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警是“经济警察”的简称,是大型、重要企业事业单位的一支武装守卫力量。1980年12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商业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决定从1981年年底起,在重要的大型厂矿企业、
物资仓库、金融机构、重要的科研单位等部门逐步重建经济警察。
起源
中国经济警察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53年经济民警体制的建立时期。当时正值建国初期,凡属重要的厂矿企业,都由人民解放军派兵驻守。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保卫经济建设的任务日益繁重,而且需要守卫的目标也越来越多,占用的兵力不断增大。因此,在1953年5月11日,中央军委和政务院作出了《关于财经警卫武装领导问题的决定》,把部分厂矿企业的守卫由人民解放军改为人民经济警察。于是,在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人民经济
警察体制,它的建立标志着经济警察的产生。
从1953年建立人民经济警察体制开始,经过几年的发展,到1955年,中国经济警察的数量已发展到了114000多人。这支
武装力量在保卫厂矿企业的安全上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经济警察是各厂矿企业自建、自养和自用的,管理不统一,制度不健全,使用多,训练少,加之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新经警没有来源,不能及时补充,老经警
去路解决不了,不能正常“新陈代谢”,在供应和待遇上各厂矿企业之间也
不平衡,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因此,不少经警思想不稳定,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甚至时常发生违法乱纪现象。经过长时间酝酿,反复研究,1965年6月,公安部提出了《关于改进经济民警领导体制的请示报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经济警察的番号,把经济警察改为
公安部队,对经济警察队伍进行了整编,凡不适合继续留队的,由本单位妥善安置处理。自此,1953年建立的人民经济警察体制就结束了。
1966年7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撤销公安部队这个兵种,并改编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这样,重要厂矿企业的守卫任务,实际上又由人民解放军担负起来了。由于守卫任务重,占用兵力较多,1969年6月15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出通知,规定机关、厂矿、企业、仓库等目标的警卫,主要依靠本单位的群众和民兵或企业雇用农民担负守卫。但是,由于这种群众性的守卫问题较多,因而普遍要求恢复经济民警建制。
资料
经警是经济警察的简称,是公安正式编制配置人员。经警多为接受过专业
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或警校毕业生,享受正式工待遇。 经警与保安不同,保安属
保安公司,非公安配置人员。
边防警察
消防警察
警卫警察
改制
《人民警察法》的实施后,2002年11月国务院下文停止经济警察队伍的新建审批。各地公安局所属经济警察改名为公安局经济护卫支队。经济警察着装也被统一更换。
着装
(1989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1日公安部财政部印发)
一、着装范围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公安厅、局核准在编的经济民警,按本规定着装,
其他人员严禁着经济民警服装。
二、服装制式和用料
1.经济民警的服装制式同公安干警的服装制式相同,单衣式样为
西服小
翻领,配白色衬衣、
藏青色领带,领带卡上有经济民警标志。冬服上衣为直翻领。
2.服装颜色:大衣、上衣、帽子为深
橄榄色,裤子为藏青色,制式短袖上衣为浅
米黄色。
3.标志:佩戴人民警察的
帽徽和带有“经警”字样的
臂章以及图案为
齿轮、步枪、五星的肩徽和
领花。
4.服装用料:单衣、
大沿帽、罩衣、大衣和冬帽为纯
化纤面料,长袖衬衣为
涤棉平布,短袖衬衣为涤棉茄克平布,棉衣和冬大衣内为晴纶
絮片。
三、着装标准1.大沿帽:每三年一顶,热区、亚热区增发
网纱大沿帽一顶。
2.帽徽、符号:每人二套,不坏不换。
3.单衣:第一年发二套,用四年,以后每三年发上衣一件,裤子二条。
4.冬帽:高寒区、寒区发皮帽,温区发栽绒帽,均六年一顶,热区、亚热区不发。
5.棉衣:高寒区三年一套,寒区及温区四年一套,热区、亚热区发绒衣,六年一套。
6.罩衣:高寒区三年一套,寒区及温区四年一套,热区、亚热区五年一套,新警员第一年一套。
7.大衣:高寒、寒区发皮大衣,辽宁地区及温区、亚热区发棉大衣,热区
发夹大衣,每人一件,使用十年,列入公用。
10.
棉鞋:高寒区、寒区发毛皮鞋,温区发棉鞋,均四年一双,热区、亚热区不发。
11.布鞋:热区、亚热区一年一双,其他
气候区二年一双,涉外单位发单皮鞋者不发布鞋。
12.手套:高寒区、寒区发皮手套,其他地区发绒手套,均三年一副。
13.雨衣、
雨靴:每人一套,列为公用,最低使用八年,不坏不换。
14.衬衣:长、短袖每三年各一件。
15.领带:每人三年一条。
16.个别单位因
工作性质特殊,不宜着纯
化纤服装的,在不增加开支的情况下,改用其他面料(除
毛料外)。涉外单位可视情况配发单皮鞋,每年一双。具体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公安机关经济民警 管理部门商请
财政厅、局确定。
四、服装制作与管理
1.经济民警服装实行
统一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济民警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着装标准,统一向公安部指定的经济民警服装、帽徽、肩徽、臂章、领花等生产定点厂定购。省级以下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和建警单位,不准直接到生产厂定制或到
销售点购买。非公安部定点厂家不准生产经济民警服装和帽徽、肩徽、臂章、领花、领带卡。
2.各地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不准擅自改变服装制式、颜色,不得随意提高着装标准,扩大着装范围。公安机关主管
业务部门、各
财政部门、各建警单位
财务部门要加强
监督检查,对违反着装规定的要及时调查处理。
为避免浪费,节约开支,对已发给个人没有穿够年限的现行
警服和已安排生产、库存的警服,从换装之日起,改作训练服。
3.收旧办法:除手套、鞋子、长袖衬衣、领带不收旧外,其他
被装物品一律发新收旧(单衣、罩衣、大沿帽可保留一套<顶>后收旧),可以交实物(
警徽、符号、臂章、领带卡必须交实物),也可按新品价格的10-20%收折旧款,旧品款
冲减所在单位
企业管理费或
事业费。
4.经济民警离队时:帽徽、肩徽、领花、臂章以及公用被装收回;其他服装用满规定年限的,拆除标志后可以带走;不满规定年限的,按使用年限折价处理。
5.被装物资发放时间:夏服一般为四、五月份;冬服为九、十月份,除特殊情况外,非发放时间停止发放。经济民警因公(如救火、抢险、救灾等)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警服丢失、损坏的,经单位领导核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济民警管理部门批准,酌情价拨,并按当季计算穿用年限。因责任事故或
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领导审批,由个人出钱,价拨解决。
6.经济民警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非
执行公务时间,不得穿用警服。不准将警服借给他人或送给亲友、子女穿用。不准私自拆改、变卖警服。对违反规定的经济民警要进行
批评教育。如本人或其他人利用警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追究相应的
法律责任。
7.经济民警因违法犯罪被拘留、
劳动教养或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公职的,其警服、帽徽、臂章、肩徽、领花等一律收回。
8.经济民警视情况需要,经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批准,可发给新警服一套、帽子一顶、鞋一双。
9.各级公安、财政部门和建警单位的财务部门对本规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发布部门:公安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0年01月11日 实施日期:1990年01月11日 (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