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督
政府或人民大众通过互联网对某事的了解、关注、研究并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
网络监督是政府或人民大众通过互联网对某一件事的了解、关注、研究,并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比如说网络问政就属于网络监督。
定义
互联网,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深刻影响。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发表意见建议,提供信息线索,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推动网络舆论的形成,使虚拟的网络变成现实监督的平台。网络监督的积极意义日益凸显。这是时代的进步,更是社会民主进步的体现。
意义
传统媒体监督相比,网络监督具有其独特优势和强烈的时代特征。从BBS、博客,到各新闻网站和门户网站的相关频道,再到个人维权网站甚至是专门舆论监督网站的出现,各种网络形态的并存与互动,使得网络监督不仅快速、便捷,而且廉价、有效;网络蕴藏的海量信息。为纪检监察以及司法部门提供了丰富、直接且不易灭失的反腐败线索,网络监督成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构成和最佳结合;而最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有近3亿网民,网民参与的普遍性和不受控制性,使得网络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俨然一张群众监督的“天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得到很大程度的实现。群众的主体意识日益崛起,主体地位日渐形成,为网络监督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权力人物以及权力运行始终是网络监督的客体。因此,监督权力运行,反对腐败现象是网络监督的主要内容。反腐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以为简单的“人肉搜索”就能揪贪反腐,未免过于幼稚。网络监督的作用和意义就在于为反对腐败、调节社会、构建和谐提供一种新的动力机制。我们党要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机制,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开发反腐败的动力资源。依靠群众反腐败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拒腐防变机制,网络舆论监督无疑为这一机制的建设提供了新的动力源泉。网络爆料、网络调查、网络舆论等网络监督形式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多方面的作用。
前景
但不可否认,网络监督正处于一个初级阶段。由于网络监督的主体合法性尚不明确,监督手段缺乏或受到限制,网络监管信息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部性和片面性,以致有的地方、有的官员漠视网络监督,对网络声音置若罔闻,甚至对网络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而与此相反,滥用监督权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网民通过网络散布谣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宣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这不是网络监督。网络监督不是风闻言事,不是捕风捉影,更不是建立在不良动机下的诽谤和宣泄。网络监督同样必须遵循传统舆论监督的规则,现实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同样也应在网络得以延伸和遵守。网民在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不应拒绝相应的法律和社会责任。针对网络监督存在的缺憾和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加以引导和规范,对网络监督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保障等各个方面及时作出规定,使网络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广大群众参与反腐败提供畅通的渠道,将网络监督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
力量
网络监督就是网络媒体所显示的舆论监督力量。也就是以网络为载体的舆论监督,特别是对政府官员的监督。
网络上掀起反腐和问责的洪流,从深圳海事局党委书记到南京市的某区房管局局长,从公款出游的官员旅游团到公款消费的村主任,每一次揭露都在网上引发激烈的舆论浪潮,并迅速转化为有关部门的问责,其效率之高、速度之快,与传统监督制度的拖延形成鲜明对比。
而在网络新显现的巨大威力面前,官员们也开始正视它。一方面,有人为因网络而落职的同僚抱屈,认为网络缺少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网络暴政”,另一方面,他们也主动或被动对与自己有关的网络声音表达回应。在山西省,官员们甚至建立起专门处理网络民意的工作机制——网络获得了许多传统表达方式所无法得到的待遇。
民意表达渠道
权力监督
作为民意的表达渠道,网络使官员们重视乃至畏惧,是令人欣慰的,即使这种重视尚没有完全制度化,发生作用的范围也还受到局限。但作为一种延伸性的反思,我们必须承认,网络反腐盛行乃至网络独大,是生长在传统监督机制堵塞的畸形土壤之上的。我们对此进行反思,不是希望网络监督销声匿迹,而是希望其他监督渠道也能同样活跃。
对于权力的监督,应该既来自权力本身,又来自权力之外。具体而言,在我们的当前体制中,纪委和司法系统,乃至于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可以作为权力为自身公正而设立的屏障,理应成为反腐的第一道防线。与此同时,外界的监督,尤其是报纸、电视等媒体的监督,同样不可缺失。
对网络的正确定位,应该是把它作为民间监督的一种新兴方式。它原本并不具有比其他媒体更大的力量。但如今,它成为人们最信赖、最愿意求助的方式,恐怕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是不是其他渠道出了问题。
简单的否定并不公允,但是我们应该思考:传统的民意表达渠道会不会因为过于严格的层级管理而陷入官僚化?或者会不会因为不够独立而失去效力?传统媒体的监督有没有因为种种原因而减弱威力,甚至已经失去许多人的信任?只有这些传统民意表达渠道的不通畅,才能解释为什么网络监督当下如此盛行,而且一枝独秀。
网络的力量在于自由表达。对某些多行不义的官员来说,用各种手段腐蚀或压制传统监督渠道,已经成为惯常的选择。不得不承认,许多时候,这些手段起码暂时收到了效果。但面对网络时,他们可能会发现,权力的运作很难有效地阻止不利信息传播——自由和公开,是监督者最有力、腐败者最恐惧的武器,这也许可以为我们进一步修整我们的监督体制,提供借鉴之道。
一个社会的常态,应该是通过固定和理性的机制,将权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是发动每一个人,无休止地直接参与政治运动式的反腐和监督。如今,将民意的出口全部寄托在网络上,而不赶紧修复其他渠道,看上去很像是这个社会的集体孤注一掷。
网络举报
据悉,改革开放30年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就有9个遭到报复。中央编译局何增科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制定《举报法》或者《举报人权益保护法》,有效保护举报人。(3月17日《中国青年报》)
中纪委监察部门统计资料显示,各地八成以上的腐败案件是由当地民众举报。伴随着互联网业务的迅猛发展,网络反腐越来越显示出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一项公众对有效举报方式排序的调查中,网络曝光高居首位,占调查总人数的35.8%。
与传统举报相比,网络举报终不免缥缈乏力,广大网民所以乐此不疲于这种“挂一漏万”式的举报,因为它安全。当多数人将网络曝光列为最有效的举报方式时,何尝不是一种对举报人个人安全的深层忧虑?
虽然我国并不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刑法中也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但“假公济私”之类概念太过模糊和笼统,而仅限于举报者本人的保护范围也明显过窄。
时有发生的举报人遭受打击甚至生命威胁的事件,无不深深刺痛公众的神经,举报腐败的正义之举因此而披上了一层悲壮的色彩。举报人因此藏身网络。
对司法部门来说,大多数举报者匿名躲藏于网络既是一种尴尬,又是一种挑战。如何最大限度地将网络监督还原为程序举报,应该是当务之急。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有4年,作为其中重要的制度保障,“保护举报人”不应继续付之阙如。从2000年开始,每年两会都传出过呼吁制定“举报法”的声音,是为反腐勇士撑起一柄法律“保护伞”的时候了。
虚幻的网络监督不足以也不应该担当起反腐主战场的大任。
网络监督意识
与传统舆论监督相比,网络舆论监督有着许多优势,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法律缺失、政府管理引导不力、信息失真等。对网络舆论监督,应该强化三种意识,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使互联网成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道德意识
伴随着网络监督而来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转载纸媒作品的版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进行网络舆论监督,道德意识不可忽视。2008年四川地震发生后,一个女孩儿因为在全国哀悼日期间玩不了网络游戏,就在视频里咒骂灾民长达4分多钟。该视频发出后,“人肉搜索”再次发威,不到半小时,网友就查出此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还有其父母亲属的详细信息,公布到网上,当天沈阳市公安局就将其抓获并拘留。还有,重庆一大三女生因在网上发表“第一次在重庆本地感受到地震,很舒服”等无良言论,被网民指责“没人性”,其个人资料被“人肉搜索”后,她被迫选择了休学。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一个开放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具有真理性、科学性,是我们从事新闻工作的行动指南。当今,在网络舆论监督日益受到重视的大背景和环境下,我们更要引导广大新闻从业人员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尤其是强化道德意识,牢固树立崇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始终把社会效益作为最高准则,进一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坚决杜绝虚假新闻,自觉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法律意识
盘点近段时间发生的网络舆论监督事件,如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徐州市泉山区委书记董锋、原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等官员都是遭网络曝光下马,网络舆论监督有着其积极的一面,但网络监督中采用的“人肉搜索”往往会将个人最隐私的资料公开化,肆意传播他人隐私,不仅涉及道德底线,更是对法律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冲击。而在“躲猫猫”事件中,政府邀请网友参与调查这一先前被视为开国内先河的创新形式却遭到法律界人士质疑,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上海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光嘉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只有公、检、法工作人员和律师才有可能进入看守所,其他人根本不可能进入。另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同样认为,组织普通公民进入看守所调查与法律不符,“从形式上看,有以权代法的嫌疑”。行使网络监督权,要重视增强法律意识
作为网络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首先,应当充分认识舆论监督的权力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赋予的,不是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的工具,要讲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其次,在网络舆论监督事件中,记者采访要深入、细致、客观、全面,评论要公正准确;编辑对稿件要严格把关,有事实不清、评论失当和主观推测等问题的稿件不得签发见报,以免引起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平衡意识
网络的“泛媒体”特征使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变得不可抗拒,公众可以通过众多的网络“节点”、不同属性、不同地域和不同所有者的网站或网页来突破信息关卡,批评和监督有了更多的通道和选择,杜绝批评监督、强行舆论引导和控制变得十分困难。如何找到一个传统媒体批评监督和网络舆论监督的结合点,更好促进网络舆论监督规范化,还需要一个平衡意识。
2008年2月26日某报发了一消息《讨薪方式不当 结果反成被告》,该报道立即被网站转载。一工头讨薪不果,与欠薪者发生争执,民警出面调解仍未讨回工钱,工头便让几十个民工坐在路上堵塞交通,结果以扰乱交通罪被判拘役6个月。但报道没有提到欠薪者最终怎样,一些读者和网友就此提出“讨薪不当受罚,欠薪不还何论”的看法。显然,农民工难以接受这个报道,因此网络各种声音都先后出现。
事实上,网络舆论监督中体现人性化意识与尊重新闻规律是一致的。全面客观是新闻规律的要求,也是人性化报道成功的基础,二者不矛盾。在网络舆论监督中,要切实提高媒体平衡引导能力,比如在突出舆论监督报道一种主要因素时,还要顾及次要因素,特别是相反的因素。只有这样,网络舆论监督的报道更客观更贴近真实,也会为后续报道和可能存在的意外留有较大的空间和余地。
最新修订时间:2022-11-06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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