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销是指
药品生产企业或者
供货商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
合同或
契约的形式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中受委托方被称为经销商。
在
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
商品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中受委托方被称为
经销商。一般在特定区域,经销商的数量唯一时称为独家经销商,即由该经销商获得独家经销权。在药品经销制中,药品生产商和
经销商之间实际上是一种
买卖关系。
从
法律关系上讲,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
经营风险要由经销商自身承担。在合同利益目标的实现中。经销商与
代理商的
利益冲突较少,
经销商自身将
货物买断,
风险自负。
发展区域药品经销商也是生产企业和供货商开发
新市场的中药策略之一。新区域的开发也意味着
企业经营区域的扩大。发展区域药品经销商是企业构建市场网络的很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可以避免市场网络建设的重复性和盲目性,另一方面,还能够有效的节约预算,在
资源配置方面也能够得到更好的划分。因此,发展区域药品经销商对于企业开发区域市场是非常重要的。
药品代理的实质是一种
委托代理, 即药品生产厂商和代理人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是由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合同或契约的形式,委托
药品经营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实行
垄断或独家经营,销售药品或完成其他经营行为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中受委托方被称为代理商,获得
代理权。
在药品
代理制中,药品生产企业与代理商是
代理关系。
代理权并不属于
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
法律地位。
代理权是能够使得代理人进行
代理,并使其
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或
委托人授予
代理商以“销售商品的代理权”,代理商在
销售代理权限内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
订单、
销售以及办理销售有关事务。在药品经销制中,药品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
买卖。
从法律关系上讲,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
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要由经销商自身承担。
药品代理中,药品生产商和代理商双方合作的基础是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关于利益目标的约定是明确的。然而.药品代理制是药品生产商和外部(药品代理商)之间的这种合作伙伴关系,不同于
企业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再者,由于
信息不对称和无法对未来的药品营销环境和企业内部条件做出全面精确的
预测,任何代理合同都是不完备的。合同的不完备为
机会主义提供了可能。药品生产商和代理商双方各自有追求自身
利润最大化的
权利和动力,双方就会偏离合同中的
共同利益目标。因此,在目前的药品代理中,机会主义盛行。
生产商骗取
保证金、随意
提价或提前终止代理合同;代理商跨区域
窜货或不完成销售任务等现象比比皆是闭。药品经销制中,药品生产商与经销商就合同中达成的利益目标是明确、单一的。在合同利益目标的实现中,经销商与代理商的利益冲突较少,经销商自身将货物买断,风险自负。
药品代理制中,代理商的
收入是佣金收入。
佣金是指通过经营企业代理,在完成规定销量,遵守协议
相关规定后,给予代理商一定的返利。佣金的数量由委托与代理人协商确定;合同未作
规定的,商业代理人有权获得根据与
交易有关的一切因素计算出来的合理
报酬。在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果委托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主要归功于代理人在代理合同
存续期间为委托建立起来的
商业信誉,代理人仍有权获取佣金:对于代理合同终止前代理人获取的而委托与第三人尚未达成交易的订单,代理人也有权获取佣金。药品经销制中,经销商利润的获取,则是药品买进卖出的差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