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狱
由皇帝直接掌管的监狱
诏狱,主要是指九卿郡守一级的二千石高官有罪需皇帝下诏书始能系狱的案子。就是由皇帝直接掌管的监狱,意为此监狱的罪犯都是由皇帝亲自下诏书定罪。如明代的锦衣卫就是诏狱的一种,称之为:“明之自创,不衷古制”。“诏狱”作为古代中国特有的“刑政”称谓,在考察皇帝诏旨与国家狱政的关系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名词来源
要理解“诏狱”,需先讲清楚“狱”的含意。《金文诂林》说道,“稽之经传,狱字恒指狱讼为言,不必指系囚之地。”也就是说,“狱”并非只有牢狱之意,也可用来指法律案件。但单单讲明“狱”的本意及引申意义,仍不足以说明“诏狱”的特殊性:其不同于一般之“狱”,关键在于“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诏狱” 制度与皇帝制度的确立密切相连。秦王政令群臣议立名号时,臣下建言:天子自称为“朕”,“命为‘制’,令为‘诏’”。裴骃集解》引蔡邕独断》:“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史记·秦始皇本纪》)“诏”作为有特定含义、为皇帝所专用的字眼,实际上也有表明皇权尊严的神圣性和象征性的意义。
名词含义
如此以来,“诏狱”的第一层含义是皇帝钦命的法律案件,或如日本学者富田健之所说是“敕命刑狱”。《史记会注考证》引用胡三省语说道,“盖奉诏以鞫囚,因以为名”。王先谦《汉书补注》引用周寿昌语,语意与之相近:“凡遣官治狱曰诏狱,谓奉诏治狱也。”因此,“诏狱”不同于一般狱讼的特性,即奉皇帝诏旨治狱的特性,才凸现出来。实际上,一旦有重案发生,朝廷百官多会请求皇帝下诏收系罪犯。“假谒者节”召犯人入“诏狱”,正可表明“诏狱”性质的特殊——谒者所持之“节”,作为一种凭信,是皇帝的象征和皇权的体现,代表皇帝的意志。频繁见于史籍及简牍的“诏所名捕”等司法术语,也可以从侧面证明案件性质不同一般。
存在时代
作为实体牢狱(即关押、囚禁犯人的场所)的“诏狱”也是存在的。两汉之际,赤眉军刘盆子为帝,时任更始政权的盆子兄长刘恭自以为罪恶深重,故“自系诏狱”(《后汉书·刘玄传》)。显然,“诏狱”也可指关押、囚禁犯人的场所,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清楚此段话语。灵帝时,曾派遣侍御史“行诏狱亭部,理冤枉,原轻系,休囚徒”(《后汉书·孝灵帝纪》),“诏狱”与维护地方治安、鞠系罪犯为主要职责的“亭部”并称,其具有囚禁犯人处所的意义自是不容否认。汉代中央、地方的很多牢狱,多因为临时收押、讯问钦定案犯,性质才发生变化而成为“诏狱”,“魏郡诏狱”、“钜鹿诏狱”等即是如此。
兴起原因
“诏狱”兴起的原由,两汉典籍缺载。不过,《宋史·刑法志》中的记载,对我们认识问题或不无裨益:“本以纠大奸匿,故其事不常见。”时代相隔久远,宋元时期的判定是否适用于两汉呢?笔者倾向于赞同。实际上,汉代就有类似意义的话语出现。东汉顺帝时,大司农李固就当时选举人才中出现的弊病上书奏言。顺帝接纳其建议,“于是下诏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遇人无惠者,免所居官;其奸秽重罪,收付诏狱”(《后汉书·李固传》)。从诏旨内容中可以看出:“诏狱” 用以纠察为非作歹的官吏。这一点也应是“诏狱”特性所在,即纠察、惩治的对象与行为的特殊。比如,“诏狱”作为打击诸侯王的重要手段,诸侯王心知肚明且有余悸,江都王刘建就有“我为王,诏狱岁至”(《汉书·景十三王传·江都王刘建传》)的怨言。又如,“诏狱”多牵涉朝廷要人,文帝时的周勃、成帝时的王商,二人虽曾贵为丞相,但均受“诏狱”之苦,周勃甚至有“安知狱吏之贵乎”(《史记·绛侯周勃世家》)的感叹。
作用
作为溢于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制度,“诏狱”制度合理发挥作用的前提,并不是建立在某种制度基础上,而是权力掌握者与行使者的意愿,故具有浓厚的人治属性。正因为此,“诏狱”制度自身可能所具有的合理性因素,也会因为秉政者个人的私心而大打折扣乃至于消逝殆尽,甚至蜕变为自逞私欲的工具;一旦君主昏庸、权臣秉政之时,掌权之人多借“诏狱”之名,泄私愤,逞淫威,打击异己,祸害无穷。所以,宋人张方平在《乐全集》中痛言汉、唐两代之衰,“诏狱”之弊为乱政之首:
盖一成之法,三尺具存。而舞文巧诋之人、曲致希合之吏,犹或高下其手,轻重在心,钩摭锻磨,罔用灵制。又况多张网穽,旁开诏狱。理官不得而议,廷臣不闻其辨。事成近习之手,法有二三之门哉。是人主示天下以私而大柄所以失于下,乱所由生也。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权力移于下而人主受制于臣,而刑罚又是“人主大柄,天下公器,非所以假人者也,法一倾而上下危矣”(《乐全集·诏狱之弊》)。但人主大权独揽就能避免“诏狱”之祸吗?
锦衣卫诏狱
明代的锦衣卫拥有自己的监狱,称诏狱,或是“锦衣狱”,由北镇抚司署理,可直接拷掠刑讯,取旨行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均无权过问,狱中“水火不入,疫疠之气充斥囹圄”,诏狱的刑法极其残酷,刑具有拶指、上夹棍、剥皮、舌、断脊、堕指、刺心、琵琶等十八种,史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嘉靖时刑科都给事中刘济有谓:“国家置三法司,专理刑狱,或主质成,或主平反。权臣不得以恩怨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为重轻。自锦衣镇抚之官专理诏狱,而法司几成虚设。”
万历年间,临江知府钱若赓被明神宗朱翊钧投入诏狱达三十七年之久,终不得释,其子钱敬忠上疏:“臣父三十七年之中……气血尽衰……脓血淋漓,四肢臃肿,疮毒满身,更患脚瘤,步立俱废。耳既无闻,目既无见,手不能运,足不能行,喉中尚稍有气,谓之未死,实与死一间耳”,直到熹宗朱由校即位后才将他释放。瞿式耜曾道:“往者魏、崔之世,凡属凶网,即烦缇骑,一属缇骑,即下镇抚,魂飞汤火,惨毒难言,苟得一送法司,便不啻天堂之乐矣。”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言:“恂一代秕政,为古今所无者。”顾大武的《诏狱惨言》也曾描写杨涟在内的“六君子”在镇抚司内被锦衣卫指挥佥事许显纯严刑拷问的惨状。
历史意义
从某种情况而言,酷吏及戚宦之祸,是皇帝制度衍生出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在人治盛行家天下且又没有有效约束制衡力量存在的帝制时代,当个人手中的权力高度集中、日渐膨胀时,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事。皇帝并非生就精明能干,权力被臣下窃取也是在所难免,而皇权也并非始终正义无私,也可徇私而行。那么,徇私而行的权力,又如何能使合理、公正的国家运作机制建立?所以,与其指责佞幸所造成的“诏狱”之祸,倒不如切实反思皇帝制度的自身弊病。
作为溢于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制度,“诏狱”制度合理发挥作用的前提,并不是建立在某种制度基础上,而是权力掌握者与行使者的意愿,故具有浓厚的人治属性。正因为此,“诏狱”制度自身可能所具有的合理性因素,也会因为秉政者个人的私心而大打折扣乃至于消逝殆尽,甚至蜕变为自逞私欲的工具;一旦君主昏庸、权臣秉政之时,掌权之人多借“诏狱”之名,泄私愤,逞淫威,打击异己,祸害无穷。所以,宋人张方平在《乐全集》中痛言汉、唐两代之衰,“诏狱”之弊为乱政之首:盖一成之法,三尺具存。而舞文巧诋之人、曲致希合之吏,犹或高下其手,轻重在心,钩摭锻磨,罔用灵制。又况多张网穽,旁开诏狱。理官不得而议,廷臣不闻其辨。事成近习之手,法有二三之门哉!是人主示天下以私而大柄所以失于下,乱所由生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权力移于下而人主受制于臣,而刑罚又是“人主大柄,天下公器,非所以假人者也,法一倾而上下危矣”(《乐全集·诏狱之弊》)。但人主大权独揽就能避免“诏狱”之祸吗?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7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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