愿免本官。
穗积八束的学说鼓吹天皇主权之绝对性的宪法理论,采用二分法把“国家体制”分为“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即统治主权之所在在于国体,统治主权之形态在于政体,日本是君主国体立宪政体的日本国家论,以及天皇为民族之家长的家族国家论。由于他是中等学校教科书的执笔者,该理论成为国民教育的正统学说。穗积八束以“天皇即国家”攻击美浓部达吉的“天皇机关说”,以祖先崇拜论作为天皇主权的基础,倡导天皇主权的“国体”绝对不变,认为政党内阁违反宪法。
在“民法典论争”中,穗积八束与其兄穗积陈重同属延期派,穗积两兄弟都受到历史主义法学派的很大影响,但是比起穗积陈重,穗积八束的思想显得更为激进,尤其表现在对国体和家制的竭力维护方面。穗积八束的宪法理论,强烈反对社会契约论作为政治秩序起源论,极力拥护国体的绝对性与支持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明治政府并没有因此而选择穗积八束来主持法典编纂,从这里亦可以看出明治政府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在时代要求与历史文化之间,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苦心孤诣力求稳健平衡的中庸之道。
虽然他的保守的、权力的宪法论在学界处于孤立地位,但作为贵族院敕选议员、宫中顾问官和教科书执笔人保持强大的影响力。明治44~45年,围绕“天皇机关说”展开的美浓部·上杉论战中,他鼓动文部大臣奥田义人介入,并在新闻上匿名撰写攻击美浓部的文章,为他的学生上杉慎吉军国主义宪法学者)撑腰。
1912年(大正元年)9月13日,穗积八束在参列明治天皇大丧之礼时因风邪致病,同年10月5日病逝,卒年52岁,依《帝国大学令》第十三条,以敕旨授东京帝国大学名誉教授,并依多年之功勋,特旨追授从三位,叙勋一等,授瑞宝章
荣典
1891年(明治24年)12月21日-正七位
1894年(明治27年)2月28日-从六位
1896年(明治29年)3月31日-正六位
1898年(明治31年)4月30日-从五位;
1898年(明治31年)6月29日-银杯一组;
1898年(明治31年)12月10日-正五位
1899年(明治32年)12月27日-勋四等旭日小绶章;
1899年(明治32年)12月28日-金杯一组;
1903年(明治36年)9月18日-金杯一个;
1903年(明治36年)12月26日-勋三等瑞宝章
1904年(明治37年)2月10日-从四位
1907年(明治40年)2月9日-二等第二双龙宝星大清帝国);
1907年(明治40年)2月11日-勋二等瑞宝章;
1909年(明治42年)2月20日-正四位
1912年(大正元年)10月5日-从三位、勋一等瑞宝章。
思想·影响
家族国家观
穗积八束在明治民法典论争中作为延期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以“民法出,忠孝亡”的口号最立场鲜明地竖起反对明治旧民法的大旗。作为一位宪法学者,特别是君权派的宪法学者,他所提出的民法思想形成了独特的“家族国家观”理论。他有关家族国家观的阐释,构成了其“天皇主权说”的法理基础,形成了保守主义的新诠释。
家族国家观在本质上依托于日本神道传统,受到日本儒学的影响,但在形式上基本是西方化的,具体表现在:在研究方法上继承了萨维尼历史主义的主张;在法理学意义上,借鉴了拉班德的国家法人观,甚至在论证内容上照搬古朗士的《古代城市》。穗积八束巧妙地运用了西方的方法论和历史解释了日本的国体和家制,究其本质是日本的,但就其形式来说,则主要是西方化的方式,真可谓“外欧内日”。
家族国家观可概括为“以明晰家制即明晰国体”为理论内核的五点:其一,家乃一个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团体,独立拥有财产权。其二,户主作为现世的家长代表祖先的威灵拥有统治权。其三,家族成员因服膺与祖先威灵的信仰下而服从户主的统治。其四,“以家制为原则,大可成国家,小可成家庭。明晰家制即明晰了国体”。其五,天皇乃国家的户主,代表天照大神的威灵,对日本拥有统治权。
天皇主权说
家族国家观理论影响了日本的家族观念和国家意识的形成,导致了大正民主时期有关“天皇主权说”和“天皇机关说”的法理论战,甚至成为了军国主义思想的渊源之一。穗积八束主张极端国体论和天皇主权说,他的宪法学说以“君权”重点解释帝国宪法,把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建立在以绝对主义天皇制为机轴的基础之上。
“天皇主权说”有两大特色,即国体论与二元的宪法解释。首先是国体论。所谓国体论,即以国家神道为基础把国体的观念作为超实在法的存在置于法理的世界里,把天皇绝对主义作为法的基础,强调日本的独特性而排斥近代西欧的法理。具体来说,穗积八束在解释宪法的精神时,也强调“国体是历史的成果”,“毫不动摇地作为我前国历史成果的国体的基础典范传之于后世,是明治忠良之臣民所应负的责任。”继而又指出,“祖先崇拜之大义是我民族不言之宪法”,“国家就是基于血族团体而成立、由祖先崇拜值得信仰而统一的。相同的父母之下相依成家,这是社会的原始。其思想推而广之,相同的祖先的民族崇拜始祖的神位,在其威灵之下相依相倚而结成血族的团结,这是我民族建国的基础。”而且“所谓天子无家以国为家,国家之义于此产生。因此可以说国君之于国犹如家父之于家”。
“天皇主权说”的第二大特色是二元的宪法解释。具体表现在:一方面,虽然天皇作为统治权力的中心,但宪法解释方面却尽力排除宪法对天皇的权力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完全把议会的权限置于宪法的约束范围之内,而且完全强调以宪法解释的方式对于议会的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
理论阐述
穗积八束的《国家的民法》、《民法出,忠孝亡》、《家的法理观念》三篇文章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家族国家观的理念。《国家的民法》全文提纲挈领,从经济上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述,逻辑简单。首先指出民法的内涵,认为它是“社会财产之分配法”,按目前的理论来说,即民法是有关所有权的法律。然后指出,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并非绝对的,而是历史的,是近代欧洲才发生的事情。并同时指出这种欧洲近代民法的弊端,即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最后提出希望民法家在制定民法时,要考虑到民法的国家性,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民法出,忠孝亡》一文中,穗积八束尝试在社会文化层面通过历史的方法来论述民法与制度(祖先教)、道德(孝道)的关系,从而按照民法——家族制度——信仰此一逻辑顺序展开论述,得出国家主义的民法本位观。他的论述以“我国乃祖先教之源,家制之故乡”这一事实论述为逻辑起点,以“万世一系之主权”即所谓日本的国体为逻辑终点。抨击旧民法不仅破坏了家制,而且破坏了国体,主张把“国家主义作为法制的本位”。《家的法理观念》从法理的角度以家的法人地位来论证来明晰国体,继承了《民法出,忠孝亡》有关家族制度——祖先教——国家神道——国体这一逻辑模式,以习惯法为名义,以欧洲的法理解释了国体的万世一系。另外,穗积八束提出“家之扩大成国,国之缩小成家”、“法制之源在家”的理论,力图利用日本家族制度中祖先崇拜的传统,以“祖先之威灵”为媒介,谋求家与国、臣与君之间的整合。不难看出,穗积八束所构筑的家族国家的模式,是以家为国体和法律的基础,把家庭中养成的最原始、最自然的“服从”这一“人道之教”,通过祖先教的纽带,发展成为国民的道德,使个人、家庭、国家融为一体,从而实现“孝悌的家庭成员”——“有用的自治公民”——“忠良的国家臣民”的国民道德的自觉升华,其国家理论和法的理论充满了道德伦理的色彩。
在论战中的反动本质
所谓“民法典论争”是明治维新后就民法的颁布与实施,围绕着是维护封建的家族制度,还是对其稍作改革,以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一间题,在法学界展开的一场激烈的论战。为了建立、健全近代法制,明治政府从1870年就开始了民法的编纂工作,经过各种周折,直到1890年才正式公布(史称“明治旧民法”)。它参照了法国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男女平等及削弱家长权的进步性,它一经公布,便引起轩然大波。以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以穗积八束为代表的“延期实施派”对明治旧民法最强烈的指责就是它具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倾向,破坏了日本家族制度的“固有的美风”。如他在《民法出则忠孝亡》一文中宣称,“我国乃祖先教之国,家制之乡,权力与法皆生于家”,指责民法“先排斥国教,继而破灭家制”,“视三千年之家制为敝履”。穗积八束等人明确地将国体问题与家族问题联系在一起,并提出“权力与法皆生于家”的理论,不容对作为天皇专制主义基础的传统家族制度产生任何动摇。“民法典论争”最终是“延期实施派”取胜,实质则是作为明治政权主要支柱的官僚、大地主、政商、藩阀的胜利,造成“明治旧民法”夭折,代之以1898年开始实施的维护和肯定封建家族制度的“明治民法”。“民法典论争”是家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充分暴露和表演,通过这场论战,不仅奠定了传统家族制度在日本近代史中的法律地位,也奠定了家族国家观的理论基础。
影响广泛
穗积八束的影响不止于日本,而是遍及东亚诸国;他将“民族”与“国体”两个专有名词构成他宪法理论的基本概念,完成东亚型的民族主义政治与宪法理论,进而从19世纪末起,经由众多滞留日本的中国、朝鲜、越南读书人辗转引介,遂迅速成为东亚诸国现代政治的雏形,尤其是民族一词,至今牢牢笼罩东亚的政治意识与走向。
评价
米纳在《西洋法的继受》一书中称穗积八束为“新传统主义者”,但“并非独创性的思想家”。“穗积的思想中,日本方面的思想不经过滤就被放置在疑似法实证主义的躯壳中,这样一来日本方面的思想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中融合了影响其存续的基本的挑战者,实现了现代意义上的转换”。但“若以西方法学的标准而论,穗积八束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学者。”福岛正夫也认为,“穗积八束学问的作风,与其说是科学的、实证的,不如说是信念的、先验性的”。
他既不同于元田永孚等传统儒学者坚守“以德治国”的阵地,认为“道德之学,以孔子为主,人人尚诚实之品行。”通过传统儒学捍卫天皇至尊的权力;也不同于福泽谕吉等文明开化论者以西方进化论为基础,把文明世界划分为“文明”、“半开化”、“野蛮”三个档次,主张日本这样的“半开化”国家应向西方国家看齐,努力发展为“文明国家”。更不同于其兄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以严格意义的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探讨法律问题。而是以一种“外欧内日”的方式,来阐明家族国家观的理论,成为天皇主权说的法理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穗积八束的家族国家观的思想是独特的,甚至是孤立的。他更像是一位新式的国粹主义者,企图用西方的形式来维护日本的“国体”。
著作
穗积八束著作被汇编成文献集《穗积八束博士论文集》、《穗积八束集》。单著有《法例》、《宪法及内阁制讲义》、《议院法讲义》、《国家的民法》、《民法出,忠孝亡》、《家的法理观念》、《国法学》、《大日本帝国宪法讲义》、《法律及敕令二则》、《国民教育:宪法大意》、《行政法》、《宪法》、《行政法大意》、《爱国心:国民教育》、《宪法提要》、《皇族讲话会に於ける帝国宪法讲义》、《国民道德之要旨》、《宪法制定》、《宪法大意》、《国民道德大意》、《皇室典范讲义,皇室典范增补讲义》、《行政法通论》、《行政法各论》。共著有《关于国民道德的讲演》、《修身科讲义录》、《穗积八束进讲录》。
家庭
穗积八束的妻子松是实业家浅野总一郎的长女。育有四子三女。
长子穗积重威是律师。妻子是建筑家樱井小太郎之女安芸子。穗积重威在东京审判时曾担任木户幸一东乡茂德辩护人。重威有四子:重宪、英夫、忠夫、信夫。
次子穗积秀二郎是原理研计器常务。妻子是中村铖太郎之女富美子。
三子穗积义三郎。妻子是野中万助之女。
四子穗积隆四郎。
长女千鹤子是东芝事务器会长金子喜代太之妻。
次女万龟子是立教大学教授星野辰雄之妻。
三女寿贺子是东北帝国大学教授·日本石油挥发研究所长箕作新六博士(箕作佳吉之子、菊池大麓侄子)之妻。
参考资料
穂积八束.近代日本人の肖像-国立国会图书馆.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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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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