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成法,是明代
万历时期中确立的的官员
考核制度,由
张居正在万历元年(1573)提出,并推广到全国。新法规定:六部和
都察院把所属官员应办的事情定立期限分别登记在三本账簿上,由六部和都察院按账簿登记,逐月进行检查。这样就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官员考评机制,有效实现了考评与纠偏相结合,改变以往主要靠
吏部考评官员的方法。
明代早期已有对官吏政绩进行考核的制度。依据明制,京官每六年“
京察”一次,地方官每三年一次“大计”(均指考察)。但明代
吏治腐败,法令不行,这些制度或者流于形式化,或成为官员们争权手段。
张居正眼见了官场中的丑剧和制度变质,深切认识到不仅要对各级官吏进行定期考察,并且对其所办各事均规定期限办妥,执行“考成法”重要特点即所谓“立限考事”、“以事责人”。
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属官员应办的事情定立期限分别登记在三本账簿上,一本由六部和都察院留底,另一本送六科,最后一本呈内阁;由六部和都察院按账簿登记,逐月进行检查。每完成一件登记一件,反之必须如实申报,否则论罪处罚;六科也可要求六部每半年上报一次执行情况,违者限事例进行议处;最后内阁也可对六科的稽查工作进行查实。
这就形成了以内阁统领监察机构、再以监察机构监督中央六部,并以六部统率
文武百官及地方官员,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官员考评机制。
万历三年(1575),查出各省“未完成
年度目标任务”共计237件,巡抚、抚按官员54人。其中
凤阳巡抚王宗沐、
巡按张更化、广东巡按
张守约、浙江巡按肖廪,因
未完成事件数量太多而罚停俸三月。万历四年(1576),山东有19名、河南有12名地市级官员,因征赋不足九成受到降级和
革职处分。
不少拥护改革、政绩卓越的官员因为考成法而得到重用,例如一度与
戚继光齐名的守辽大将
李成梁。但更主要的是挖掘了一大批不称职、不干净的“大老虎”和“小苍蝇”。据统计,在张居正主政的十年间,因为执行考成法而被裁撤的官员竟然占到了官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因为有考成法在,“立限考成,一目了然”。彻底打破了论资排辈的传统偏见,不拘出身和资历,大胆任用人才。
制度如何实施好,关键在于选准“
游戏规则”,抓住重点。“考成法”有效实现了考评与纠偏相结合,改变以往仅仅主要靠吏部来运作的官员考评。而且考核的内容注重一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事项,几乎都是“
硬指标”,抓住了重点。从“考成法”推行之后的成效来看,考核结果的运用才是从严治吏“
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考核结果运用不到位,考核结果再客观真实也是摆设。只有把考核结果真正运用到实处,实现优胜劣汰,从严治吏才能落到实处。
中国历史有一个怪圈,那就是每一个王朝都往往在走入巅峰阶段后,即由盛而衰,无法长期保持这种盛世的局面。其中原因很多,然而有一点是肯定的,当一个社会承平日久后总是会漫逸出只重形式不重实效的浮夸风气,于是官场中欺上瞒下,
伪报虚报的现象滋生蔓延,政令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考成法正是针对这一弊病而采取的对策,通过“
月考、岁籍”的方法促使官员们言行如一,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这对我们当今也是很好的借鉴。
内阁控制六科,六科督察六部,六部督察地方藩、臬等司及抚按官,再以两司督察府州
县官,是张居正的考成体系的构架,其体系中最巧妙之处在于利用六科监察六部,用品级低的官员监督高官,甚至弹劾高官,这本是明代的传统,明代这一点上做得很多,绝非形式,值得我们学习。在明代的各种史料中,朝廷要员被
言官弹劾而辞官致仕的比比皆是。如
嘉靖后期权相
严嵩就是被御史
邹应龙弹劾而致仕的。明代的监察制度相当完善,除设六科之外还有专门的监察机构——
都察院,这是与我们当今所提倡的司法与监察独立于政治之外的精神相一致的。
张居正是一位讲究遵从祖制的政治家。他采取的很多措施,诸如焚毁书院、整饬边防,甚至
一条鞭法等改革都是尊祖制而行的,而考成法一定程度上也是继承了《
大明会典》的很多内容。在他请定考成的
奏疏中用大段的
文字说明他的考成法是尊祖制的,原来《大明会典》中已有类似考成法的内容。张居正重新拿出这些已有的祖制,希望“自今伊始,申明旧章”,并加以推陈出新,严格地贯彻落实。我们可以说他的考成法是对祖制的继承,但却是在它已经被人们遗忘的时候拿出来,添加以符合时代的内容,所以我们更可以说这是一种创新。推陈方可出新,我国五千年的文明应当被当今的人们重视,对廉政建设来说,
传统文化的海洋中也会有很多值得我们重拾利用的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