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财政专项基金一般实行
合同化管理, 按照立项
申报的
项目核算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要进行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管理, 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该补助
资金或
基金使用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项目
主管部门有权做出撤销或更改补助金额, 补助资金将全部或部分收回。因此, 对企业的拨款资助形式、贷款贴息形式的科研补助属于附条件的
政府补助。
财政专项基金的用途主要应为中小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
技术的应用提供贷款贴息和
担保,为中小企业的社会公益性
活动如
城市环境
治理、残疾人就业等提供直接资助。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拨款转入是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某些企业拨入的专项用于某项目研究的拨款, 首先, 在收到财政拨款时, 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其次, 在该拨款项目研究完成后, 属于
费用支出而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 直接冲减
长期负债; 属于形成
资产价值的部份转作
资本公积, 因为, 从理论上讲, 这一部分资产应视为国家的
投资, 增加国家
资本, 但因增加国家资本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因此, 暂计入资本公积, 待转增资本时再
减少资本公积。在未转
增资本前, 形成资本公积的一项来源, 对于
股份制企业也按照同样原则处理。
收款的处理一般都没有问题, 关健是专项拨款实际实用时的
会计处理, 可能各个企业各不相同了, 有的企业甚至一笔分录就把专项拨款冲销掉:
采用这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往往是在项目开展的时候,将所有项目经费支出全部在“管理费用—科研费”子目归集, 等到一个专项研究项目完成了, 再直接减少当期的管理费用, 同时
冲销专项拨款。这种作法的最大弊病就是对当期
利润会造成很大影响。正确的会计处理
应该是, 在支出对应专项项目的人工以及办公费、差旅费、原材料时:
无论是在专项研究项目进行之中还是在项目完成之后, 该固定资产的
折旧都应视同
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用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处理。而对于专项研究中形成产品的, 会计处理如下:
若该项
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购建资产的
成本, 也是转入补贴收入, 而非冲减相关购建资产的成本:
这样, 企业的会计账表上可真实反映企业研发支出的
实际成本费用或购建研发设备的实际
价值。按照
资产负债观, 政府补助会引起当期
净资产的净增长额, 但又不是直接来自
股东的
资源(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 符合
收益的确认原则。因此,把政府补助作为
扶持企业已发生的科研费用的
补贴, 直接确认或分期确认为企业的收益, 与相关费用或损失相配比, 符合会计核算的
配比性原则。
国家以
资本金投入方式对
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补助, 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其他资本的投入, 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
注册资本的20% ,原则上可以依法
转让, 或者采取
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若国家以
投入资本金的方式进行补助, 则不是“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事项, 不按照该准则处理, 而按照一般投资准则处理,企业在收到资本金投入时, 计入“实收资本”: